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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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概况1986年,本溪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四项制度改革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辽宁省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凡按国家计划从社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经省和国家批准,本钢、北台钢铁厂、工源水泥厂等七个单位实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并积极探索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各项制度改革。1992年7月以前,市劳动局根据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采取了简政放权的办法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政策和措施。1992年7月后,本溪市被国务院批准较大城市,也拥有了立法权,在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各方面制度和实施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并开展了广泛和深入的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使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巩固和发展了本溪劳动和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成果。市劳动局以完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为重点,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为突破口,稳步推进劳动保障立法,为加快具有地方特色的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打下基础。2截止2005年底,本溪市先后制定实施《本溪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本溪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等多部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和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已基本形成。第一节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992年前的劳动政策法规我市是在1992年7月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城市,根据有关规定较大城市拥有立法权。市政府认真贯彻改革开发政策,按实际需要实行特殊的劳动政策,并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一)劳动力管理1986年12月1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印发了《关于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本政发[1986]97号),该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职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等四个实施细则作了补充规定。在用工方面:规定企业招用工人首先从已宣告破产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法定整顿企业精减的职工中录用;其次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中录用;再次从职业技术培训毕(结)业生、专业对口的待业人员中录用。上述劳动力资源仍不足时,可从城镇其他待业人员或非农户待业人员中录用;企业招用工人,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劳动强度,确定男、女工比例。轻纺商饮服务等行业录用女职工比例要在80%左右;矿山3冶金建筑等行业录用女工比例要在20%以上;企业招用工人,要拟定招工简章,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后公布。在辞退违纪职工方面: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辞退违纪职工的具体规则,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和市(县)劳动局备案后实行;企业辞退职工,应填写《辞退违纪职工登记表》和《辞退违纪职工名单》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市(县)劳动局备案,并装入本人档案。同时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1987年8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市劳动局起草的《本溪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并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实行;并决定在市劳动服务公司内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科,为劳务市场办事机构暂定事业编5人,自收自支。按辽政发[1988]18号文件,对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溪施工的,收取5-10%的劳动力管理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离退休职工、城镇临时工在办理用工平时一次性收取3-5%的管理费。1988年9月10日,市政府印发《本溪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8]52号),同时废止了《本溪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了对社会劳动力的宏观管理。市政府规定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我市城乡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城镇待业人员、要求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埠来我市的零星劳动力和城建制承包单位的人员都是劳动力资源管理范围。并对登记办法、招工原则、招工形式、使用农村劳动力要履行的手续,办理劳务许可证的范围、4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管理费和手续,以及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二)劳动合同1983年12月21日,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劳动局印发了《关于试行合同制用工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在全市试行劳动合同制。从1984年起,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1990年11月16日,市政府印发《本溪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本政发[1990]108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问题做出规定:在用工方面,企业享有自主权,规定企业招聘用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工资方面,规定企业的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企业情况确定,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送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投产后达到盈利的,可以按照当地同行业相近的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20%确定,经济效益特好的,可略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150%;在劳动保险福利方面,企业单位每月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7%,职工个人每月按本人工资额的2%向市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单位每月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向市劳动服务公司交纳待业救济基金。1992年10月19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本溪市县(区)以上集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规定县区以上集体企业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三)工资管理1985年7月,贯彻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5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工资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经省批准,我市的本钢、北台钢铁总厂、市重型汽车制造厂、工具厂、工源水泥厂和本溪水泥厂等7户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1986年4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具体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1986」12号),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包括驻市的中央、省直企业和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凡属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项目的支出、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不论现金或转账,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并按省劳动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内容支取工资基金;各独立核算单位只能在一个专业银行开户。全民所有制单位凭工资手册在劳动部门核准的计划内,集体所有制单位凭工资手册在主管部门核准的计划内,由开户银行监督支取工资基金。1989年5月12日,市劳动局与市税务局印发了《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行办法》(本劳发「1989」46号),试行办法规定“工效挂钩”的范围和条件:凡市属和市属以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了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会计核算、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素质好、达到定员合理、产品销路好、供产销基本平衡、在一定时期经济效益能够持续稳定增长等条件的企业都应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两个基数的核定(即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6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控制在经济效益每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在0.3%至0.8%幅度以内。挂钩的形式: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上缴税利,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同销售实物量,同实际工作量(业务量),实现税利双挂钩,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等六种形式;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必须制定复合指标进行考核以及具体问题的处理和核定程序。1989年11月8日,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9」90号),是为了发挥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在净化改革中的作用,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使职工工资的发放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相适应。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对象:规定凡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发放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是工资基金管理对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是各单位用于支取工资的唯一凭证,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准使用一本,并由基层单位劳资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外支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否则,银行一律拒付;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必须逐月均衡执行劳动部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超计划时需要办理核增手续;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采取工资总额分次核定,包干使用办法;计划外用工严格控制在市下达计划内,超计划的不得进入成本,一律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支付。工效挂钩企业超基数107%的,未挂钩企业全民超过四个月的、集体7超过六个半月的,先交缴纳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再核增工资计划;按工资基金监察和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奖罚。1990年8月13日,市政府印发《本溪市工资基金监察暂行办法》(本政发[1990]85号),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建立工资基金监察制度。监察范围,凡地处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并在辖区内金融机构开户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所有制单位,具体分工,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基金监察;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监察;监察内容:凡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不论列支渠道如何,均属工资基金监察内容。监察人员:市县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设专兼职工资基金监察员,计划、财政、税务、审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设兼职工资基金监察员。由市政府聘任并发证书;奖励与处罚,对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以及司法救济等条款。职工培训1986年12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本政办发[1986]52号),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不发学历证书,不纳入国家教育事业计划各企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以及公民个8人承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成人教育、业余学习。自筹经费为主的各类文化和技术教育。本办法对社会力量办法的基本任务,必须具备与创办学校(班)的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条件,办学单位和个人的审批程序、教学与管理、发证收费、广告、主管部门管理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4月23日,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1988]18号),实施意见对技师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技师的考核办法(包括(技师任职条件、专业技术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评审工作(包括申报、评审、履行审批手续、签订聘约、颁发聘书、待遇等)步骤(先行试点、逐步铺开))加强领导作出了明确规定。养老保险1985年3月9日,市政府颁布《本溪市合同制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试行办法》(本政发[1985]21号)。《试行办法》就合同制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合同制职工保险基金实行国家资助、集体统筹、个人缴纳。由用工单位按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0%税前提取、职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0%由企业代收,以及经批准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应享受退休金标准。职工工作期间,住房分配、子女入托、女职工生育待遇、探亲假、婚丧假、公休假以及因和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遗属生活救济费以及当年内累计病休以69个月为限,其医疗费等由单位负责,按固定职工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全民合同制职工养老实行社会保险统筹为标志,本溪市开展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退休待遇本溪市合同制职工退休后待遇《本溪市合同制职工劳动保险待遇试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可以退休。投保不满10年的,发给一次性退休金,即每投保1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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