砂石开采合同甲方:四川巴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石船在达县九节滩水电站至原滴河段的淘砂、砾石开采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合同条款明确如下,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品名与规格、数量品名:淘砂、砾石规格:淘砂砾石(5—20㎜、20—40㎜、40—80㎜)。数量:按市场需求供货。第二条:单价1、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淘沙交货单价为25.00元/吨。2、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砾石交货单价为20.00元/吨。第三条:质量标准及供应方式甲方按需向乙方提供淘沙、砾石供应计划,乙方必须按甲方需要量和比例向甲方供应满足工程建设所需质量标准的材料,甲方在码头验收质量。第四条:付款方式当乙方开始向甲方供货到2008年3月底,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垫供货资金,以后按月结清。第五条:其他约定1、因电站工程建设在时间上的特殊性要求,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在施工期间所需淘沙、砾石的供应数量,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所需的质量标准,巴河九节滩段小斜滩以上所采淘沙一律不得外运,必须全部供应电站工程建设。在满足电站建设所需的情况下,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淘沙和砾石外卖。道路由甲方提供方便。2、甲方将从达县水利局取得的砂石开采经营管理权(川准采证字[2007]第14-02-01号)委托给乙方开采。在乙方开采期间,因开采手续所产生的一切障碍由甲方负责处理。在开采资源范围内因开采、运输等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在开采资源范围内甲方不得新增其他采船开采。3、乙方在为甲方采供砂石期间,所有采船、运输船及其它设备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在为甲方采供砂石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在乙方采供前甲方与明茂砂石场的一切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第六条:违约责任1、乙方若对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违约时,乙方每条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其违约金从乙方货款和自有采船中扣除。同时,乙方用自有采船产权对甲方进行担保,保证履约。若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按比例向甲方供货时,甲方有权到他处购买淘砂、砾石,乙方不得干涉。乙方完全能保证甲方所需淘砂、砾石的数量和比例,甲方不得在他处购买淘砂和砾石和另外安排船只,由此造成的损失慨由甲方负责。2、若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累计停工待料三天以上,由乙方承担甲方因停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安排车辆运输三天以上,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4、甲方供给乙方油料不能外卖,违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本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加工淘砂、砾石按供应量所产生的一切国税、地税及有关部门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承担和缴纳。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九节滩水电站工程建设结束结清帐务后终止。甲方:四川巴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代表:乙方:二O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