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埋葬制度及其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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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埋葬制度及其发展演变(2008-11-2212:20:10)转载▼第三节埋葬制度及其发展演变史前时代的葬俗因时代、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在墓形、葬式、葬具等方面显示出不同的特色。尽管如此,史前时代各文化共同体一般都是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因此在埋葬制度方面往往也存在着一些符合氏族制度的共同原则。一、氏族公共墓地的原则自有埋葬之始,就有了专为埋葬死者的氏族公共墓地。由于原始人相信人死之后灵魂不灭,生前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成员,死后在灵魂世界仍在一起生活,故人死之后要葬于一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而客死于他乡者,也要设法将尸骨运回归葬。因而,氏族公共墓地,实则象征灵魂世界的氏族聚落,也是史前乃至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各地区、各文化埋葬制度的共同原则。旧石器时代晚期和新石器时代之初,墓地和居住地并无明显的区分,如山顶洞人遗址、仙人洞遗址、甑皮岩遗址等,居址和墓地同处一所,并无严格的区分。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期之后,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完善和聚落规划的形成,墓地和居住地开始分离,并成为聚落的组成部分之一。氏族公共墓地,只能埋葬本氏族成员,是氏族埋葬制度的一项严格的规定。在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由于母系氏族实行对偶婚形式的外婚制,夫妻双方分属不同的氏族,故死后不能合葬或埋于同一墓地。反映在考古学发现上,这一时期的合葬墓,只见同性合葬、或男女多人混合葬,而绝不见可称为夫妻的成年男女合葬。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由于社会逐渐过渡到父系社会,婚姻形态也变为较为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女嫁男家,夫妻双方属同一氏族,故出现了可能是夫妻的成年男女合葬墓。二、墓葬同向原则所谓墓向即墓葬方向,一般是指死者埋葬时的头向。墓葬方向作为埋葬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古今许多民族中均有严格的规定,如《礼记·檀弓》曰:“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因此,史前时期诸文化在埋葬制度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就是氏族公共墓地有共同的埋葬方向。一般而言,同一个文化由于信仰相同和传统力量的约束,表现在墓葬方向上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关于史前墓葬的定向原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可能有不同的特点。概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102):1.向日出方向:即以日出的东方作为墓葬的主要方向。主要见于大汶口文化、石峡文化、崧泽文化的一些墓地。这些文化的共同特点是分布在离海岸不太远的地方。也有一些例外,如甘肃马家窑文化半山类型的广河巴坪和景泰张家台墓地,虽远离海岸但却朝向东方。2.向日落方向:即以日落的西方为墓葬的主要方向,包括一些向西南、西北方向的墓,也应包括在内。由于地理和季节的原因,人们观察日落的方向并不完全相同,故有时可能偏南,有时可能偏北。黄河中、上游的仰韶文化、齐家文化的大多数墓的主要方向都朝向日落方向。3.向高山方向:即以墓地所在或附近的高山为墓葬的主要方向。有些史前墓地位于山坡上或台地中,墓葬的主要方向也就朝着山颠或台地中心。如大溪文化的巫山墓地北临长江、南为大山,墓向朝着同南方的山坡高处。青海乐都柳湾墓地,从半山类型到齐家文化的不同时期墓葬均朝着台地中心。4.向水流方向:即墓葬的主要方向朝向附近的河流。如甘肃永昌鸳鸯池马厂类型墓地,北有龙首山、南为阴山,但墓葬方向并不朝向高山而是向着东南方向的金水河;兰州土谷台半山、马厂类型墓地南为湟水,墓葬的主要方向与水流方向一致。5.以性别定向:即在同一墓地中按性别决定埋葬方向。广东佛山河宕墓地,经人骨鉴定发现,19个男性头向西,而27个女性全都朝东。这种以男女性别决定墓向的例子十分罕见,但也是研究史前埋葬制度时应予以注意的一个现象。一般说来,同一文化、同一时期墓地的大多数墓葬是同向的,但也有个别异向的例子,这种异向埋葬墓所占比例较小,通常在3~10%左右。研究表明,异向埋葬墓一般在墓地边缘部位,葬式除有部分为仰身直肢外还有俯身葬、屈肢葬、侧身葬、二次葬等,大部分墓没有或者只有极少量随葬品。显然,这种异向埋葬的墓是一种特殊墓葬,可能是属非正常死亡特殊埋葬方式。关于墓葬定向,在不同的民族中,可能基于不同的信仰、具有不同意义。