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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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分类(一)工程建设标准及其特性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经协商一致并由一个公认机构审查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为目的,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统称。所谓标准,是指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做出的规定,如《土工试验方法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所谓规范,是指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检验等技术、管理事项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如《混凝土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所谓规程,是指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出的统一规定,如《钢筋气压焊接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工艺及操作规程》等。工程建设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个方面的特性。(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工程建设标准涉及到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方面,标准的数量多、内容综合性强,相互间有着非常强的协调和相关关系。科学、合理地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分类,对于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联系,研究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在规律,确定工程建设标准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工程建设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常用的分类方法有:层次分类法、属性分类法、阶段分类法、对象分类法、性质分类法和专业分类法等。1.层次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管理层次划分,可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2.属性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属性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3.阶段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建设阶段划分,可分为:决策阶段的标准和实施阶段的标准。决策阶段的标准包括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编制设计任务书,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投资估算指标等方面的标准;实施阶段的标准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维护、加固等方面的标准。4.对象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其对象划分,可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等。5.性质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6.专业分类法工程建设标准按专业类别划分,可分为以下24类。(1)建设规划类。包括城市建设规划,工业、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住宅小区规划等。(2)工程勘察类。包括资源勘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物理勘探等。(3)房屋建筑类。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热工、建筑采光照明、建筑声学和隔振、建筑装修、建筑防水及防护、固定家具及设备等。(4)岩土工程类。包括岩土工程、土方及爆破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5)工程结构类。包括荷载及房屋结构、水土结构、工业构筑物结构、桥隧结构等。(6)工程防灾类。包括工程抗震、工程防火、工程防暴、工程防洪等。(7)工程鉴定与加固类。包括古建筑的鉴定与加固、民用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工业建筑的鉴定与加固等。(8)工程安全类。包括建筑施工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等。(9)卫生与环境保护类。它是指结合专业对卫生和环境保护所做的规定,属于大空间、大范围控制的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不属于工程建设的范畴。一般包括工程防护、“三废”治理、工程防噪、防尘等。(10)给水排水类。包括给水水源和取水、水的处理,给水输配和废水汇集,水厂和污水处理、建筑给水、市政给水、建筑排水、工程给排水、废水再用等。(11)供热与供气类。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煤气、热力、制冷工程等。(12)广播、电视、通讯类。包括广播电视的播控、传送和发送、天线、收信监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等;长途通讯、市内通信、邮政和无线通信等。(13)自动化控制工程类。包括自动化仪表、自动化系统、自动控制设备等。(14)总图储运类。包括总图设计、工业运输、索道运输、仓储工程等。(15)运输工程类。包括铁道工程、道路工程、水运工程、机场工程、地铁工程等。(16)水利工程类。包括水利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电工程、堤坝工程等。(17)电气工程类。包括火力发电、水利发电、风力发电、核力发电等的电力系统、送电、变配电、电力设施等。(18)矿业工程类。包括煤炭矿山、冶金矿山、非金属矿山等的建设。(19)工业炉窑类。包括冶金、建筑材料等的炉窑建设。(20)工业管道类。包括各类工业管道、长距离输送管道等。(21)工业设备类。包括各类工业设备,如冶金轧钢设备的安装等。(22)工业工艺类。包括各类工艺的生产工艺、工艺系统等。(23)工程焊接类。包括工程结构焊接、管道焊接、设备焊接等。(24)其他类。包括上述23类之外的全部类别。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和分类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1)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分类目前,强制性标准包括两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标准是每个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在正常的技术活动中均应遵循的规则。强制性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是围绕某一范围的特定目标提出的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这些技术要求或技术途径都是成熟可靠、切实可行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标准条文中采用的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如“必须”、“应”、“宜”、“可”等)去遵照执行。强制性标准更多体现了政府的技术指导性,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不得突破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当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由来在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项是强制性标准,其中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230多项,由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有近1700项,由各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有700余项。如此大量的“技术法规”,虽已划分出强制性标准规范,但在内容上还保留着大量的非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1998年底,国家原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取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先后发布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在内的共13个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涵盖了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必须执行的技术规定,具体体现了现阶段我国有关技术经济政策,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义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无论是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对建设工程的技术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都以实用、直接、明确和易操作的特点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作为审查和备案的技术依据,发挥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加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力度、强化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自觉性,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1)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立新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我国《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围绕《标准化法》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初步建立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系,并提出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督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继发布,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更加有效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了重大决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的观念,开始走上了管理和技术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严厉处罚,在《条例》中得到具体体现。例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条例》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严格规定,在强化强制性标准贯彻力度的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了强制性标准在建立我国新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在编制原则、指导思想、编制方法方面,均未摆脱原有的模式。现行2700余项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条款近15万条,其中不属于《标准化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技术内容超过80%。如此众多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内容中存在的如此大量的非强制性技术要求,必然导致《条例》中有关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后,会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内,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技术内容进行了摘编,形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可以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产生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贯彻国务院《条例》不可缺少的配套性文件,对于建立我国新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2)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设工程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对我国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方面,社会对工程建设标准的依赖和需求明显增加,要求有更多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标准;另一方面,社会对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严格程度越来越敏感,要求明确哪些技术要求是政府强制并监督实施的、哪些技术要求是可以通过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协商实施的。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对于深化我国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新的技术管理体制,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化工作,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各具特色的标准化管理方式和方法,制定了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在内的大量技术标准。与我国所不同的是,这些技术标准均为自愿采用标准,有关安全、健康、环保及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政府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法规强制并监督实施的。由于这些技术法规的数量和内容范围比较小,重点突出,要求明确,且具有开放性,因此,运作比较协调。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国外的普遍做法,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我国标准体制改革提出了三步走的设想,即:首先实行条文强制与条文自愿采用的形式、适时实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自愿采用形式、最终实现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自愿采用的体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发布,在工程建设技术管理制度的改革中迈出了关键而且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对我国建设市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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