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违约责任目录第一节违约行为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形式第四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同的解除(参见第八章第三节)第一节违约行为一、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1.违约主体不限于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2.违约行为不限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3.违约方无正当理由因行使抗辩权而不履行债务的,不构成违约。根据违约时间的不同,可以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二、预期违约(一)概念亦称先期违约(anticipatoryrepudi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之前表示不履行合同。1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2发生预期违约后,债权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默示和推定预期违约。(二)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明确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1违约人是故意的2违约人必须明确地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实例】HochestervDeLaTour(1853)2E&B678合同双方于4月12日订立了一个雇佣合同,该合同约定,受雇人将在6月1日之后的3个月内担任雇主的信使。然而,在6月1日之前,即5月11日,该雇主通知受雇人,不再雇佣后者。英国法院判决,该受雇人为了向该雇主提供服务,不得不做履约准备,并不得不拒绝他人的雇佣;该雇主对合同的毁弃使该受雇人处于无事可做的境地,这是违反法律所体现的政策的;因此,该受雇人可以立即起诉,而不用等到6月1日之后再起诉。(三)默示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将来不履行债务。1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来不履行债务2威胁违约是足够严重的【实例】SyngevSynge[1894]QB466.被告在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将一栋房子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转让于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要求赔偿。(四)推定的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将来不履行债务。1一方有确切的证据(reasonablegrounds)相信对方将会违约合理根据应当是合同成立后产生的2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担保(adequateassurance)3对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范例】只有一个船台的造船商A允诺为B制造一艘游艇,于5月1日交付并且不得延误。此后不久,B从C那儿得知A已经答应在同一时间为C制造一艘游艇。B有权要求A对将按时交付游艇提供一种充分的保证,然后A必须对他打算如何履行与B的合同,向B作出满意的解释。(五)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区别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方债务履行时间有前后的情况2不安抗辩权只能由先履行一方主张3不安抗辩权与债务人履行能力高低有密切关系三、实际违约(一)实际违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或不完全(适当)履行合同债务。※实际违约的形态有很多,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违约形态有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加害履行以及受领迟延等。(二)不能履行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1物理上不能根据自然规则已经无法履行。2经济上不能虽然事实上能够履行,但根据社会观念,履行费用过高。3法律上不能【实例】MetropolitanWaterBoardvDick,Kerr&Co[1918]AC199.双方于1914年签订一份合同,由被告在6年内为原告建造一座水库。合同中附有一项限制性条件:如因困难或障碍造成工期延长的,合同的有效期也随之延长。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6年2月英国政府军需大臣命令被告停工,疏散并销售工厂。1918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法院判决:由于军需大臣的干预,合同履行受挫并因此被解除。(三)拒绝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表示不履行债务。1履行期限届满2债务能够履行3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全部债务(四)迟延履行即逾期履行,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1履行期限届满2债务能够履行3债务人没有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表示将推迟一段时间履行债务。(五)瑕疵履行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履行标的不符合合同内容的行为。1债务人已经做出了履行债务的行为2标的不符合合同内容(瑕疵)例如,标的物的种类、质量等不符合约定3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损害(六)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致使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1债务人的履行存在瑕疵2造成了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固有利益是现有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债务人交付的产品存在缺陷是典型的加害履行。【实例】Parsons(Livestock)LtdvUttleyIngham&CoLtd[1978]QB791.被告同意供应材料在原告的养猪场建造一个大型饲料贮存箱,用于为原告的高级猪群贮存花生。当安装贮存箱时,被告没有将贮存箱顶上的通风孔打开,结果贮存的花生发了霉。原告将发霉的花生喂给猪吃,认为不会发生什么问题。但是,猪患了肠炎,这是由于为了霉烂花生造成的,结果导致了254只猪死亡。(七)受领迟延亦称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而不能、拒绝或不予接受履行的行为。1债权人负有受领义务或者应当协助债务人履行义务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按约提出履行债务4债权人不能、拒绝或不予受领第二节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2.法律强制违约方以其财产实现对方利益的保障措施对于债权人而言则是“违约补救”。二、违约责任的特点(一)财产性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以违约方的责任财产来承担。或者说,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体现经济价值。(二)补偿性违约责任用来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这就决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程度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但是,在例外情况下,违约责任也具有惩罚性。