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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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本约与预约合同分类的概念和意义•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合同的多样性。•将众多的合同按照一定标准分类,可以针对不同的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同类型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所具有的特点,并且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的适用法律,正确的处理合同纠纷。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法律对有名合同设置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法律对有名合同的规定,主要是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进当事人正确订立合同。•非典型合同,又称无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尚未确立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强行法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此即合同类型自由。因此,当事人订立法律未作规定的非典型合同并无不可。实际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交易关系的日益复杂,当事人往往不得不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的合同形态,以满足现实需要。非典型合同产生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法律应适时地加以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的三种类型:•1.纯粹非典型合同,即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其内容不属于任何典型合同所涉事项的合同。2.混合合同,即由数个典型合同的部分所构成的合同。此类合同包含了数种不同的典型合同的内容,但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其类型有四:一是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如散装酒买卖合同中约定使用后返还酒桶(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二是类型结合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义务或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饭店向顾客提供办公用房、工作餐、洗涤办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赁、买卖及雇佣合同的内容);•三是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住房的合同(雇佣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四是类型融合的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汽车以50万元出售给乙的合同(同时构成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3.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若无名合同涉及某些有名合同的内容,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予以处理。•无名合同纠纷可参照该合同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无类似有名合同和规则可参考的,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不同分担,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也可以表述成,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通说认为,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承担的义务,反之亦然,且彼此形成对价关系。•典型的双务合同有买卖、租赁、借贷、运输和财产保险等。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范畴。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无偿委托、无偿保管、赠与、使用借贷、自然人间的无息借款合同等都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义务,而主要有一方负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和借用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即有些合同是双务还是单务,取决于他们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如借款合同,如果是实践合同的话,由于贷款方交付贷款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义务,因此它属于单务合同;如果把借款合同定为诺成合同,由于贷款方交付贷款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于是它便为双务合同。•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即对价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这也就是说所谓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在解释上不能过于严格。有时享有权利的一方依约定也可能承担一些附随义务,如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应将赠与物运用于特定用途。但由于这些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也无相对应的权利,因此此类合同仍为单务合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1)履行义务的顺序要求不同,即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在双务合同场合,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双方应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自己没有履行义务时,都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单务合同则无此意义。•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在风险负担上不同,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场合,一方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无权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因此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对方已经作出履行,应将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有交付主义、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规则;•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因此,单务合同不存在返还所得问题。•(3)因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对方有权请求赔偿其损失;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法律后果。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对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无偿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无偿合同的数量比较少。•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的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这些合同是否有偿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委托、保管、借贷合同等即属此类。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及无偿的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无偿与合同的单务并不一一对应。单务合同有的是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有的却是有偿合同,如视为实践合同的有息借贷合同,尽管是单务合同,却是有偿合同。这说明,有偿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如上述借款合同;单务合同不一定是无偿合同,也如上述借款合同。•但双务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p31•(1)其主要在于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生根本变化。例如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如果变为无偿合同,则变成了赠与关系。•当然,也有一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例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大多为无偿,而法人之间的保管则多为有偿。•(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尚不能成立,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它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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