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45分钟)引言:(一)程序的价值【PPT】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英国法谚【PPT】标题:如何确保蛋糕分得公平?情景图片:蛋糕—利益【讲解】(对同学的回答予以回应)最简单的方法就是:让最后取蛋糕的人来分这块蛋糕。分蛋糕的故事给我们的启示是: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公正的实现。所以,程序法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并重的,实体法的运行少不了程序法,对程序问题的轻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有过重大的教训。【PPT】佘祥林案件资料图片【案例】1994年佘祥林因涉嫌杀妻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继而被逮捕,后两次被判处死刑,该案又两次被发回重审,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佘妻突然回来,佘祥林杀妻案真相大白。于是佘祥林被取保候审,后被宣布无罪释放。这样佘祥林就被无辜地关押了11年。同案中,佘父被关押了41天,佘母被关押了285天,被保释3个月后因日郁抑死亡。在佘被宣告无罪后,当年的办案民警被省纪委立案调查,潘余刚等人被带到省城接受调查,第二天,潘余刚自杀身亡。【PPT】赵作海案图片【视频4分钟】【案例】10多年前,河南省柘城县村民赵振晌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后失踪。赵作海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突然回到村里。5月,河南省高院通报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并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上述两起冤案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对程序问题的轻视,不遵循证据的取得必须要有合法的程序,采用刑讯逼供,致使佘祥林等冤陷牢狱十几载,单薄的程序意识的危害性凸显无疑,我们必须对程序法予以足够的重视。(二)我国程序法的体系【理论知识点】我国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和调解【讲解】三大诉讼法的分类标准在于诉讼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这是我们从案件性质不同这个角度来区分三大诉讼。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参与诉讼的双方的特点来对三大诉讼做一区分:【PPT】图表:民事诉讼(民告民)行政诉讼(民告官)刑事诉讼(官告民)诉讼,俗称“打官司”,有一个谁告谁的问题。民事纠纷发生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等),所以称之为“民告民”,此“民”乃民事主体之意也。举一简单民事诉讼事例说明。行政诉讼解决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一方,即行政主体,我们生活中通常称之为“官”,所以行政诉讼我们通常称之为“民告官”。举一简单行政诉讼事例说明。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益,还对社会秩序构成了重大威胁和侵害,所以国家要对犯罪进行主动追究,这样刑事诉讼的起诉方就是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检察官,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刑事诉讼称之为“官告民”,这里的“官”乃检察官也。举一简单刑事诉讼事例说明。【过渡】以上我们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做了一个大致的区分,下面我们通过案例进一步来了解它们的一些基本制度。【引入案例】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小儿子齐七说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去法院起诉。其他儿子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如果此时齐老汉有个弟弟又出来说,哥哥齐老汉留下的财产中有一部分其实是他的。【案例提问1】如果要打官司,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理论知识点】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讲解】遗产继承纠纷显然是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审判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数量是最多的,我们可以来看一下2009年法院审结案件的数据统计。【PPT】【资料】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579.7万件,同比上升7.7%。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同比分别下降0.2%和1.1%。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2.1万件,同比上升10.5%;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531件,同比下降6.3%。(数据源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见,绝大部分诉讼都是民事诉讼。那么——【案例提问2】本案小儿子齐七该去哪个法院起诉?【理论知识点】民事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讲解】管辖是民事诉讼必然会遇到问题。首先要确定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本案可以由基层法院管辖。接着确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横向分工问题;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诉中的管辖还有专属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本案如涉及不动产继承,就要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的诉讼管辖。【案例提问3】本案谁是原告?谁是被告?【理论知识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讲解】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结合案例释明原告(齐七)、被告(齐大)、共同诉讼人(齐二、五、六)、第三人(齐老汉之弟)的概念。(二)民事诉讼程序【理论知识点】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讲解】第一审普通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实践教学设计】模拟案件:原告蒋明、张霞诉被告上海市星河宾馆侵权赔偿案地点:模拟法庭时间:2学时(不计入课堂教学)模拟法庭剧本.doc模拟法庭策划书.doc简易程序乃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案例讨论】某日原告徐某到其所住小区附近的某公用电话亭打市话,通话时间不到2分钟,被告电话亭老板吴某收取了原告0.5元。原告认为,按规定打市话3分钟内只应收取0.4元,就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被告拒不返还,双方发生口角。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多收取的0.1元,并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以该诉讼请求标的额过小不应占用本已负荷过重的司法资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是否适当?对于类似鸡毛蒜皮的纠纷,可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国外有小额诉讼制度,值得我国完善简易程序借鉴)第二审程序。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则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简单举例释明)【理论知识点】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问题研讨】如何解决“执行难”?【资料】民事诉讼法修改亮点——解决“执行难”修改对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处罚增加了部分条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设立执行机构。从实际工作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对执行工作予以指导和管理。据此,修改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修改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引入案例】“钓鱼”执法2009年9月上旬,上海私家车主张晖因搭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人,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非法营运”并罚款1万元。随后,张晖起诉了当地交通执法部门。11月19日下午,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案在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庭审和半个小时的休庭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50元的诉讼费由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承担。此前在浦东区的钓鱼执法案中,经过联合调查组的调查,证实是原南汇交通执法大队采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向当事人孙中界道歉,并承诺发回车辆,一切损失可以协商或提供国家赔偿。【视频】钓鱼案(2分钟)【理论知识点】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讲解】结合钓鱼执法案解释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是行政行为,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对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呢?下面看一个案例:(转入受案范围的讲解)【PPT】【案例】2002年5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问:1)若个体户张某认为政府发布的这个文件不合法,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2)如果市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这时38个个体工商户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分析案例,简单解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理论知识点】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终局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重复处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