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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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一节卫生法的制定一、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卫生法的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卫生法律文件等活动。卫生法的制定具有如下特点:①权威性。卫生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只能由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不得进行卫生立法活动。②职权性。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卫生立法活动。③程序性。卫生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④综合性。卫生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等一系列卫生立法活动。卫生法的制定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卫生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宪法、立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立法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卫生立法丁作必须依法进行,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完善卫生立法,以实现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法体系的卫生立法目标。这是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到201O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卫生法制定的依据(一)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宪法有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是卫生法制定的来源和法律依据。(二)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健康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民健康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进步,包含着健康素质的提高。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卫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卫生法必然要把保护人体健康作为其立法的思想依据、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极其广泛的,其中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益,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生命和健康,一切权利都成空谈。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中心内容的卫生法,无论其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也无论其调整的是哪一特定方面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坚持保护人体健康这一思想依据。(三)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卫生工作是以生命科学为核心的科技密集型行业,现代卫生事业是在现代自然科学及其应用工程技术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以卫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卫生法必然要涉及与人的生命、健康相关的自然科学。因此卫生立法工作在遵循法律科学的基础上,必须遵循卫生工作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必须把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规律作为卫生法制定的科学依据,遵循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环境相协调的规律,使法学和医药卫生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科学地立法,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保护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四)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物质依据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法制定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社会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新时期的卫生立法工作提供了牢固的物质依据。不过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综合国力、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不高,地区间发展又不平衡,这些都是卫生立法工作的制约因素。因此卫生法的制定必须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卫生立法与现实条件、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改革的需要,达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的卫生需求、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五)卫生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卫生政策是党领导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它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正确反映了医药卫生科学的客观规律和社会经济与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人民共同意志和卫生权益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卫生立法以卫生政策为指导,有助于使卫生法反映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使卫生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和贯彻,最终形成良好的卫生法律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卫生权益的实现。因此,党的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卫生立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此外,在卫生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体现和履行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卫生条约、惯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对外国卫生法律、立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加以研究、分析,对有益的地方进行借鉴,以使卫生法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三、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集中反映,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所有立法的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当然也是卫生立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只有坚持和维护宪法原则,才能使卫生立法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反映人民群众医药卫生方面的愿望和要求,以保障和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卫生权益。(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原则国家机关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立法活动也不例外。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进行立法,即立法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立法。(三)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卫生立法活动应站在国家和全局利益的高度,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出发,防止出现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四)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卫生法的制定要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卫生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广泛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卫生立法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使卫生立法更具民主性,而且有利于卫生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的遵守。(五)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卫生法的制定,最根本的就是从我国的卫生国情出发,深人实际,调查研究,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水平、各地的卫生条件、人员素质等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从实际出发,也应当注意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前提下,适当借鉴、吸收外国及本国历史上卫生立法的有益经验,注意与国际接轨。四、卫生法制定的程序卫生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卫生法所必须遵循的方法、步骤、顺序等的总和。程序是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是民主立法的保障。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程序如下。1.卫生立法的准备准备T作主要包括:编制卫生立法规划、作出卫生立法决策、起草卫生法律案等。2.卫生法律案的提m和审议该程序主要包括: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和列入议程、听取卫生法律案说明、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卫生法律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常委会:r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重要的卫生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卫生法律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3.卫生法律案的表决、通过与公布卫生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j次审议后,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卫生法律o(二)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1.立项国务院的卫生、计划生育、药品监督、中医药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社会发展状况,认为需要制定卫生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编制立法计划,报请国务院批准。2.起草起草T作由国务院组织,一般由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起草任务二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3.审查卫生部等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国务院提出卫生行政法规草案,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4.通过国务院法制机构对卫生行政法规草案审查完毕后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提请国务院审议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或者总理批准c5.公布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6.备案卫生行政法规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三)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1.地方卫生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2.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起草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或卫生厅(局)负责起革地方性卫生法规草案。3.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提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召开时,地方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及1O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地方性卫生法规案;人人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教科文卫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一r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卫生法规案。4.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审议向地方人大提出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由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人大会议审议;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5.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的表决、通过、批准、公布与备案地方性卫生法规案经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以全体代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有关机关依法公布,并在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四)卫生规章的制定程序1.卫生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1)立项。(2)起草:卫生部门规章案的起草工作以国务院医药卫生部门的职能司为主、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或政策法规司参与配合。起草时可以请医药卫生专家、法律专家参加论证。(3)审查:卫生部门规章案一般由医药卫生部门下属的业务主管司(局)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送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或政策法规司审核。(4)决定:卫生部门规章草案审核后,提交部(局)务会议讨论,决定通过。(5)公布:卫生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6)备案:卫生部门规章公布后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2.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的制定程序(1)起草:政府卫生规章案由享有政府卫生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起草。(2)审查:政府卫生规章案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送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3)决定:政府卫生规章草案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通过。(4)公布:政府卫生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第二节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法实施的概念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过程,是把卫生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卫生法作用于社会关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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