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授权与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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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二章信贷业务的授权与授信信贷业务授权与授信管理是商业银行实行分级管理模式下,控制风险、拓展业务的重要管理制度。层层授权,责任到人,有助于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运行机制;以科学的方法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客户核定信贷限额,有助于将信贷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本章对信贷业务授权与授信的一般概念、作用,我行的主要做法及今后的发展趋势作了介绍。第一节信贷业务授权经营我国商业银行大部分以各分支机构作为基本经营单位,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为使各分支机构都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行内各项规章制度,从大局出发,以全行利益为重,在不断扩大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规避经营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总行(上级行)就必须对分支机构实行严格的授权控制。其中,信贷业务授权经营是授权控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信贷业务授权经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权,即分支机构经营某项信贷业务的资格;二是信贷业务审批权,即分支机构对允许经营的信贷业务有权审批的量度。一、信贷业务经营权的内容(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权的确定《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对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作了规定,其中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有三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四)办理票据贴现;(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可见,商业银行总行确定或扩大经营范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给总行的经营范围,且需根据总行授予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二)我行分支机构具体的信贷业务经营权及限制20根据人民银行核定给我行的信贷业务经营范围,总行可授予其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权包括以下方面:1、短期信贷业务,包括:(1)本外币短期贷款;(2)贴现贷款;(3)打包贷款;(4)出口押汇。2、本外币中长期贷款(含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3、对外综合授信4、本外币银团贷款5、担保性表外业务,包括:(1)开立即期信用证;(2)开立18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3)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办理非融资性担保;6、个人信贷业务分支机构开展上述信贷业务必须得到上级行批准,在上级行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其中,对打包贷款、外汇短期贷款、外汇中长期贷款、进口信用证开证、出口押汇等外汇信贷业务须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除上述信贷业务经营权外,我行总行在信贷管理和业务经营方面还有以下权力,但总行明确,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的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自行行使。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政策的制定权;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权和解释权;3、全国范围内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和公布权;4、中长期基本建设贷款的审批权;5、境内外投资的决定权;6、对外融资权(包括筹措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发行境外债券、境外同业拆借等);7、办理融资性担保的审批权;8、自营外汇资金交易权;9、代客外汇买卖资金交易对外平盘权;10、办理全国性银行间本外币资金拆借的拆借权;11、办理境内外外资银行的外汇资金存放权;12、(国债)债券回购权;2113、(国债)现券买卖权;14、外汇有价证券买卖权;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本外币金融债券的发行权;16、全行人民币、外汇贷款利率政策的制定权;17、呆帐贷款,以及对外投资和应收帐款呆坏帐的核销权;18、其他按规定必须由总行(一级法人)行使的权利。二、信贷业务审批权的内容(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信贷审批权的限制《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中国人民银行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总量还有一些其他比例控制指标。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开展信贷业务。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核定资产负债及其他比例。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均不应当超出上述比例行使信贷审批权。(二)我行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审批权1、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和审批权的差异分支机构在总行授予的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但对有权经营的信贷业务不一定具有审批权。这主要基于以下因素:(1)部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属于上级行。如我行规定下列信贷业务的审批权属于总行:①中长期基本建设贷款的审批权;②办理融资性担保的审批权;③呆帐贷款,以及对外投资和应收帐款呆坏帐的核销权;(2)上级行在授予分支机构某些新的信贷业务经营权时,对其审批权在一定时间内不予下放,待分支机构的新业务通过经营验收后再授予审批权,以防范支行因为新业务不熟悉带来的风险。(3)一些支行由于在某类信贷业务方面经营不善,造成较严重风险,上级行将其信贷业务审批权上收。