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合同关系(一)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二)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例题: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以下是属于业主主要合同关系的有()。A.工程承包合同B.工程咨询合同C.项目管理合同D.工程分包合同E.劳务分包合同提示:参见教材P60-61『正确答案』ABC解题要点:D、E两项属于承包商的合同关系。二、建设工程合同类型不得转包、肢解分包分包人、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按期、准确提供的资料,支付费用等。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3.勘察、设计人的合同责任按期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例题:在设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下列造成设计返工、停工、延迟或者修改的情况中,发包人不应该增付费用的情形是()。A.发包人变更设计计划B.发包人提供不准确的勘察资料C.发包人没有提供设计所需要的条件D.承包人设计不合格延长设计时间提示:参见教材P62(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2.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义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义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权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例题: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承包人权利和义务的论述中,错误的是()。A.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B.发包人没有及时进行隐蔽检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C.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D.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提示:参见教材P62『正确答案』D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1.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1)词语定义◆“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2)适用的语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3)适用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2.咨询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1)咨询人的义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2)咨询人的权利(3)咨询人的责任①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③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④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3.委托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1)委托人的义务(2)委托人的权利①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②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③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委托人的责任4.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1)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额外服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3)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5.咨询业务的酬金(1)支付时间和数额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2)支付币种汇率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6.其他规定(1)外出考察费用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2)外聘专家费用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4)禁止行为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合同争议的解决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1.明确需要在专用条件中予以具体规定的内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2.修正合同标准条件中条款的具体规定3.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固定总价合同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可调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2.单价合同◆工期长、技术复杂、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招标的工程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而业主为了缩短工期,急于招标的工程。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以总价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合同类型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百分比酬金固定酬金浮动酬金目标成本加奖罚应用范围广泛广泛有局限性酌情业主方造价控制易较易最难难不易有可能承包商风险风险大风险小基本无风险风险不大有风险例题:对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选择最适用的合同类型为()。A.总价合同B.成本加酬金合同C.单价合同D.任意合同提示:参见教材P68『正确答案』C解题要点:单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工期长、技术复杂、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工程;施工图不完整或准备招标的工程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明确,而业主为了缩短工期,急于招标的工程。故应选C。例题:以下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中,对业主的造价管理最不利的合同形式是()。A.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B.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C.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D.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提示:参见教材P68『正确答案』B(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大且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工程,不宜采用固定价合同,而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工期较紧的紧急工程,由于可能没有施工图纸,承包商不可能报出合理的价格,故宜采用成本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