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都市区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一、设定规划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二、规划许可内容确定都市区集体土地上除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外的建设工程(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的规划条件,审查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件。(一)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按照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及其附件、附图。(二)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按照依法批准的村规划确定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三)在都市区内集体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有关规定办理。三、规划许可条件(一)在村庄建设用地内且未进入国家征用程序;需占用农用地的,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内的,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都市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的,符合村规划。四、规划许可申请材料(一)确定规划条件阶段:1、申请表(原件1份);2、申请人(拥有该宗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意见(原件1份);4、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地块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5、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范围属村庄建设用地的证明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限新用地项目,原件1份)。6、有效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环保、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规划许可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申请表》或《重庆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在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六、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七、规划许可决定机关各区分局。八、规划许可程序(一)确定规划条件:1、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复函》;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与决定(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日内报区分局报建窗口,同时提交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2)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绘制工作草图并拟定规划条件,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3)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确定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核发《审查复函》。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二)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并在窗口公布。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受理复函》;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审查与决定(1)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之日起2日内报分局报建窗口;(2)分局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3)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3、《放线通知单》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三)验线:(1)申请人按照《放线通知单》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放线单位放线,并将《放线回单》及附图交回窗口,窗口收到后1日内交经办人。(2)经办人收齐放线结果后5日内,会同规划跟踪管理联系人对放线情况进行验核。验核无误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否则办理《审查复函》。(四)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在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手续后5日内颁发。其中不予许可的行政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九、规划许可时限(一)时限确定规划条件:自同意受理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同意受理之日起1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验线:自收到《放线回单》及附图之日起5日内完成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审查复函》的审签。(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放线、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分局应在规划许可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十、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十一、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十二、规划许可的效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乡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节都市区集体土地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一、设定规划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二、规划许可内容审查都市区集体土地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三、规划许可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但不涉及下列情形之一:1、拟建用地已进入国家征用程序的;2、退让公路管理范围线后不具备建设条件的;3、占用河道或位于常年洪水位以下的;4、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以及其它工程管线的保护范围的;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6、不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规划。四、规划许可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村委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4、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有宅基地范围证明(原件1份);5、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6、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7、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2份)8、有效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限临界宅基地村民联合建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9、联建协议(限村民联合建房,原件1份);10、建筑设计方案图(二层以上的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11、相邻方的书面协议(限需征求相邻方意见的住宅,原件1份);12、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限建筑总高度10米以上的住宅,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规划许可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在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六、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七、规划许可决定机关各区分局或镇人民政府。八、规划许可程序按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公布四项基本程序,由各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文件制定。九、规划许可时限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十、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十一、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十二、规划许可的效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村民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乡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章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一节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都市区外的区县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1、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2、铁路(含城市铁路、轨道);3、高速公路;4、跨区县的建设项目;5、长江、嘉陵江、乌江上的桥梁;6、长江、嘉陵江、乌江沿线的港口;7、机场规划用地内的建设工程;8、军事设施;9、发电厂(水电项目限总装机容量大于5万千瓦)和220KV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10、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11、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12、市政府确定由市规划局办理的其它建设项目。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1、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2000现状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和管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5、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初审意见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1份)。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