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宪法学一、宪法概述二、我国的基本制度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机构一、宪法概述(一)基本理论1、概念宪法: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1)基本特征(法的特征)国家的根本法——“法律的法律”。①内容:涉及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重大原则性问题,及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②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Α.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Β.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③制定、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严格。Α.制定:a.主体:成立专门机构。b.通过:比普通法律更严格。Β.修改:a.提出主体: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b.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C.内容: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2)本质特征(政治特性)——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表现。①阶级斗争的产物。②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③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3)宪法与宪政宪政: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宪政与宪法的关系:①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②宪政是宪法的实施。2、分类(1)实质分类①资本主义宪法②社会主义宪法(无产阶级宪法)(2)形式分类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标准: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Α.成文宪法: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Β.不成文宪法: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性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②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标准:修改程序Α.刚性宪法:修正程序较普通立法程序更为严格的宪法。Β.柔性宪法:普通立法机构可按立法修改程序进行修正的宪法。③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标准:制宪主体3、宪法监督制度(1)概念宪法监督:特定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2)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美国有两大政党——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美国总统的竞选也在两党之间进行。可是,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局面。按照有关规定,当出现平局时,最后的结果由众议院决定。1801年2月17日,残酷的投票开始了,结果民主共和党领袖托马斯﹒杰斐逊以36票的优势获胜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三任总统。美国总统杰斐逊的前任总统是代表联邦党的约翰﹒亚当斯,其国务卿为著名的律师马歇尔。亚当斯离任时任命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1年2月对马歇尔的任命获得通过,他于2月4日宣誓就职,然而直到1801年3月3日前,他还担任美国国务卿,因为此时亚当斯总统的任期才满。在亚当斯总统卸任以前,他与同党趁杰斐逊未上任之际,尽可能地任命了许多联邦党人担任法官。在3月2日,他还任命了42位新任治安法官,第二天议会通过了任命。作为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马歇尔在法官任命状上签名盖章了。然而,3月3日结束那天,这些任命并未公之于众。当1801年3月4日杰斐逊上任后,他指示新任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杰斐逊还宣称,由于过去的任命文件尚未颁发,所以亚当斯的任命无效。杰斐逊上任开始,即显露了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但是,他对亚当斯任命的大多数人都放行了,并重新安排就任新职。但是他没有放过马伯里,于是马伯里一纸诉状告到了最高法院。1801年12月16日,马伯里请求法院判令麦迪逊给他颁发任命状。此时马歇尔已经担任了9个多月的首席大法官。按照1789年美国《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颁布“训令书”,以满足马伯里的诉讼请求。1801年12月18日,马歇尔根据马伯里的诉讼请求召开了听证会,并于1803年2月10日开庭审判。马伯里等起诉人的辩护律师查尔斯李认为:麦迪逊身为美国国务卿,有义务服从总统的命令,然而他也属于公共服务者,所以应履行公务并颁发亚当斯的委任状,因此法院必须依照司法行使权力,颁发“训令书”,以反抗麦迪逊的行为。但麦迪逊的诉讼代理人列维林肯则认为:因为颁发任命书完全是一种政治行为,所以法律无权进行管辖。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大法官公布了最高法院的审理意见。他采取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审理了案件事实。他判定马伯里有权获得任命,他宣称,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损害马伯里的权利。第二步,马歇尔分析了马伯里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他得出结论,根据1789年法案马伯里有权获得其所要的“训令书”。第三步,也就是最后一步,马歇尔提出了最高法院是否应颁发“训令书”,司法许可了法院的颁发行为。然而,马歇尔更关心的是宪法授予法院的权限。宪法第二章第二部分的第二段写道:“对有关大使、领事、其他国家官员以及一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第一审管辖权。在其他所有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权…。”如果最高法院没有一审管辖权,它就无权审查证据并判决马伯里的案件。因此,马伯里必须先到下一级法院----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如果地方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就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马歇尔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最高法院是否能使用司法条例授予它的权力,给马伯里颁发“训令书”?看来宪法认为它不能。马歇尔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训令书”。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它就是非法的。因此,既然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就不能将它适用。马伯里不能直接从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他们的“训令书”。马歇尔的判决意味着法院不能给他的联邦党朋友马伯里颁布“训令书”。但是,马歇尔的判决是具有辉煌的意义。虽然没有与杰斐逊总统对抗,马歇尔却为司法制度创造了一个新的、有力的工具——司法审查权,永远地改变了法院的地位。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立法机关监督制)②司法机关监督制度(司法审查制度)③特设机关监督制度(3)我国宪法监督体制宪法第6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孙志刚案件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1982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1)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2)政治基础: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3)思想基础: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与人权等思想观念的广泛传播并深入人心。(4)法律基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部门的增多。2、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历史发展(1)产生近代意义的宪法诞生于英、美、法三国。①英国——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Α.内容: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把国王纳入了必须受法律约束的范围,同时又保留了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部分特权。Β.形式: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典。②美国——美洲大陆的第一部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A.内容: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政体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B.形式:表现为完整统一的法典。修正案“权利法案”③法国——欧洲大陆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A.内容: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宣告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废除封建贵族爵位称号,规定了公民有迁徙、集合、请愿、宗教信仰等自由。B.形式:统一完整的法典。※英国宪法仅具有近代宪法的雏形,美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正及法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近代宪法的最终形成。(2)发展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宪法17-19世纪末:普遍确认“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在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规定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和自由。②帝国主义时期的宪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总体上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二战以来,作出调整:A.普遍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范围,增加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B.适当调整立法、司法、行政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宪法监督制约机制。C.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给予或扩大了地方的自治权。3、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无产阶级革命的产物。4、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的宪法史——“戊戌变法”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①大地主、大买办阶级制定的宪法Α.清末立宪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2)建国后的宪法史①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②1954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为以后几部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③1975年宪法——历史的倒退⑤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体现四项基本原则及以下基本精神:Α.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C.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D.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1988、1993、1999、2004修正案。5、当代宪法发展趋势(1)类型上的发展趋势(2)形式上的发展趋势(3)内容上的发展趋势①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②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③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二、我国的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国体”《宪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体”《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基本内容: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三)选举制度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注意:精神病患者选举权的规定《选举法》第26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2)选举权平等性原则①每一选民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②每一选民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相同。(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4)无记名投票原则(5)差额选举原则选举法30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第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52条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杨集实验2002年8月,湖北省京山县杨集镇党委、政府发出了一封“致全镇选民、党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