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郭盛友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主要内容: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审核中常见的问题,从五个方面:1.建筑防火设计类别2.总平面布置3.建筑平面布置3.水灭火系统4.消防电气5.防、排烟系统1.建筑防火设计类别1.1建筑高度和层数第2.0.2条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应注意的问题: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外地坪起算,不应从室内设计相对零标高起算。坡地地形下建筑高度和层数的确定:从设计零相对标高起算的高度不一定能作为建筑高度起算,根据规范,建筑高度的确定应从室外地坪起算,对于没有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应从室外最低地坪标高起算。顶层的局部功能用房应计入建筑层数和高度。住宅的中间跃层应计入层数。1.2高层建筑定性第3.0.1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医院和高级旅馆应直接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米但不超过50米的高层商住楼和综合楼应注意超过24米部分的塔楼各层的建筑面积,如超过1500或1000平方米时,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建筑。办公楼、教学楼分类时不考虑塔楼标准层的建筑面积大小。当建筑裙房之上有多栋塔楼,且塔楼高度、层数、功能不同时,塔楼部分可分别定性,裙房应按最高类别的建筑裙房设防。(P:1)第2.0.17条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应注意的问题: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目前认可的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单层商业服务网点和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跃层式商业服务网点的形式可参见《高规》图集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图示。对于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走道连通的,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建筑不应定性为住宅。底部设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整体建筑仍定性为普通住宅,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置仍参照住宅的标准设置。第2.0.7条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第2.0.8条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应注意的问题:建筑物内设有为项目自身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建筑物首层为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管理等配套用房,当以上部分为住宅时,该建筑可按居住建筑设计。(P:2)2.总平面布局2.1防火间距第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第4.2.7条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应注意的问题:测量防火间距应在相对的外墙面之间测量,对于错开成较大角度(如90度)的两面外墙不适用防火间距。高层建筑防火间距要注意塔楼和裙房的要求不一样,两者应同时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由于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较高,且未规定可以减少防火间距的措施,在设计单位勘察现场时,应尤其注意周边范围内的工业设施和工业建筑,尤其是易燃易爆建筑,应特别注意。注意项目周边多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对于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防火间距会适当增加。第4.2.2条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第4.2.3条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应注意的问题:在防火间距适当减小情形中,应区分两栋建筑相对外墙面的高、低侧及不同要求。当只是低侧外墙为防火墙时,不能贴邻建造。注意贴邻建造和一体建筑的区别。贴邻建造的两栋建筑分别定性和设防,一体建筑统一定性和设防,不存在间距问题。2.2消防车道第4.3.1条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l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应注意的问题:高层建筑应形成两个长边通车,单边通车或者一个长边加一个短边通车都不符合要求。对于沿街长度较长的建筑当无法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时,应设中间穿过的消防车道。应急消防车道在总平面图上应定位、标明。第4.3.4条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第4.3.5条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第4.3.6条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应注意的问题:*消防回车场的大小应与其所服务的建筑类别相适应。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其大小不宜小于18.0m×18.0m,对于二类高层建筑其大小不宜小于15.0m×15.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应符合通车要求。一般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米,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米,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米。建筑下穿车道应注意净高度(扣除楼板厚和梁高)不应小于4米。2.3消防扑救面和扑救场地第4.1.7条: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少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应注意的问题:*消防扑救面长度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可不连续布置,多处叠加计算。*消防扑救面范围内除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外,其它如雨蓬、女儿墙等也可按裙房的尺寸要求。*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有或紧邻高层建筑的楼梯间出入口,另外还宜有消防电梯出入口。•消防扑救面范围内应同时布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参照《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章“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消防扑救场地应注意场地进深、场地坡度、场地景观布置的要求,对于利用建筑屋顶作场地的,还应特别注意消防车荷载要求。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的消防扑救面范围应满足不少于一个长边且周长1/4长度的要求。*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消防扑救场地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等取水设施。•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的坡地建筑,平顶层消防扑救场地当有困难时可不贴邻外墙设置,其离外墙的距离可不大于10米。(P:3,4,6)3.建筑平面布置3.1特殊场所、特殊房间的设置部位第4.1.5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应注意的问题:*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除包含《高规》列举的观众厅、会议厅和多功能厅外,餐厅、茶楼也可按照人员密集场所要求执行。*电影院的观众厅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当设在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时,应核算其厅室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400平方米,尤其是办公楼、综合楼内通常都有会议室、多功能厅或报告厅等。*“一个厅、室”指一个房间,不包含设于周围的其他配套用房。第4.1.5A条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注意的问题:*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在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时,应核算其厅、室建筑面积是否超过2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指一个独立的场所(见《高规》4.1.5A条的条文说明)。*对设于坡地建筑需采用《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计算层数时,应注意满足该规范第5.0.1条关于设置部位和室外通车的要求。第4.1.6条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注意的问题:幼儿园、亲子乐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当与其他功能合建时,其所在层数从室外地面起算不应超过地上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消防控制室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入口。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应注意的问题:*燃油燃气锅炉房所在位置应符合要求,尤其是应满足允许设置层数和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如娱乐场所等)上下层、水平贴邻布置的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泄压口(防爆泄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