即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超过了损害范围。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惩罚性违约责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三)任意性法律责任均具有强制性,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或单独约定违约责任。例如,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减免等。(四)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承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担或不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1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未向约定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严格性在归责原则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即使违约人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的标准或依据。※正如一位英国法官指出:“被告为什么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通常是无关紧要的。”※但是,有些违约责任只有在违约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例如,《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一)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因为违反已经生效的合同而产生的,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后者是因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产生于缔约过程中(二)责任性质不同前者可以事先由当事人约定,后者具有法定性,事先无法约定(三)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保护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后者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四)归责原则不同前者既可以是严格责任,也可以是过错责任(例外)。后者为过错责任。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形式一、实际履行(继续履行)(一)概念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可以请求或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亦称强制履行。1.适用于不履行的情形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2.可以指定继续履行的宽限期或合理期间(二)排除(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这是针对非金钱债务而言。金钱债务总是能够要求履行的。(2)履行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可能)履行费用明显超过了标的本身的价值。※特别是合同订立后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时,尽管履行仍然可能,但它却可能已变得负担很重以致于要求履行会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则相违背。【范例】一艘油船在一场暴风雨中沉入海中。尽管把它从海底打捞上来是可能的,但是,如果船主需支付的打捞费用大大超出油本身的价值,则可以不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3)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是不可委托的并且需要独特技能。例如,劳务债务。※如果履行具有一种完全的人身性质,强制执行将会妨碍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强制执行往往会削弱履行的质量。【范例】由一名世界著名建筑师承担的一项体现21世纪城市构想的新市政厅的设计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为它具有极强的独特性并且需要运用很专业化的技能。(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要求履行,债务人可有权假设债权人不再坚持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一)概念对瑕疵履行,要求进行修理、更换、重作的权利。通常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二)种类1修理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债务人消除其不足或缺陷的措施。2更换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无法修理,债务人交付同种类标的物的措施。3重作在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中,债务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无法修理,由债务人重新制作工作成果的措施。(三)补救措施的排除不能要求实际履行的情形同样适用于补救措施。例如,在许多存在微小的瑕疵的情况下,修理和更换都可能会涉及到“不合理的负担或花费”,并因此而被排除。【范例】一辆待售的新汽车,因为有一处小小的油漆瑕疵而使其购买价格减少0.01%。而重新油漆所需费用是购买价的0.5%。因此,要求修补的权利便被排除,但是买方有权要求降价。三、损害赔偿(一)概念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违约时依法以货币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1依照法律直接产生2以金钱赔偿(二)损害赔偿的种类1财产性损害赔偿◇补偿性损赔是指是填补债权人的损害为目的的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制裁具有过错的债务人为目的的赔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允许惩罚性赔偿。2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因他人的身体或人格遭受侵犯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违约一般不会产生非财产性损害。(1)人身损害赔偿对自然人生命、健康遭受侵犯所受损失的赔偿。※以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而定。(2)精神损害赔偿对自然人所遭受的痛苦或名誉、荣誉贬损的赔偿。※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肯定说似为趋势。【范例】一位刚开始小有名声的年轻建筑师A签订了一份装饰市立艺术精品博物馆的合同。这项选任受到了来自很多方面的压力。市政当局随后决定把此任务交给一名更有经验的建筑师并且解除了与A的合同。A不仅可以就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赔偿,还可以就此事对其名誉造成的损害以及使其失去将会进一步扩大名声的机会得到赔偿。(三)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应当使债权人达到合同正常履行时应当达到的地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