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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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保密工作【知识技能要点】●保密工作的涵义及现阶段保密工作的特点●保密工作方针及秘书保密工作的纪律和责任●秘书部门的保密工作●信息安全的措施秘书部门处于组织的中枢地位,在不同程度上会参与组织的一些秘密事项,如收发保管秘密文件资料,参加重要会议等,这些事项除了是组织内部的机要外,如企业的商业秘密,组织尚未公开的人事调整等,有时还有涉及到国家秘密的相关内容,因此,对于秘书部门和秘书人员来说,做好保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它关系到组织乃至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第一节保密工作的涵义一、秘密、保密和保密工作的概念及关系从秘书学角度来看,秘密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把秘密人为地隐蔽、保护起来,将其控制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之内,使之不外泄不丢失,称为保密。保密工作就是组织及其成员为保守秘密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这些手段和措施,有精神理念方面的,如宣传教育,以此来提高人们的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也有执行保证,如保密立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检查监督;还要有具体的技能,如研制、开发和应用先进的防窃密、泄密的技术设备等。秘密、保密和保密工作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秘密指的是客观的“事”,保密指的是主观的“行为”,而保密工作指的是保密行为的“方式”。秘密得以存在的条件和保证是保密,保密的对象和行为的客体是秘密,而保密工作的最后归宿就是通过一定手段和措施的使用,确保保密的目标——秘密的安全。二、秘密的类别及国家秘密等级和期限㈠秘密的类别从不同角度来看,秘密可划分成不同的类别。1.从秘密的性质来看,可分为:(1)国家秘密。所谓“国家秘密”,按1988年9月5日颁布的我国第一部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2)组织内部秘密。组织内部秘密是指组织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不对外公开的事项。如正处于酝酿状态的干部任免事项,未曾最后决定的组织机构的调整等,这类秘密一旦泄露出去,不利于组织领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会使组织的社会形象受到影响。(3)商业秘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商业秘密属于组织内部秘密,主要是针对企业而言,之所以把它作为一个专门的类型来看,是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跟企业的利益甚至生命息息相关,而且有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是国家秘密。因此,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和安全出发,国家及有关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法规和规章,以规范并最大程度地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如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北京市的《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4)个人秘密。指涉及个人利益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些不宜公开的事项。2.从秘密的存在方式来看,秘密可分为:(1)有形秘密。指以实物作为载体的秘密,如声像类秘密、文献类秘密等。(2)无形秘密。指不以实物为载体而实际存在的秘密,如口头性秘密、设计方法等。除此外,还有以秘密的形态分的原始秘密、再生秘密等,以秘密内容分的政治秘密、军事秘密、经济秘密、科技秘密、涉外秘密等。㈡国家秘密等级和期限根据国家秘密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的大小,可把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不同的密级有不同的保密期限。我国《保密法》规定,秘密级不超过1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绝密级不超过30年。超过以上规定期限的,应报上级批准。《保密法》还规定,凡属国家秘密都必须在规定位置(一般在文件的左上角)予以标明,否则属违法行为。国家秘密的标志形式一般为:密级★期限”,如“机密★3年”。如果保密期限达到临界,即秘密级10年,机密级20年,绝密级30年,标明时可用特殊标志形式:“密级★”,即省略保密期限。商业秘密的标识可由商家自行处理,但不能出现“★”。如果没有特殊的规定,不同的密级履行完其保密期限后就自动解密。相关链接2004年1月16日,外交部举行“外交部开放档案借阅处”揭牌仪式,向国内外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部分外交档案。这被视为国务院下属部委政务解密的试点。外交部档案馆馆长廉正保介绍,首批开放的外交档案形成于1949至1955年,数量上万份。第二批涉及1956年至1960年的8000卷也将于年内开放。到时总开放率达30%。相关数据显示,美国对1975年以前的档案实行95%对外开放,俄罗斯的开放率大约在80%至90%,而日本已经分13批对1976年以前的档案采取了开放措施。——三、我国现阶段保密工作的特点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以及加入WTO,我国的涉外活动也越来越广泛,国际渗透力越来越大,直接间接参与涉外活动的行业和人数大幅度增加。同时,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它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了人类保密工作力度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窃密提供了便利。在这种情况下,保密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为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面对保密工作的新特点,不断强化保密工作的观念和意识,改革和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使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㈠失密范围和内容扩大化。“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国策的实行,使得我国的对外交往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频繁,前来参观、访问、旅游、探亲、考察的外宾、华侨和港、澳、台人员日益增加,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商人也纷纷争相来大陆进行经济合作、贸易洽谈和科技文化交流。