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一节教育法的制定教育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有关教育法规的活动。狭义的教育立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教育法律的活动。二、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我国教育立法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三、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实事求是原则(三)民主立法原则(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五)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四、教育立法的程序立法与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立法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从教育的立法权限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集权型、分权型和结合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程序为:1.提出法律议案(提案)2.审议法律草案3.通过法律草案4.公布法律五、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一)教育法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律3.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教育法律(教育部门法或教育单行法)4。教育行政法规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规章(三)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1.基本的教育法规2.基础教育法规3.高等教育法规4.职业教育法规5.成人教育法规6.教育人员法规7.教育财政法规8.教育行政组织法规第二节教育法的实施一、法的适用1.什么是法的适用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以国家的名义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使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国家职能活动。2.法的适用的要求和基本原则(1)准确、合法、及时(2)基本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⑤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法律的遵守三、教育行政执法(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狭义的教育执法)教育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把握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明确执法的依据。第二,明确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第三,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第四,教育行政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第五,教育行政执法是以特定的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对象的。(二)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1)概念:即国家教育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2)教育行政措施的分类:①羁束的教育行政措施与自由裁量的教育行政措施(以受教育法约束的程度为标准)②以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教育行政措施(主动的教育行政措施)和依申请的教育行政措施(被动的教育行政措施)。③以是否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与不要式的教育行政措施。(3)教育行政措施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通知、批准(拒绝)、许可、注册、免除、发放、征收等。2.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惩戒、制裁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第三节教育法律监督一、教育法律监督的概念狭义的教育法律监督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教育法律监督是指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和遵守情况的监督活动。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构成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二、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二)行政监督(三)检察监督(四)审计监督(五)党的监督(六)社会监督三、国外教育执法监督的经验1.教育执法监督工作“有法可依”2.执法监督体系较为完备3.执法监督主体职责明确4.注重发挥大的督导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启示1.完善监督体制,提高教育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威性2.加强监督立法,明确监督标准和程序3.综合运用各种执法监督手段,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