大体说来有三种:一是认为人死之后,灵魂要回到原来的或传说中的老家去,因此头就朝着老家的那一方向;二是认为,世界有一个特殊的域界,人死之后就到那里去生活,因此,死者的头就朝着死者灵魂应去地方的方向;三是认为人从生到死如同太阳东升西落一样,人死就随着太阳落下,因此埋葬时背东朝西(103)。世界有许多民族都认定日落的西方,是亡灵集中之所。如在中国古代,人们根据日暮于西,墓与暮音相同,故想象人死后的归宿也是到西方去,即所谓“归西天”。《汉书·郊祀记》有“东北神明之舍,西方神明之墓”的说法。张晏注:“神明,日也。日出东北,舍为阳谷。日没于西,故曰墓。墓,蒙谷也。”因此,日暮于西,西方也就应是冢墓之地。又马来半岛的色曼人认为,鬼魂是住在西海里的一座岛上的灵界里,死者头要向着日落的方向(104)。也有的民族认为东方或高山是祖先灵魂的居所或祖先的发祥地,如台湾泰雅族埋葬死者时,使其头向东方,因为那里是祖先的发祥地(105);贵州丹寨苗人认为高山是灵魂依托之所,人死后应头向高山,脚朝河流(106)。以河流决定墓向的例子在民族学上也能找到,如云南迪曾独龙族将死者头北面东埋葬,同独龙江自北而南的流向一致(107)。由上可见,尽管各文化共同体的信仰和传统不同,墓葬定向原则也各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墓向所指的都是所谓灵界或祖坟、祖居之地。因此,墓向是祖先崇拜和灵魂信仰的表现之一,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的重要表征。三、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在新石器时代的一些文化、特别是在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中,实行成年人和婴幼儿分葬的埋葬制度。婴幼儿死后,绝大多数用陶器作葬具并埋在居住区或房屋附近,而不进入氏族公共墓地。对成年人和婴幼儿采取不同的埋葬方式,在民族学上可以找到类似的事例。如印度安达曼岛上的土著居民,大人死后埋在村子外面,却把小孩埋在房子下面;云南佤族埋人时,大人在公共墓地按姓氏分开,小孩则用竹席捆起,埋在自己的房子附近;广东连县瑶族,凡未满月的婴儿死去,认为他们还不会走路,不能埋在户外,一般是将小孩尸体用树皮包起来,埋在家里的床铺下面(108)。关于成年人与婴幼儿分葬的意义,一方面,未成年的婴幼儿还不能算氏族的正式成员,所以不能埋入氏族公共墓地;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人类的亲情关系,小孩未成年,不会独力生活,母亲不忍舍弃而葬于身边,以便能经常相会并得到照应,瓮棺上所开的小孔,可能就是供灵魂出入的通道。四、等级制埋葬原则即按照死者生前所拥有的社会地位分别埋葬的制度。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随着社会集团规模不断扩大以及相互作用(包括战争)的日益增强,氏族首领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也在不断加强。与此相适应,氏族首领的社会权力便日显突出。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在社会集团不断扩大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氏族首领是难以完成日益复杂的管理事务的,还需要更多的人员分担和参与社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实现有效而统一的管理任务。这样,就会在氏族社会内部逐渐产生阶层分化。而这种阶层分化现象必然也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所体现,在埋葬制度方面便出现了不同等级的埋葬原则。这种不同等级的埋葬原则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特别是龙山时代表现得非常明显。(1)墓葬规格的等级原则:就是通过墓葬规模大小、葬具的有无或质量以及随葬品多寡优劣等来体现身份等级差异的原则。尽管这种现象可能萌芽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查海),但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才表现得比较明显突出。(2)等级随葬原则:就是通过随葬品的多寡优劣来体现被葬者的身份等级差异原则。在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下,所谓贫富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可以等同于等级差异,即财富拥有量往往与等级地位成正比。随葬品的多寡优劣与其说是财富占有量的体现,还不如说是身份地位的象征。甚至有什么样的地位,才可能有什么的随葬品,所谓礼仪性用品就是以使用者的身份地位而确定的。(3)不同阶层的分葬原则:就是按照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异分别埋葬的原则。当然,所谓不同等级的分葬原则主要是指贵族和一般社会成员分别埋葬于不同墓区的现象。而同一阶层不同等级的差异则主要是通过墓葬规格和随葬品多寡优劣来体现的,不同等级的分葬现象似乎并不明显。反山和瑶山良渚贵族墓地的等级差异可能与所在聚落的等级差异有关,它们不仅反映出贵族集团与一般社会成员的分葬原则,而且可能也代表着贵族集团内部进一步的等级分葬现象。