在我们这些交往对象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引进技术和外资方面,我们接触最多的还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并且这种接触既有官方的,也有民间的;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因为在开放搞活的前提下,各单位各部门可以在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所以涉外活动遍及各个领域,就连过去密级较高的国防军事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开放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原来的保密范围和内容无形中也缩小了,过去是保密的,而现在有可能失去保密意义,成为非密,或者降低密级,因为我们要引进外资和技术,发展自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如过去我国对沿海大陆架结构、地质资源等情报绝对保密,但为了与外方合作或合资开发海洋资源,例如石油资源,我们就不得不向外方提供一些必要的如我国沿海的地质、海流、潮汐、气象等方面的资料,对于我国来说,这方面的范围和内容也就失去了保密的意义。这样,失密的范围和内容比过去扩大了,也就是说,过去属于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可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条件下已失密而转变为非密。当然,我们不能为引进外资和技术而盲目地不顾一切地完全暴露我们的秘密资料和情况,而只能在既便利工作又能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扩大失密非密知密的范围。㈡泄密渠道多样化随着国际合作交流的日益增多,合作交流领域的不断扩大,泄密渠道也变得多种多样。但由于有些人保密意识的淡薄,加之市场经济的冲击,因此常常见密不识密、识密不保密。这又自觉或不自觉地使泄密渠道增多,如对有秘密性的文件资料,没有按规定予以严格的管理,宣传报道时缺乏严格的“内外有别”的保密原则,科技合作、贸易过程时急于求成及缺乏保密意识,没有加以适当的防范,通讯联络过程的大意不慎,更有为经济大潮冲击得利令智昏的人,在金钱、物质和享受的诱惑下,不顾民族尊严,沦为专向海外情报机关出卖国家秘密的间谍,诸如此类,都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泄密渠道。因此,对于秘书来说,只有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坚持原则,才能切实做好保密工作。㈢窃密手段诡秘化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加之我国的对外开放,给国际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窃密的可乘之机,他们采用更诡秘的窃密手段,更隐蔽地对我国进行以窃密为中心的情报和特务活动。在人员上,他们有的以驻我国使馆为指挥联络中心,以外交宫身份为掩护,搜集我国情报;有的则以旅游为名,行窃我秘密之实;有的利用新闻记者的合法身份四处钻营,刺探我内部秘密……在物力上,外国间谍情报机关除把先进的电子、遥控等技术应用于窃听、窃照之外,正大力发展激光、光纤和定向话筒等窃听技术。过去某些无法拍照的地方,现在借助于人造卫星、激光、红外线遥感等技术,便可如愿以偿。敌特使用的窃听器已很难被发现,因为它的体积非常小,有的甚至只有一块糖或一粒米那么大。当前,标志着信息革命的最新技术,如电子计算机、光导纤维等也被应用到窃密活动中来,有人甚至声称,当代世界已进入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窃密与反窃密斗争的时代。据查,我国引进的大型电子计算机中就有一些是被装上了窃听装置的。有鉴于此,目前有的国家已作出规定,主要部门一律不准使用进口的电子计算机。这一防范措施,应该说是十分有效的。㈣保密难度增大化失密范围和内容的扩大化,泄密渠道的多样化,窃密手段的诡秘化,所有这些,无疑地大大增加保密工作的难度。我们的对外合作还要向纵深发展,科学技术也仍在迅猛地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既确保我们的核心秘密,又能有效地开展合作,这是保密工作的新课题。也是时代对秘书工作、保密工作的新挑战。第二节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大局,也关系到组织、企业的运作和生死存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家的方针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保密工作。一、保密的方针㈠积极防范《保密法》中的“积极防范”方针,就是要求把预防作为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未雨绸缪,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将保密工作贯彻落实到日常的工作中去。首先,要不断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秘密的自觉性,这对于秘书部门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必须建立健全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如文件保密制度,会议保密制度,通讯保密制度,新闻报道保密制度,计算机使用保密制度等专项保密制度;员工(秘书)保密培训制度等。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以便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再次,要与时俱进,积极改善和充分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防范措施,严防泄密和窃密。㈡突出重点面对越来越广泛的保密范围,保密工作不可能也不应该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应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做到既有保又有放,只有这样,才能使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保密工作的重点,一般来说是:1.从秘密的分布来说,主要指党和国家秘密相对集中的地方和岗位以及首脑机关,机密要害部门和有关的人员。2.从秘密的内容来说,主要指关系党和国家安全及重大利益的党务、政务和军事秘密,如新领域的科学试验部门和军事地重地,新技术、新工艺的发明创造,秘密数据、文件,重大突破和革新成果,3.从秘密的等级来说,主要是绝密级秘密。对于企业来说,其保密的重点就是关系企业利益乃至命运的商业秘密。《保密法》规定,各部门和单位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密重点,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只有保住重点,才能确保党和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否则,如果秘密泛滥,甚至本该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也成了“秘密”,成了知情权的差别待遇,那么,政府就要为此背负沉重的负担。过去,由于部分机关、单位因为没有明确定密的权力和程序,我国一度出现了这种令人堪忧的现象,比如自然灾害的死亡人数,也成了机密。在今天这样一个网络和传媒发达的信息时代,如果这样的信息仍要作为“秘密”来保护的话,这对于国家来说,无疑是一种浪费。国家秘密亟需“减负”,这成了改革保密工作的根本。㈢内外有别保密工作在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方针的同时,还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所谓“内外有别”,实质上就是要求区别保密对象。它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如对于党务来说,“内外”指的是党内党外,即只需党内知悉的事项,绝不要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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