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概念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2.税收的作用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二)税收的特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3.固定性。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三)税收的分类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特征:间接税、对物税、比例税,计税依据是流转额(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征: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特征:可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可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社会少数人;便于因地制宜进行征收管理(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特征:只对特定资源征税;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实行从量定额;属中央和地方共享税(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特征:特殊的目的性;较强的政策性;临时性和偶然性;税源的分散性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掌握)(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收的分类二、税法及构成要素(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的概念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二)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1)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3)税收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和法律责任。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成为固定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①全额累进税率——我国不采用②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③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④超倍累进税率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定额税率)(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7.纳税环节具体被确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就是纳税环节。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9.减免税(1)目的:鼓励和照顾(2)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收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3)两种情况:一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二是依法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另外,减免税主要包括:(1)税基式减免①起征点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②免征额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2)税率式减免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低税率、零税率。(3)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等。10.法律责任(1)针对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违反税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4)相关责任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和征税主体(税务人员)。第二节主要税种一、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征税对象:增值额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2.分类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1)生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