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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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第一部分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根本大法第一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的宪法。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建设和发展的法制保证。宪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共性,但宪法不是一般法,而是一种特别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同一般法律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只有宪法才有权对上述问题做出规定,其是国家的立国之本、治国之本。(二)从法律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以其根本法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统领着整个法律体系,它是国家立法活动的根据。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依照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来制定,普通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必须修改或废除。(三)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普通法律一般只需立法成员的1/2以上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而宪法一般需要3/4的多数或2/3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有的甚至要求举行公民投票或全民公决。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四)从司法解释上看,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同于普通法律的解释机关。一般而言,解释宪法的机关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是特别设立的机关。在我国,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解释宪法。2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宪法、解释宪法、以及其他实施宪法的活动当中所依据的基本理论,以及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反映国家的本质和发展方向。1、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或者属于劳动人民。不仅规定这一基本原则,而且还确认了实行这一原则的形式。如我国宪法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许多其他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2、议行合一原则议行合一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均由人民代表机关统一行使。人民代表机关既是立法机关,又行使执行法律的职权。它与三权分立是相对立的,且比三权分立更为优越。具体体现在,其一,更能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议行合一制下的人民代议机关从基层到中央都通过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代表不独立于选民,不脱离生产及工作条件,选民可随时罢免代表。执行机关由代议机关建立,并对其负责,接受其领导与监督。这就保证了代议机关及执行机关的人民性。其二,突出了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国家一切权力集中统一由代议机关行使,克服了三权分立制下“三个政府”的弊端。我国坚持议行合一原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我国采用的民主集中制,是对议行合一原则的具体运用和发展。3、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以马列主义为指导,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民主为前提、为条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法治原则,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享有立法权;二是严格依法办事。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还规定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享有立法权。并且法治以十六字方针为基础,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行法治、德治并举,同时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如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3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宪法中的法治原则。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原则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始终是社会主义宪法中不变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就是保障和尊重公民的基本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几经修改,但关于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并没有改变。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是由我国政治制度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公民权利的保证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归属的保证。危害了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动摇和瓦解了国家的政治基础,改变了政权的性质。5、保护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前提,是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的保证,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保护公有制,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都把保护公有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把爱护公共财产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6、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原则民族平等是指一切民族不分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发展水平及经济发展状况,都处于平等地位。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我国颁布的历次宪法都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确定了下来。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在我国已经确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可以肯定,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这种关系将进一步加强。4第二节我国宪法的基本制度一、我国的国体国体,也称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1、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同使命。2、人民民主专政属于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结合体,这种民主与专政的结合,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同剥削阶级专政完全不同。3、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最高原则是工农联盟。4、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重要职能:(1)保障人民民主;(2)对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进行斗争;(3)组织和管理社会主义经济活动;(4)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我国的政体国家政体,也称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有关政权机关的问题。它是国体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此项规定表明,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体现了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三、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和部分的构成原则。主要有两种: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构成统一的主权国家,其特点是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政权,“国中无国”。复合制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国家联盟。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但需要5指出的是,我国在坚持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前提下,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民族问题;通过实行“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来解决香港、澳门、台湾等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因此,我国是不同于一般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四、我国的经济制度广义的经济制度亦称“社会经济结构”,指人类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经济制度是基础,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经济制度之上的上层建筑,经济制度制约着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决定着整个社会的面貌。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对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在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起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维持其社会生存和政治生命以及谋求个性和精神的充分发展的基本条件。宪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1、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6(2)政治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1)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2)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3、人身权利(宪法第37—40条)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4、监督权为了切实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宪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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