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税收原理第一节税收概论一、税收概论1、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再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这是一种无偿性收入,征税的目的是补偿政府在提供公共商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同时利用税收配置资源和调节收入分配。2、税收的形式税收从征收形式看,经历了从实物税、劳役税到货币税的发展过程。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主要来自农业收入,以实物形式的直接税为主。如土地税、人头税、劳役(无偿向国家提供劳务如修路、修筑军事工程、宫殿)。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以交易额为对象课征的间接税逐渐为主导性的税类,如销售税、关税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所得税为主的现代直接税又成为主要的税类。3、税收的本质无论何种形式或类型的税收,实质上均体现为一定的利益关系,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以及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4、税收存在的依据(1)弥补政府提供的公共商品成本需要。(2)政府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需要。(3)政府进行持续性调节和“反周期性”调节,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均衡发展及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5、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义务形成上的强制性和义务履行上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以通常以颁布的法令来强制实施。税收以强制性使财政收入具有必要保障,避免了“搭便车”行为。凭借经济权力取得的收入(如公共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债务收入),要以交易行为为基础,而交易行为具有自愿性。税收的强制性使税收与公债、政府收费和捐款等区别开来。与税收相比,公债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愿,捐款取决于捐赠者的意愿,它们都是自愿的,不具有强制性。有人说。税收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根基。“在我们这里,除了享受阳光和空气之外,都要纳税”。这是西方人形容纳税范围之广的一句经典名言。2(2)无偿性。有两层含义:①非等量的偿还性:双方不具有“等价交换”性质;②非直接的偿还性:指国家所征税款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直接归还给纳税人,即不构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当然,税收的无偿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3)确定性。指国家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征收标准和课征办法等税制要素。实际上是指程序的确定性,征纳双方都不能任意违背。纳税人为何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我们都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纳税人拥有哪些权利,却没几个人能说得出,难道说,纳税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为改变纳税人权利实现问题,著名财税专家刘剑文教授认为,造成这种畸形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纳税人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明确规定,我国应制订一部《纳税人权利法》,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真正得到兑现。对于专家从立法的高度,来破解纳税人权利打折的困局,相认大家都会表示赞同。然而,笔者以为,如果仅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这个难题,显然治标不治本,有失偏颇。因为,纳税人之所以权利被屡屡折扣,甚至于得不到任何兑现,其根源是与税收宣传、用税观念、权利打折有着密切关系。首先,税收宣传理念错位。在税收宣传中存在一个误区,无论是学生课本,还是纳税宣传,大多为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很少涉及到纳税人拥有那些权利。比如说,在许多公益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标语——依法纳税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现代社会里,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既为强制性、无偿性,那也就是单方面的义务,就是不对等的。其次,政府用税理念错位。公民依法纳税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事实是一种契约关系,民众依法纳税就是要换取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的“报酬”。因此,每一笔税款怎么用,政府部门吃饭消费多少,公车消费多少,公务员工资支出多,医疗投资多少,教育又投资多少等等,这些都涉及到用税公平问题。这些问题不应只是预算监督部门所考虑的事情,也是应该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纳税人监督,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税收公平使用。可是,现实情况却是,政府的钱花在何处,一些官员们为所欲为,似乎无须直接向纳税人负责。比如说,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公司提取个人奖酬金1.31亿元;教育部所属单位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归集英语四六级考试费1.54亿元,国土资源部违规投资2.4亿元建大厦,科学技术部转移1500万元科技经费只为报销餐费交通费……,频频出现这些问题的背后实质是,政府用税理念严重错位,政府与民众并未摆正谁是真正的主人。再者,纳税人权利屡屡打折。从宏观角度来讲,纳税人拥有政治权利,所谓政治权利,即为公民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人权和监督权等等。就目前而言,国内纳税人能普遍享有这些权利吗?不能说完全没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所得到的权利至少被打折了。比如说最近发生纳税权利觉醒代表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县级市,隶属于湖南省衡阳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是他在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时,却受3到让常人难以忍受百般刁难。我想,如果这起起公益诉讼案件没有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及时跟进,极有可能会出现权利白条现象。5、税收的职能(1)调节社会分配职能市场机制不能自发实现国民收入的公平分配,因为每个国民拥有的生产要素不同,而现代社会认为每个人都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了协调两者的矛盾。(2)财政收入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保证政府职能顺利进行,国家必须掌握相应的经济资源。(3)稳定经济职能。体现在两个方面。①起“内在稳定器”的作用。这是指税收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周期性变化自动发生增减变化,从而对经济的波动发挥自动抵消作用。它是依靠税收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机制,自行发挥作用,以达到稳定经济的效果。