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掌握各类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职责•熟悉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配备•了解康复医疗机构的类型、科室设置、康复设备与器械第一节康复医疗机构的类型一、康复医院或者康复中心二、康复医学科三、康复门诊四、社区康复站五、疗养院第二节康复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一、康复医院(康复中心)•二、康复医学科第三节康复医疗结构的诊疗场所、设备与器材•一、诊疗场所•二、设备与器材•1.二级综合医院•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功能测评、传统康复治疗•2.三级综合医院•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功能测评、康复工程第四节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配备•一、国外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结构•二、我国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结构第五节康复医学专业人员的职责•一、康复医师•二、康复护士•三、物理治疗师•四、作业治疗师•五、言语治疗师•六、心里治疗师•七、假肢与矫形器师•八、中医师、针灸师、推拿按摩师•九、社会工作者•十、职业咨询师第三章残疾学•掌握残疾的相关定义、预防以及残疾的康复目标、基本对策。熟悉残疾的分类分级了解残疾的原因、影响、评定步骤第一节概述一、残疾的相关定义1.残疾:指由于各种躯体、精神心理疾病或损伤以及先天性异常所致的人体解剖结构、生理功能的异常和(或)丧失,造成机体长期、持续或永久性的身心功能障碍的状态,这种功能障碍不同程度地影响身体活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活动能力。残疾又分为暂时性残疾和永久性残疾2.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3.致残性疾病4.暂时性疾病5.永久性疾病6.原发性残疾7.继发性残疾8.残疾学以残疾人及残疾状态为主要研究对象,专门研究残疾的病因、流行规律、表现特点、发展规律、结局以及评定、康复与预防,以医学为基础,涉及社会学、教育学、管理学和政策法令等诸学科的交叉性学科。•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产物。二、残疾与疾病的关系•1.残疾可以与疾病无关•2.残疾可以与疾病同时存在,也可以在疾病后发生•3.残疾与疾病的概念完全不同•4.疾病可导致残疾,残疾不一定就是疾病或伴有疾病•3.残疾性疾病:患病后能导致生活和就业能力部分或完全丧失以致独立生活有困难的疾病。•4.暂时性残疾:当残疾状态持续不到12个月为暂时性残疾。•5.永久性残疾:当残疾状态持续12个月及以上时为永久性残疾。•6.原发性残疾:指由于各类疾病、损伤、先天性异常等直接引起的功能障碍,其中以疾病致残为主。•7.继发性残疾:原发性残疾后并发症所导致的功能障碍。•8.残疾学:以残疾状态为主要研究对象,专门研究残疾的各种原因、流行病学特征、表现特点、发展规律、后果及评定、康复与预防的学科。四、致残原因先天性致残因素•遗传因素•孕产因素后天性致残因素•感染与疾病•意外伤害•致残性理化因素•营养失调•社会、心理、行为因素三、残疾的影响•1.对残疾者本人的影响•2.对家庭的影响•3.对社会的影响四、致残原因先天性致残因素•遗传因素•孕产因素后天性致残因素•感染与疾病•意外伤害•致残性理化因素•营养失调•社会、心理、行为因素第二节残疾的分类和分级•一、国际残疾分类•国际残损、残疾与残障分类(ICIDH-1)•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ICF/ICIDH-2)•中国残疾分类标准•1.国际残损、失能和残障分类残损:由于各种因素而导致人的生理、心理和人体结构某个部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但不一定影响其生活、工作等自理能力。这是残疾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第一步。它既可能进一步发展为残疾或直接导致残障,也有可能是永久的或暂时的,即日趋严重或好转的可能是并存的。器官水平的障碍失能:指由于残损造成能力受限或缺乏,以致个人不能按正常方式和范围独立进行活动。是个体水平上的障碍。个体或整体水平的障碍。残障:残障是指由于残损或残疾而导致个人参与正常社会生活活动的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生活、学习和工作。这是残疾发生、发展的不良结局。这时,社会、家庭和环境对残障的影响很大,良好的“社会—家庭”支持系统和合理的康复治疗可以减轻残障的程度,反之则会加重。因此,残障的康复和社会支持是不容忽视的。社会水平的障碍ICIDH-1残疾分类ICF残疾分类•ICF运用字母、数字编码系统来表示分类•首字母b、s、d和e分别代表身体功能、身体结构、活动和参与以及环境因素•每个分类要素又用数字编码分为三个或四个层次•编码使用限定值(qualifier)以显示健康水平的程度ICF残疾分类“ICF分类系统分层”举例ICF编码限定值•身体结构具有三级限定值,一级用于指出损伤程度,二级反映身体结构变化的性质,三级用于指出部位•活动与参与局限中一级反映活动受限程度,二级表示无辅助时参与局限的程度•情景性因素中分为障碍因素与有利因素两方面,编码与限定值间用“.”表示障碍因素,使用“+”表示有利因素ICF编码限定值ICF编码限定值ICF残疾分类健康状况(障碍/疾病)活动(受限)身体结构和功能(障碍)参与(局限)环境因素个人因素ICF理论模式图ICF与ICIDH的区别•改变了分类术语•分类的含义扩大•分类中增加了情景性因素的影响•残疾分类互相转化:ICIDH为单向模式,而ICF为双向互动模式二、中国残疾分类标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一)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其标准和分级见下表:视力残疾的标准和分级表级别标准说明盲一级<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1、标准为最佳矫正视力。2、盲及低视力均指双眼,若两眼视力不同时,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有一眼的视力为0.3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4、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二)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响及言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其标准和分级见下表:听力残疾标准和分级表级别标准一级1.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之间2.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3、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二级1、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2、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3、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三级1.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2.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3.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四级1.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2.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3.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其标准和分级见下表:言语残疾标准和分级表级别标准一级1.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言语清晰度≤10%。2.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二级1.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2.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三级1.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2.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四级1.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2.言语表达能力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言语残疾包括: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4、发生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6、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三)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其标准和分级见下表:智力残疾标准和分级表级别标准发展商(DQ)0-6岁智商(IQ)7岁以上适应性行为(AB)WHO-DAS分值一级≤25<20极重度≥116分二级26-3920-34重度106-115分三级40-5435-49中度96-105分四级55-7550-69轻度52-95分智力残疾包括:1.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2.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四)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其标准和分级见下表:肢体残疾标准和分级表级别标准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四肢在末部位缺失;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双大腿缺失;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双大腿缺失;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三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双小腿缺失;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单小腿缺失;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脊柱强(僵)直;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单侧拇指全缺失;单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类似上述其他肢体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包括: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五)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其标准和分级见下表:智力残疾标准和分级表级别标准发展商(DQ)0-6岁智商(IQ)7岁以上适应性行为(AB)WHO-DAS分值一级≤25<20极重度≥116分二级26-3920-34重度106-115分三级40-5435-49中度96-105分四级55-7550-69轻度52-95分智力残疾包括:1.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2.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六)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