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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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杂项制品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化妆盥洗用笔(第三十三章);(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伞或手杖的零件);(三)仿首饰(税号71.17);(四)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税号96.01或96.02适用于单独报验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镜架(税号90.03)、数学绘图笔(税号90.17)、各种牙科、医疗、外科或兽医专用刷子(税号90.18);(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或表壳);(八)乐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十二)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二、税号96.02所称“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是指:(一)用于雕刻的硬种子、硬果核、硬果壳、坚果及类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榈子);(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三、税号96.03所称“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仅指未装配的成束、成簇的兽毛、植物纤维或其他材料。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无需分开即可安装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经过简单加工(例如,将顶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装的。四、除税号96.01至96.06或96.15的货品以外,本章的物品还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税号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总注释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及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税号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但税号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装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96.01已加工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及其他动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包括模塑制品):10—已加工的兽牙及其制品90—其他本税号适用于已加工的动物质材料(不包括税号96.02所列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通过雕刻或切割进行加工,其中大多数也可以通过模塑进行加工。本税号所称的“已加工”,是指其加工程度超出了某些税号所允许对有关原材料进行简单整理的范围(参见税号05.05至05.08的注释)。据此,本税号包括已切割成形(包括正方形和长方形)、抛光或用磨、钻、铣、车等方法制成板、片、棒等形状的兽牙、骨、玳瑁壳、角、鹿角、珊瑚、珍珠母等。但明显作为某些制品的零件,如果为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所包括,则不能归入本税号。因此,钢琴键板和用于镶嵌在枪托上的板块应分别归入税号92.09和93.05。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某种物品零件的已加工材料,仍应归入本税号(例如,简单的圆片、镶嵌用或加工后方可用于制作钢琴键的板或条)。本税号包括下列已加工或制成物品形状的货品:一、兽牙。协调制度所称兽牙,包括象牙、海象牙、一角鲸牙、野猪牙、犀牛角和其他所有动物的牙齿(参见第五章注释三)。二、骨,即许多动物身上的坚实部分,基本上只经过切割加工。三、玳瑁壳,绝大部分从玳瑁身上获得。玳瑁壳呈淡黄色、浅棕色或黑色,加热后韧性极好,可塑性特强,冷却后变硬定形。四、角和鹿角,长于反刍动物的额头上(角柱不能用作雕刻或模塑材料,基本上只能用于生产明胶)。五、天然珊瑚(即海洋珊瑚虫的石灰质骨架)和粘聚珊瑚。六、珍珠母,即某些贝壳上具有珍珠般的虹彩光泽的内层。它看起来呈波浪起伏状,而实际上却十分平滑。七、蹄、甲、爪及喙。八、鲸骨及从其他水生哺乳动物身上获得的类似材料。九、羽毛管。十、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壳。本税号包括:(一)已加工的动物质雕刻材料本税号所列的雕刻材料,只要经过超出洗涤或刮擦、简单锯切以除去无用部分或切割(有时候还要经过粗刨),有时还要漂白、矫平、修整或剖切等加工范围的,均可归入本税号。因此,玳瑁壳如果没有超出矫直及表面鳞片平整加工范围(这最后一道工序是很特别的,因为未经加工的玳瑁壳几乎总是厚薄不均,表面为弧形的)(参见税号05.07第二部分的注释),则不能归入本税号。本税号同样也不包括仅仅只去掉了外壳的珊瑚(税号05.08)。本税号还包括任何形状的模制产品,它们用玳瑁壳鳞片、板或爪或用本税号所列雕刻材料的粉末及废料重新合成的材料制成。玳瑁壳的特征之一是加热后不用任何粘合剂能粘合在一起,利用这一特性,可以把较薄的鳞片一层层地粘合在一起,形成较厚的板,用于制作物品。角的特性是加热后变软,从而把它矫平或制成膏状,然后就能像玳瑁壳一样进行模塑加工。经过抛光或未经抛光但不具有钮扣毛坯片(参见税号96.06的注释)和耶路撒冷珍珠(即不规则的珍珠母珠子,只是中间穿孔,但未经抛光、分级或进一步加工)特征的圆片,即使已暂时串在一起,仍应归入本税号。(二)本税号的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本组包括:1、雪茄烟盒或香烟盒、鼻烟盒、脂粉盒、扣子、钩子、口红盒。2、单独报验的刷子把柄或座架。3、各种盒子、口香片盒子、表的保护盖。4、单独报验的第八十二章所列工具、刀、叉、须刨等用的手柄。5、裁纸刀、开信刀、书签。6、相框及画框。7、书套。8、宗教用品。9、钩针和织针。10、小饰物(例如,小雕件,但税号97.03所列货品除外)。11、鞋拔。12、餐具,例如,刀架、小汤匙和餐巾环。13、固定在衬板上的装饰用角和鹿角(陈列用鹿头等)。14、不构成珠宝首饰的浮雕和凹雕品。本税号还包括特殊贝壳制品和羽毛管制品(例如,牙签和特殊的雪茄烟嘴),但不包括只是切成一定长度而没有进一步加工的羽毛管(税号05.05)和用作浮子的羽毛管(税号95.07)。覆有或镶有动物质雕刻材料的物品,只要其覆有或镶有的动物质雕刻材料构成了物品的基本特性,就应归入本税号。