一般来说,在经济扩张(紧缩)阶段,由于累进税率的作用,税收增长会超过(低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使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对减少(增加),具有遏制(扩大)总需求扩张和经济过热的效果。②起“相机抉择”的作用。这是指政府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状态,有针对性地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措施,以消除经济波动。即在经济扩张阶段,通过提高税率,降低起征点,控制税收减免等手段,增加税收,使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减少,限制投资规模,起抑制总需求和通胀的作用。经济衰退阶段,则通过减少税收以刺激总需求,扩大就业,抑制经济衰退。(4)经济调控职能。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会导致资源的低效配置。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需利用税收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二、税收分类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财产税:房产税、车船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资源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等;行为税:屠宰税、印花税、特产税、证券交易税等;4中国税负结构状况年份增、消、营税收占税收入比重(%)关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农业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其他税占税收收入比重(%)199467.595.324.5213.828.75199566.44.834.6114.559.61199667.094.375.3514.029.17199764.213.884.8311.7015.38199864.973.384.319.9917.35199959.645.263.967.6023.54200057.865.963.707.9524.53200154.585.493.1517.1919.59200254.863.994.0717.4819.6200356.264.614.3614.5820.19数据来源:根根中国统计局ttp://)公布数据计算。流转税是指包括所有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若以商品或劳务流转过程中的交易额为课税对象,则称之为销售税;若以商品或劳务流转过程中在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则称之为增值税。根据课税对象范围的大小,还可以将商品流转税进一步划分为一般商品税和特定商品税。一般商品税是对所有商品统一课征的流转税,特定商品税是对某一类特殊商品进行课征的流转税。财产税可进一步分为财产持有的课征和对财产转让的课征。对财产持有的课征,是以一定时期中的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征对象,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对财产转让的课征,是在财产所有权变更时,以被转让财产的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如遗产税、赠与税。5所谓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经济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如印花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所谓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征收的一类税,主要是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征税,如土地使用税、农业税、牧业税和耕地税等。从现代世界各国征收的税种来看,商品劳务税、财产税、所得税是现代世界各国通行的三个主要税类。2、按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直接税(不能):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所得税、财产税;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商品税、增值税、消费税;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价内税:税金构成商品价格组成部分的。如中国的消费税、营业税。价外税:凡税金作为商品价格之外的附加。如增值税。一般认为,价内税比价外税更容易转嫁,价内税课征的侧重点为厂家或生产者,价外税课征的侧重点是消费者。西方国家的消费税大都采用价外税方式。4、按课税标准分类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为计税标准,实行比例课税或累进课税。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为计税标准。适用于特定税种或特定的课税对象,如中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从量税的税额随课税对象数量的变化而变化,计算简便,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商品价值的附加生产。但由于从量税的税负水平的固定的,不能随价格变动而发生变化,物价上涨,税收不能相应增加,因此是不尽合理的,因而只有少数税种采用这种计税方法,如我国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等。按课税对象的价格计算税额的则为从价税,如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比较而言,从价税更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都采用从价税的方法。5、按税种的隶属关系分类(按税收的管理权限)中央税:收入规模大、调节功能强的税收地方税:税源具有地域性,税基具有非流动性,收入规模相对较好共享税:第二节税收原则一、税收原则理论的历史的发展1、亚当·斯密的税收四项原则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列举了税收的四项原则:(1)平等原则。纳税人应按各自能力(收入)的比例来负担税款;6(2)确定原则。纳税人的应纳税赋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3)便利原则。纳税手续尽量从简、便利;(4)节约原则。即最少征收费原则;2、瓦格纳提出税收四项九端原则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在《财政学原理》中提出了自己的税收原则:(1)财政收入原则:指税收应充分满足财政需要且随财政支出需要的变动而增加或减少;①财政充分原则。②弹性原则。(2)国民经济原则:指税源的选择应有利于保护税本,尽可能选择税负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①选择税源原则。②选择税种原则。(3)社会公平原则:每一公民都有纳税义务并按照负担能力大小征税;①普遍原则。②平等原则。(4)税务行政原则:指税法应当简明确实,纳税手续应简便,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尽可能节省。①确定原则。②便利原则。③最小费用原则。二、现代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基本思想财政原则财政充分原则选择合理的税制结构模式选择合适的主体税种税收弹性原则弹性大于1弹性等于1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微观中性原则宏观调控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征税费用最小化原则征费费用确实简化原则公平原则普遍原则(经济公平)一视同仁原则扫除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社会公平)横向公平(同等能力同等纳税)纵向公平(不同能力不同纳税)1、财政原则:一国税收政策的确定及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变革,应保证国家财政的基本需要。为此,财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财政充分原则。政府的税收政策和构建的税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