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风民俗中的陋习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纵观滚滚中国历史长河,在近5000年的历史中,中国人一直生活在“礼”的规则之中。统治者将礼的原则、精神和要求融入国家统一制定的律典之中,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的思想、维护自身统治。这些以礼为核心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两千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后,其早已不再仅是法律制度,而是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然而,古时的"礼"到了现代化的今天,许多也已成为村风民俗中的陋习。在步入现代化的今天,对于身处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村风民俗中的陋习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冲突课题研究,对于乡风文明建设有着巨大推动作用。研究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在于:1、制定合情合理的现代化村规民约,保证农村社会治理的长治久安。农村社会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的规则依据更是这一系统工程的基本支撑,而现代村规民约之所以能够肩负重任,定有其相应的生成机理。虽然多数村庄都制定了现代村规民约,但是从实践效应上看,多数现代村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智力钟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面对形态多样、无时不在的农村社会问题,只有立足农村基层,考察乡情民意,研究村规民约与现行法律的冲突从而制定合情合理的现代化村规民约,才能在实践中发现有效治理的规律。2、了解社会现状和民众的思想,尊重民族习惯,从而制定出民众接受程度更高的法律规范。以“传男不传女”的农村陋习为例,虽然进入现代社会后,农村中男女地位的差别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人们依旧保有传统的继承观念,按照长久以来的继承习惯行事,《继承法》并没有成为人们的行为依据。可见,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否真正的被尊重和信仰,在实践中是否真的能被遵守和执行,并不是制度先进就可以,民众的接受程度也十分重要。3、虽然我国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但在内容上大部分是按照西方外来模式进行立法,由上而下带有强制性地去实行,要求人们在短时间内改变已经形成了千百年的思想观念显得不切实际。因此,认真研究村风民俗与现行法律的冲突,是使村民从法律规定被动的接受向主观认识上的逐渐改变的第一步,使法律在实践中的适用和执行程度提高的明智之选。4、加快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研究村风民俗中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可以发现村民自治政策中的缺陷,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完善农村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同时,在完善法律体系本身的同时,以便根据对冲突的研究,对现行法律作出解释或者修订,增强法律的适用性,加大法律宣传和教育的力度。5、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教化价值。在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乡风教化价值受到冲击而发生转向,通过利益表达、文化参与等主体价值的培养起到化导乡民、移风易俗的作用。在全乡贯彻执行革新后更符合现行法制的乡风民俗,能达到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的结果,从而使现代农村具有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管理民主、促进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特色。6、促进相应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乡风民俗作为非正式制度在变革中可以为法律制度的创建提供素材,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正式法律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中关于村民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规定,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可以纳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整范畴。即使其有些内容未被法律制度吸收,其仍不失其制度价值进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非正式制度上的保障。乡风民俗中一些比较有地方化的、细节化的规定,对农家生活的具体事项的调节,弥补了国家法因一般性而无法事无具细的法律真空,如贵州雷山县苗族村寨制定的“榔规”,就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指导下制定的,它对国家政策和法律起到补充的作用。7、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约组织作为一种“伦理情谊化的组织”可以较为便捷地化解乡民之间的冲突和摩擦,从而减轻国家司法组织的压力、降低司法成本。革新后的乡风民俗能更有效地完善相关组织,有利于乡村生活的进一步改善。8、我党历来十分重视农村政策在发展农业、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民生活以及维护农村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发掘乡风民俗在形成共同体精神上的价值,将其提升为一种健全的新农村政策,如“患难相恤”对各种社会保险、福利、财政、医疗等的政策价值,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