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汽车保险原则1、掌握汽车保险五个基本原则的内容、适用范围。2、了解汽车保险五个基本原则的主要目的和条件。3、了解汽车保险的五个基本原则在汽车保险业务中的具体应用。汽车保险五大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案例分析1•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案例分析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甲公司把电器转让给自己控股的子公司,电器出现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甲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后,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甲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甲公司虽然是乙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价值。保险公司遂做出拒赔决定。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问题:法院该怎么判决?甲公司把电器转让给自己控股的子公司,电器出现损失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结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据《保险法》第11条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尽管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实体,系争电器既然已经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对该批电器丧失了保险利益。故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五大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概念解释: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定义: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立法例上关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我国采用最后一种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2)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5)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厉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五大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三、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方式(1)定义式。美国、英国采取这种方式。(2)列举式。大陆法系国家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四、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1)避免变保险为赌博。(2)限制保险赔付的程度。(3)防止诱发道德风险。例如防止骗取保险金。五大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四、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五、保险利益的转移的三种方式五大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五、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合同:标的消灭,保险利益消灭。人身保险合同: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六、保险利益原则在机动车辆保险中的运用。问题:如果机动车辆如果进行了所有权的转移,而没有及时更改被保险人,那么车辆发生损失的时候,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责任?汽车尚未过户,其实际拥有者投保是否有效?•案情:2005年3月,王某将小轿车所有权转让给某公司以抵偿所欠债务,某公司又于2005年7月将该车转让给某造船公司。某造船公司未及时办理该车的过户登记手续。2005年11月14日,造船公司到某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投保事宜,并明确将该车所有权的变更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说明,双方商定以该车行驶证上的车主王某作为投保人,并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同年12月5日,造船公司工作人员驾驶投保的小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辆相撞。事故发生后,造船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经保险公司指定,某造船公司将小车送往某汽车修理中心,修理费为11万元。在此期间该车的原所有人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2006年4月保险公司以王某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理赔。随后,王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将某造船公司追加第三人。•结果:一审法院:(1)某造船公司虽然没办理过户,但是确系该车的实际拥有者。(2)该车投保时,某造船公司如实告诉某保险公司该车的所有权变更情况,并在保险公司认可以王某名义投保后,双方才签订的保险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3)因某造船公司是把配线的实际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实际拥有者,其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判:保险公司付给某造船公司11万元的赔偿金。•结果:二审法院:(1)认定保险合同有效。但该保险合同以王某名义与保险公司所签,该笔保险赔偿金应付给王某。复习提问•(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2)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3)保险利益原则有几种立法方式?•(4)保险利益有几种转移方式?•(5)对于人身保险,法律上规定哪几类人能具有保险利益?并请对这几类人的保险利益的约束程度进行分类。汽车保险五大原则之二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为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分析:如果本着保险价格与保险责任相一致的精神,此案宜按比例赔偿,但依法而论,应按保险金全部赔偿。其中重要的理由是依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本案投保人以奔驰车为标的投保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在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即依合同规定金额赔偿保险金。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标准收费的权利,即弃权。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五大原则之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保险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要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特别是投保人必须主动地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的重要事情,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保险人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否则,所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五大原则之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狭义的告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述。广义的告知: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风险和标的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申报,同时,保险方也应将与投保方厉害相关的实质重要事实,据实告知投保方。五大原则之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义务的形式有: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宣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五大原则之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2)保证保险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的划分: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事项的保证承诺保证:对于未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保证五大原则之二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2)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划分明示保证:书面形式载明的保证条款。默示保证:合同中没有载明,但在实践中应遵守的一类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放弃主张某项权利的行为禁止反言:指对放弃的权利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案例分析二:2007年12月10日,王甲同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合同内容为:投保人王甲;被保险人王甲之子王乙;受益人王甲;投保险种为康宁终身(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保险责任自2007年12月11日零时起;交费期为20年,交费方式按年交纳;保险费1200元。投保人在人寿保险投保单的健康告知部分的13条,“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1)冠心病、高血压,……一栏中”中,均亲自填写为“否”。2008年8月,投保人王甲找到保险公司称,投保时公司业务员王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他讲清如实告知的义务,其本人并不知道孩子有病不能投保,现在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要求保险公司核保。8月16日,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到王甲家中,因王甲不在,业务员王某便要求王甲之妻在一份空白的委托书上签写了王甲的名字,随后将被保险人王乙的病历及签有投保人王甲名字的空白委托书一并带走。8月17日,保险公司通知王甲,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应属拒保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决定解除与投保人王甲所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且已经为投保人王甲办理了按现金价值解约的手续,王甲所交纳的保险费可以向其退还。投保人王甲对保险公司的解约决定不服,向保险公司投诉部门提出申请,认为保险合同有效,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人并未委托公司业务员王某退保,业务员王某利用空白委托书擅自办理的退保手续应当无效,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恢复该保险合同的效力。结果:保险公司的投诉部门认为:投保人王甲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单上十分清楚地载明了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对此,投保人王甲是知晓的,其所称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为向其讲明应当告知的内容,导致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依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该保险合同应予解除。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没有投保人王甲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的行为,确属越权代理。对此,保险公司将对该业务员进行内部处理,保险公司经理与业务员已经一起到投保人王甲家中道歉,并告知投保人王甲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