它们有用兽牙、骨、玳瑁壳或角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子等。本税号也不包括:(一)第六十六章的物品(雨伞、阳伞、手杖等的零件,例如,柄、杆、头)。(二)镶框的玻璃镜(税号70.09)。(三)动物雕刻材料与贵金属、包贵金属、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组合制成的物品(第七十一章)。但是,如果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构成物品的小配件的(例如,花押字、首字母、环、圈等),这些动物质雕刻材料制品仍应归入本税号。(四)仿首饰(税号71.17)。(五)手柄或其他零件用雕刻或模塑材料制成的刀具或第八十二章的其他物品,但如果这些手柄或其他零件是单独报验的,则应归入本税号。(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双筒望远镜、普通眼镜、夹鼻眼镜、长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用的框架及其零件)。(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钟壳、表壳),但表的保护盖仍应归入本税号。(八)第九十二章的物品,例如,乐器及其零件(猎号、钢琴或手风琴键、琴栓、琴马等)。(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例如,武器零件)。(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十二)税号96.03的物品(例如,扫帚和刷子)和税号96.04的物品。如果刷子把柄或座架单独报验,则应归入本税号。(十三)税号96.05、96.06、96.08、96.11或96.13至96.16的物品(例如,钮扣和钮扣坯;自来水笔、笔杆等;烟斗、烟斗头、烟斗柄及其他烟斗零件;雪茄和香烟的烟嘴及其零件;梳子)。(十四)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雕塑品原件;具有动物学意义的收藏品)。96.02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蜡、硬脂、天然树胶、天然树脂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税号35.03的明胶除外)及未硬化明胶制品关于“已加工”的定义,税号96.01注释的第二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同时参见税号14.04、15.21、25.30、27.14、34.04、34.07、35.03等的注释)。一、已加工的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及其制品(一)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一)所述的已加工的植物质雕刻材料,它们包括象牙果(也称作“植物象牙”)、棕榈果(塔希提棕榈果、扇叶树头榈果等)、椰子壳、美人蕉的种籽(美人蕉子)、相思豆(或红豆)、椰枣核、橄榄核、巴西棕树籽和刺槐籽。本组还包括用植物质雕刻材料粉模塑制成的物品。(二)已加工的矿物质雕刻材料本组包括本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矿物质雕刻材料。本税号不包括税号25.30所列的下列物品:1、未经琢磨的海泡石块或琥珀块。2、用天然海泡石和琥珀的废碎料经过粘聚或模制而成的板、棒、条及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和琥珀,成形后未经加工的。(三)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制品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外,本组包括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的各种制品,例如:1、小饰物(例如,小雕像)。2、小盒子和小箱子之类的小物品。3、抛光或未经抛光的圆片(不包括钮扣坯,参见税号96.06的注释)。二、蜡、硬脂、天然树蜡、天然树胶或塑型膏制成的模塑或雕刻制品以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或雕刻制品,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末硬化明胶制品本组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协调制度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模塑和雕刻制品(但塑料制品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硬橡胶制品归入第四十章)。本组还包括已加工的未硬化明胶及其制品(税号35.03或第四十九章的货品除外)。上述材料的“模塑制品”,是指按其特定用途模塑成一定形状的物品。然而仅模制成锭块、方块、板、棒、条等形状的材料,不论在模制过程中是否压花,均不归入本税号。除了以下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组包括:(一)模塑或雕刻的蜡制品。1、人造蜂窝。2、电镀用模型。3、人造花、叶或果、整件模制成形或用非税号67.02所列方法(例如,捆绑、粘合或类似方法)组合而成的。4、半身像、头像、全身像或小雕像,但不包括裁缝用的人体模型(参见税号96.18的注释)及雕塑品原件(参见税号97.03)。5、蜡珠。6、以蜡为基本材料制成的T形管,用于某些外科手术。7、用于橱窗摆设的蜡制糖果、巧克力和其他仿造品。8、装在棉毛垫上的蜡制耳塞。9、外面包着纺织材料的蜡条,用于填塞木制翻砂模型内的空隙。(二)模塑或雕刻的石蜡制品(尤其是装氢氟酸的容器)。(三)模塑或雕刻的硬脂制品。(四)模塑或雕刻的松脂制品(例如,小提琴弓用的松脂)。(五)模塑或雕刻的硬树脂制品(通常为仿琥珀制品)。(六)模塑或雕刻的塑型蜡制品(例如,整件模制成形的花卉或植物,人物雕像、小雕像和类似装饰品)。(七)用以面粉或淀粉为基料并加有胶水和真漆的材料模塑或雕刻而成的制品(整件模制成形的人造花或果,小雕像等)。(八)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未硬化明胶片。切成长方形和正方形的明胶片,不论其表面是否已加工,均归入税号35.03或第四十九章(例如,明信片)(参见税号35.03的注释)。未硬化的明胶制品包括:1、用于粘在台球球杆末端的小圆片。2、药用胶囊和机械打火机燃料盒。覆有或镶有植物质或动物质雕刻材料或模塑材料的制品,只要其覆面或镶嵌材料构成物品的基本特征的,应归入本税号。这也适用于用本税号所列材料覆面或镶嵌的木盒子、木箱子等。税号96.01注释中规定不包括的物品,也不归入本税号。本税号还不包括:(一)封蜡,包括封瓶蜡(税号32.14或34.04)。(二)用石蜡或其他蜡、硬脂等为材料制成的各种蜡烛(税号34.06)。(三)塑型膏,包括儿童娱乐用塑型膏,牙医用的牙模蜡或牙模混合物,成套或零售包装,或制成板形、马蹄形、条形或类似形状的(税号34.07)。(四)以明胶为基本材料的复印膏(税号38.24)。(五)模制泥炭制品(税号68.15)。(六)示范用模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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