五、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这些埋葬原则与制度普遍存在于史前时代,但它们的出现时间并不完全一致,而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则可能代表着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问题。其中以等级制埋葬原则的出现最为明显。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社会和文化刚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还都相当有限,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可能是以单个氏族为基本单元的。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成员间的关系相对较为平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制度非常牢固。反映在埋葬制度方面,等级制埋葬原则发生的社会基础尚未成立。其他可以肯定的似乎只有氏族公共墓地原则,而墓葬同向原则、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尚无资料可以确认。新石器时代中期,史前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经确立,各种技术也都明显获得了较大发展。尤其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往往都是由两个氏族构成的,社会内部结构相对变得较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揭示血缘关系的氏族公共墓地原则和墓葬同向原则在同一聚落中就表现得较为突出,如裴李岗文化的裴李岗墓地和郏县水泉墓地都存在两个墓区。另外,辽宁阜新查海聚落的情况还不甚清楚,但在居住区中心大型房屋建筑以南发现的堆塑及一些墓葬,是否反映出在一些聚落中存在着另行安葬氏族首领或宗教神职人员的现象?新石器时代晚期,史前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决定性地位已经奠定,聚落所代表的社会集团中氏族数量普遍增加,而且聚落群现象也处在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集团规模和内部结构明显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一时期,虽然反映氏族血缘关系的公共墓地原则、墓葬同向原则、成人与婴幼儿分葬原则普遍存在,但却出现了不同以往的等级埋葬原则(109)。这种等级埋葬原则在各个聚落墓地中表现得不尽一致。龙岗寺仰韶文化早期所有墓葬似乎都埋葬在氏族公共墓地之中,但在墓葬规格和随葬品等方面则存在着等级差异。北首岭仰韶文化早期墓葬存在着不同等级分别埋葬的现象,居住区偏东存在一小片特殊墓区,而公共墓地却分布在居住区外的东南部。新石器时代晚期后段的牛河梁红山文化的庙、坛、冢则更加清楚地说明了不同等级分葬原则的存在。龙山时代,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社会集团规模和内部结构愈显庞大、复杂,相互间的作用更趋严重。在聚落群普遍存在的基础上,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聚落群同盟组织。与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相适应墓葬埋葬制度也变得更为复杂。在氏族公共墓地原则普遍存在的同时,因等级差异而存在的不同等级分葬现象更显突出,甚至还因聚落的等级差异出现了不同规格的贵族墓地,其中以良渚文化的情况最为清楚。反山和瑶山遗址都是良渚贵族墓地,但反山墓地的规格明显高于瑶山墓地;另外,还有不少规格低于瑶山的良渚贵族墓地。中原地区陶寺墓地也存在不同等级分葬现象,墓葬规格可分为三类七、八个等级(110)。综上所述,史前葬俗是史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一方面,史前葬俗的产生和发展,不仅与原始宗教信仰、祖先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密切相关,而且是后世葬俗的渊源。另一方面,葬俗又是当时人类现实生活的缩影,能够一定程度地反映出不同时期、不同文化的特征。当我们研究史前葬俗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演化的过程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史前文化发展的轨迹。尤其墓葬埋葬制度的发展演变化,无疑和以政治组织结构为核心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演变情况密切相关,亦可一定程度地认识史前社会组织结构的发展演变。(1)江西省文管会:《江西万年大源仙人洞遗址的试掘》,《考古学报》1963年1期。(2)莫稚:《广东南路地区新石器时代遗存》,《考古》1961年11期。(3)莫稚:《略论广东的新石器时代文化》,《中国考古学会第三次年会论文集》,1984年。(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桂林甑皮岩洞穴遗址的试掘》,《考古》1976年3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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