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唯一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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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7第二章车辆唯一性确认送检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发动机停转。车辆唯一性认定工作中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认定宜结合车辆外观检查和底盘动态检验进行。检查时常用的设备和工具主要有:长度测量工具(钢卷尺、钢直尺等)、铅锤、照明器具及称重设备。2.1注册登记检验2.1.1检验重点对注册登记检验重点是检查车辆有无擅自改装、有无盗抢与走私嫌疑,各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技术指标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是否与该车型公告的数据一致。2.1.2检验项目和要求应逐一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见表2-2);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下同)应测算后悬,对具有牵引功能的机动车还应测算比功率,确认是否符合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等证明、凭证记载及车辆产品标牌的内容一致。对货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参数,对货车、挂车还应用称重设备测量相关质量参数。同时,还应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各项目具体检验要求见表2-1、2-2。表中各项均为否决项。表2-1注册登记检验唯一性认定项目和要求编号项目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1车辆号牌(1)GA801-2008的附录A的表A.1的6:注册登记查验时,检查机动车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中部或左侧,号牌板(架)应能安装符合GA36-2007要求的机动车号牌。(2)每面号牌板(架)上应设有4个号牌安装孔(三轮汽车前号牌板[架]、摩托车后号牌板[架]应设有2个号牌安装孔),以保证能用M6规格的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装在车辆上。参见GB7258-2012的1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82车辆类型按GA802-2008核定车辆类型。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车辆类型详见GB7258-2012的第3章。车辆品牌/型号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参见GB7258-2012的4.1.1、4.1.2。3车身颜色按GB/T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7.2.9核定送检机动车的车身颜色,并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注:由于各方对车身颜色的理解不尽一致,检验员核定的车身颜色可能与相关凭证、证明标明的车身颜色不一致;因此,通常情况下车身颜色不一致可不作为车辆唯一性认定不合格的依据,但车身颜色明显不一致的除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94车辆识别代号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等处标明的车辆识别代号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编码规则及打刻要求是否符合GB16735-2004和GB7258-2012的4.1.2、4.1.3、4.1.5、4.1.6的相关规定;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确认有无被凿改嫌疑。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乘用车还应在后备箱(或行李区)从车外无法观察但打开后能直接观察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并至少在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但如制造厂家使用了能从零部件编号溯及车辆识别代号等车辆唯一性信息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部件上可标示零部件编号。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GA801-2008的6.3规定: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嫌疑。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时,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时不属于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车辆识别代号。GA801-2008的附录A的表A.1的1规定: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改装汽车可能有两个不同内容的车辆识别代号,此时应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相关凭证相同。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可不查看整车产品标牌。注3:2007年4月1日起出厂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必须按照规定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05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等处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核对发动机标识,应符合GB7258-2012的4.1.4的规定。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注:1)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原则上只需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上装备的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标识,但怀疑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与发动机标识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时除外。2)若采用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敏感型。其中,“永久保持”是指“标识(柔性标签)被粘贴到车辆上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在不损坏标牌的整体性及蚀刻的项目内容的情形下被揭下”;“发动机易见部位”是指“打开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的发动机主要部件或覆盖件”GA801-2008的6.4及附录A的表A.1的2规定: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打刻的发动机出厂编号不应有明显的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擅自另外打刻等异常情形。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相关凭证上记载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与发动机缸体上打刻或铸出(或标识上标明)及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一致。注1:2004年10月1日前出厂的机动车打刻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时,其发动机的易见部位不一定有发动机标识。注2: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也可核对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表2-2注册登记检验唯一性认定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要求编号项目工作要求及相关说明6-1制造国、制造厂名称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制造国、制造厂名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6-2出厂日期核对送检机动车产品标牌处标明的制造年月,应与相关凭证、证明标明的制造年月一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16-3转向型式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转向型式,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相关凭证、证明未记载的进口机动车除外);对转向盘转向的机动车,检查转向盘布置是否符合GB7258-2012的6.1的规定。6-4轴数、轴距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轴数,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目视检查轴距,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6-5轮胎数、轮胎规格、轮距核对送检机动车的轮胎数、轮胎规格,应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目视检查轮距,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6-6外廓尺寸对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挂车、车长大于6m的客车,用量具测量车辆外廓尺寸,确认是否与相关凭证、证明一致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其他车辆,目视检查车辆外廓尺寸,不应具有明显不符情形。GB7258-2012增加了4.17.2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见GA801-2008附录A的表A.1的11: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2004及其第1号修改单规定的限值,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的4.2中表2规定的限值。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辆的长、宽、高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其他情况下,应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外廓尺寸参数公差允许范围对汽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除外)为±1%,对其他机动车为±3%。6-7货厢内部尺寸对货车、挂车,用量具测量其货厢内部尺寸,确认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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