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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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量刑第一节量刑的概念和原则大纲要求一、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二、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法条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考点解读一、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二、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一、简述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主体是人民法院(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其主要功能为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不仅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而且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因而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量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二、简述量刑的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其他事实。具体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方面的内容。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中的犯罪事实,具有概括性特征但所含内容的案件事实。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所谓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危害社会的程度。除此之外,作为量刑的根据或者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还有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因为这些情况和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和再犯的可能性。它们一定程度对刑罚裁量必然具有一定联系和影响。)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贯彻此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必须依据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使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第二节量刑情节大纲要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二、法定情节法定情节的概念;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三、酌定情节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酌定情节的种类;酌定情节的适用。考点解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简述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其特征主要有:(1)他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2)他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3)他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出行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2、简述量刑情节的种类?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总则性情节是依照总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分则性情节是依照分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二、法定情节法定情节的概念;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1、简述从重处罚情节概念及其适用?《刑法》第62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改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下列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总则:(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分则:重要条文归纳。(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2)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是在量刑上相对聚众淫乱罪而言,要从重处罚。)(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7)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受贿罪)。2、简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概念和其适用?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改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注意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3、刑修-8简述减轻处罚情节的概念及其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补正解释)。2.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要减轻处罚的,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六十三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变化主要是增加了第一款后半段,明确了具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情形如何减轻处罚,即“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减刑处罚,必须判处低于法定刑最低刑的刑罚。把握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减轻处罚即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需要符合的条件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若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则适用《刑法》-63(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司法解释为作出,有待明确)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逐级上报,核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才可以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4、简述免除处罚的情节的概念及其适用?《刑法》第37条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其适用要符合的条件有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三、酌定情节酌定情节的概念及其作用;酌定情节的种类;酌定情节的适用。1、简述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及其常见种类?酌定情节的作用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使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2、酌定情节的种类常见的酌定情节有(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3、酌定情节的适用需注意的问题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性质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公正适用酌定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大纲要求一、累犯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的种类: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累犯和再犯的区别。累犯的刑事责任。二、自首自首制度的意义。自首的种类: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数罪自首的认定;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与坦白的界限;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自首情节的处理原则。三、立功立功的概念和意义;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五、缓刑缓刑的概念和意义;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限;缓刑的考察;缓刑的法律后果。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一、刑修-8累犯制度考试大纲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的种类: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累犯和再犯的区别。累犯的刑事责任。法条规定《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第65条第一款和第66条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前罪已经被判处的刑罚,这种刑罚是宣告刑,即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面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应当指出,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包括无期徒刑和死缓,虽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只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或者假释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或者假释,从而得以回归社会。这些犯罪分子在回归社会以后,如果旧病复发,重新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根据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以及其他各种量刑情节,某一犯罪实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不是指某一法定刑中包括有期徒刑。因为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法定刑都包含有期徒刑,因而将后罪理解为后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势必导致累犯范围的扩张。考点解读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1、简述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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