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冰岛宣告国家破产的思考•国家会/能破产吗?•国家破产与企业破产相同吗?•国家破产后该怎么办?•请各位同学查阅资料并思考上述问题。第三章国际经济法主体•——能够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或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或义务的实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和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国家v.政府•国家是由领土、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所构成的一个集合体,而政府只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国家的代表机构。•广义的政府应包括一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狭义的政府仅指一国的行政机关。谁在经常代表国家?•有资格代表国家的机关——立法机关。•国家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拥有主权,而在民主社会中,“主权在民”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人民享有主权和行使主权的基本方式是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以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方式就国家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行政机关在各类国家机关中是最为活跃的机关。也许正因为如此,人们通常将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事实上,行政机关只有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如条约的缔结和批准),才可以代表国家。即使是最高行政机关的首脑,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也只能代表政府(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力的主要体现者。但司法机关的基本功能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很少有机会在其他场合下代表国家。国家是如何参加国际经济关系的?•尽管日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基本上不是由国家所完成的,但国家却是更重要的国际经济法主体:•第一,国家之间的交往不仅使得国家彼此相互约束,而且会给有关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设定权利和义务。•第二,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交往的范围和程度。国家的三重身分•由于国家既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私人的管理关系和交易关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国家可以三重身分出现。•由于国家既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又可以参加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私人的管理关系和交易关系,所以,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国家可以三重身分出现。国家v.国家•当国家之间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交往时,各国都是平等的主权者;除非存在国际法强行规范,每个国家只接受自己所作的允诺的约束。•一、自由同意•二、约定必须遵守•三、强行法高于约定法国家v.私人(1)•当一国依据其公法上的权限对跨国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国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主权者,对方是被管辖者;国家可以单方面确定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接受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约束。•当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依据私法原则与外国人(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往时,国家大体上同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国可以通过坚持绝对主权豁免原则排除外国法甚至国际法对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的支配,但却不能单方解除其依契约准据法而向对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以及依据国际法而应向对方属国所承担的义务。statecontractv.sovereignimmunity•国家契约不同于一般的契约•第一,契约的一方为主权国家,而一个主权国家通常是不能置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之下的,这样就可能使得国家契约的效力仅依据作为缔约一方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予以评价,从而可能影响契约的确定性、甚至公平性;•第二,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因而国家契约不能认定为国际条约,所以,当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的国家违反契约的规定时,对方当事人很难将纠纷诉诸国际法。国家主权豁免•从国家主权原则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国不能对另一国行使管辖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主权豁免。•国家主权豁免曾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主权豁免法》•商业行为例外commercialactivityexception•看性质,而不是看目的。•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的绝对主义和限制主义的分歧。湖广铁路债券案•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邮传部大臣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于1979年11月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中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美国法院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图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中国政府认为,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国政府认定湖广铁路债券属恶债。•中图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法院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无追溯力)•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一座5层楼房,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围政府是中圉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图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2007年3月,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台湾的原告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从而再次将原案发回重审。但日本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代表团先见了日本外务省官员,当时的外务省官员私下里向王厚立搭讪:“不就是一座破旧的筒子楼,我们出钱,购置一块更好的地,修栋新楼给你们,不更好吗?”•“当然不行。”王厚立一口回绝了这一“好意”,严肃地说:“我们早就声明过,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台湾方面想要的正是官司的持久化、长期化。通过此,向日本以及国际社会彰显台湾的存在。”因此,“最快的解决办法就是祖国大陆和台湾统一”。如何理解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的冲突•第一,在许多国家、特别是那些在国际经济领域中比较活跃的国家已明确表示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今天,我们很难继续将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认定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准则或规范。•第二,正因为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都只是特别国际法规范,而非普遍适用的国际法准则,所以,就象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不能指责那些以国内立法表明其相对豁免主义立场的国家违反国际法一样,持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也不能依据其所承认的特别国际法规范、更不能依据其国内立法来对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行使管辖权。•第三,由于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仅仅是拒绝接受其他国家单方面施加的司法管辖,而并不是拒绝承担其依据条约或契约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因此,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在实践中直接冲突的机会并不是很多。如何减少冲突?•首先,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通常并不主张所有国家财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都享有豁免的资格。对于那些国家所有但由法人经营的财产,各国一般并不主张外国司法管辖的豁免;•其次,坚持不同立场的国家可以通过条约就某些特定领域中的国家豁免问题做出规定,逐步减少两种立场之间的分歧;•再次,私人在同国家签署契约时可要求国家就此次交易放弃主张国家主权豁免的权利。•如果一国在同他国的私人的经济交往中明示或默示地、一般或特别地放弃了主张豁免的权利,那么,在此次交易中,它与对方当事人大致处于平等地位,即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诸契约当事人之外的强制机构(某一外国法院)来使契约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或得到司法救济;•如果作为契约当事人的国家并未放弃其主张主权豁免的权利,那么,这时的国家契约虽然也具备契约的形式,但却与一般的契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即作为当事人的国家所做出的允诺不能由契约当事人之外的机构予以强制实施。•同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国家从事经济交往的私人必须承担“主权豁免”的风险;但坚持绝对主权豁免的国家也必须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外国的当事人由于顾忌“主权豁免”风险而拒绝与其交易。•仰融1991年2月在香港注册华博财务公司。•华博财务1991年7月与沈阳金杯汽车和海南华银在沈阳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华博财务1992年初在百慕大设立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CBA),华博财务有限公司100%控股,并将华博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沈阳金客的股权之资产注入CBA公司。•1992年5月,华博财务和海南华银、人行教育司、中国金融学院四家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除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出资10万元人民币外,其余资金全部由华博财务有限公司投入。CBA的控股股东在名义上置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而事实上,该基金会没有向CBA投入一分钱。•CBA公司于1992年10月在纽约上市。而后,华博财务先后设立了上海华晨、香港华晨、珠海华晨。上述公司的股权也置于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但基金会并未出资。•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政府文件把华博财务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资及投资权益均认定为国有资产,实施全面接管。•华博认为,基金会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且未参与华晨集团的经营管理,依法不享有上述公司的投资权益。•但华博也自认借用了基金会的名义,基金会亦应享有一定的投资权益,但比例不能超过法律的限度。•2003年8月,仰融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此案在2003年刚刚开始时,各方人士就大加评论。•话题集中在:美法院有无管辖权,辽宁政府是否该应诉等等。•海外舆论普遍认为:美国法律犀利无比,辽宁省甚至必输无疑,而美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更是板上定钉。•持这种意见的

1 / 1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