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一、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立法思想。(一)由粗到细,为进一步的完善留出空间(二)以优化管理为目的首先,职位分类不是为了好看,而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性与针对性。其次,我国公务员分类实为“分化”,“分化”就是“逐步演化”。最后,具体类别的设定要兼顾现在和未来。1.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2.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3.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三、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1)笔试法这是一种最古老、最常用的测验方法。笔试法一般分为两类:论文式笔试法,也叫主观性笔试法。短答式笔试法,也叫客观性笔试法。(2)口试法:口试法即指面试,是指考生以口述方式当面回答主考人所提出的问题。口试也有两种形式。个别面谈,分组口试。(3)模拟操作法:一种综合测试方法。模拟操作法是指根据职位的具体要求,主考人为考生设计一种模拟真实工作环境的情景,如起草公文、主持会议、发表演讲或进行实际调查等,让考生进行实际处理的演示(4)心理素质测验:考察应试者的性情、意志、反应等个人心里素质,供录用时参考。注意:心理测试形式心理测试评分标准第二节我国公务员考录的范围和条件1.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公务员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范围只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这么几个职务。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委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2.报考公务员的条件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从条件的内容看,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从正面对公务员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消极条件是从反面对公务员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排除。积极条件:《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上述条件,是指担任国家公务员及适应所任职位而要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能参加录用考试;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具备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资格;能否被录用,还有待于考试考核的结果。消极条件(限制性条件)。《公务员法》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二、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形式。(一)、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2、知识技能与组织文化培训相结合的原则。3、培训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分级分类培训原则。(二)、公务员培训的形式。1、按培训阶段。职前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职前培训:对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已被录取但尚未正式任用的职前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目的:了解即将担负工作的性质、责任,熟悉工作环境,掌握基本工作方法和相关业务知识,培养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观念。在职培训:对正在任职的公务员进行的不脱离岗位的“再培训”或“回归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也是培训体系和培训制度的核心部分。目的: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脱产培训:任职公务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赴专门培训结构接受训练。目的:集中培训,短期提升知识、技能。2、从培训的目的来看。资格培训,职务培训,学历培训,资格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由一般职务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进行资格培训,使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获得领导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职务培训:以工作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围绕所任职务的特点而进行的针对性培训。学历培训:为完成某一学历层次,系统地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素质的正规化培训。3、从培训的约束力来看,自愿培训:公务员自愿参加、自由选择培训课程。强制培训:由政府指定或者由合同具体规定的培训。二、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2.公开民主原则3.注重实绩原则4.考核结果与奖惩结合的原则三、公务员考核的内容。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3.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4.绩,是指工作实绩。5.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就是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四、公务员考核的等次和标准《公务员法》第36条对公务员定期考核等次划分及其标准作了规定。《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基本称职: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不称职: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公务员考核的方式和程序1.公务员考核的方法:考核方式也称考核类型,《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了公务员的考核方式以及它们之间关系,另外《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又在这个基础上做了具体规定。公务员考核方式主要有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通常是对公务员日常表现和工作状况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考核。平时考核,没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可以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在方法程序上也没有严格的规定。(2)定期考核。定期考核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领导按一定的周期和固定的程序、方法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进行的全面考核目前世界上除个别国家外,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定期周期规定为一年。2.公务员考核的程序:(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根据《公务员法》第35条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13条的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主要程序有五项:A.个人总结;B.主管领导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C.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D.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E.通知。(2)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称的主管机关是指党委干部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98年5月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国家公务员中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命。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一)选任制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的方式如下:(二)委任制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三)聘任制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国家公务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聘期满后自行解聘,需要时再协商续聘与否。2、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所谓资格条件,就是取得晋升的资格一般应具备的体现德才标准要求的一些最起码的客观条件。(1)考核结果。规定拟晋升人员必须在近两年年度考核连续为优秀或近三年连续为称职以上。(2)任职年限。晋升科级正职、处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处级副职、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司级正职、厅级正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部级副职、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需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晋升政府各工作部门副职(如县的副科局长、地方的副局长、省的副厅长、中央的副部长)等,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基层经验。规定晋升地市以上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个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4)文化程度。晋升正级以下的职务,须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晋升副处到正司厅级职务,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部级职务,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是一个人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具有一定知识的重要标志,是履行职责的重要条件。其余的条件还有如符合回避的规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免机关根据具体职位的需要而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性别、民族等要求。(二)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原因: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降低职务。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2、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3、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4、其他原因应予以降低职务的(三)国家公务员降职的程序。降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一般一次只降低一级,并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降职的理由;二是降职后的安排去向。2、征求本人意见。所在单位在正式上报前,应征求本人的意见,即使是本人提出降职要求,也需要走这一步。3、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审批前,其从事部门应派人到呈报单位进行复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然后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另外,任免机关作出降职决定后,本人不服,可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五、公务员交流的方式1.调任。含义:是指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人事行为。注:调任是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机关的调任,可以取得公务员身份,并且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2)调任的条件和要求:第一,必须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调入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三,调入公务员必须是确实因为工作需要。第四,调入者必须符合关于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条件。2.转任。转任是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内的流动。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的最佳配置。转任不涉及公务员的身份问题。《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3.挂职锻炼。《公务员法》第66条规定:“根据培训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