2我行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确定的依据22我行将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审批权划分为大小不同的等级。划分的依据是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信贷资产质量、信贷管理水平,同时参照地区经济环境。三、信贷业务授权的对象(一)信贷业务经营权授予机构信贷业务经营权授予的对象是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在上级行授予的信贷业务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二)信贷业务审批权授予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的授权对象可以是行政首长,也可以是专业人员。目前我行授权的对象为各分支机构的行政首长——行长。授权的方向为总行行长——分行行长——支行行长。各级行的行长可以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权给其他人员,一般为分管信贷的副行长,由分管副行长代表自己行使权力。被授权人可向下层层转授权,每一被授权人对其上一级转授权人负责。为了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快发展,与国际银行的经营管理逐步接轨,我行提出借鉴国外银行经验,改革现有的审贷模式,推行“专家审贷”机制。由不同层次的专业审查审批人员组成专业审贷组织负责信贷业务的审查和审批。专业审查审批人员的层次依次为:首席信贷官(由总行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担任)——资深信贷主管(分行行长以上)——高级信贷主管(分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以上)——信贷主管——信贷分析师——助理信贷分析师。一笔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组成一般为一个层次的审查和双人审批,形成审查和审批的“铁三角”。(三)信贷审查委员会(不具有信贷业务审批权)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委,它是我行最高信贷审查机构,没有信贷审批权。在总行和分行称为贷款审查委员会,在支行一般称为审贷小组。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一级行政机构制定重大信贷决策提供决策参考。四、信贷权限的设定和授予(一)信贷业务经营权的设定我行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经营权由其上级行核定。上级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授予其一定的信贷业务经营权。分支机构新的业务经营权的增加有两种途径,一是上级行根据需要授予分支机构新的业务经营权,二是分支机构在开业一定时间后,根据上级行的制度规定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向上级行申报新的业务经营权。一般来说,新的分支机构设立后,上级行即将其他分支机构已有的信贷业务经营权全部授予该分支机构。其中,外汇业务经营权须在外汇资本金和业务人员23到位后,经人民银行审批才能获得。(二)信贷业务经营权和审批权授予的要求和程序授权人根据被授权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能力授予其一定范围的授信业务经营权,包括办理各类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出具担保,进行本外币资金交易,以及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短期投融资业务等。信贷经营权的授权应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首次授权于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许可时同步授予。对新建行的授信业务经营权,由网点建设部门提出授权意见,报总行或权限行审查后授予(其中,新建分行、直属支行的授信业务经营权由总行授予,基层支行的授信业务经营权由管辖行授予)。外汇授信业务经营权由国际业务部门提出授权意见,报总行或权限行审查后授予。其他授信业务经营权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授权意见,报总行或权限行审查后授予。授信业务经营权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遇被授权机构核准扩大经营范围,或我行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该机构具备了经营某项授信业务的能力,可由被授权人向授权人提出授权申请,授权人应授予其相应的授信业务经营权。如遇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或内部管理出现问题,被授权部门不能正常开展授信业务,授权人应及时收回或调整授权。信贷业务经营权和审批权的授予通过《信贷业务授权书》(总行行长对分行行长)或《信贷业务转授权书》(分行行长对支行行长,或行长对其他被授权人)的形式,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双方签字后生效。五、超权限业务的处理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行授予的信贷业务经营和审批权限,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开展信贷业务。对于超越权限开展的信贷业务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一)超越信贷业务经营权为了方便客户,拓展营销的地域和领域,对于超越经营权的信贷业务,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上级行的要求,通过为上级行代理的形式开展信贷业务。信贷业务的帐务处理全部在有该项业务经营权的上级行。(二)超越信贷业务审批权对于超越审批权的信贷业务处理,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逐笔上报审批对于超越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分支机构一般可采取单笔报送上级机构审批的形式处理。2、申请授信额度及专项审批权对于资金有实力,发展有前途,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高,能按期归还贷款,资信情况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基本客户,在分支机构申请年度授信额度及专项24审批权的基础上,上级行可核定该客户在一定有效期内总的信贷业务授信额度。第二节信贷业务授信实行信贷业务的统一授信管理,是对现行银行风险管理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的重大改革,它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一、统一授信管理的一般概念和意义(一)统一授信管理的一般概念统一授信管理是指商业银行对某国家、某地区、某行业、某企业集团、单位法人客户(含机构客户)、单一自然人客户的政治、经济、财务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对该授信控制对象核定一定期限内能够和愿意承担的最高授信总额,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最高授信总额作为一项总量控制标准确定后,我行分支机构在向授信对象提供授信时必须严格遵守限额的限制,在对授信对象的授信总量达到该限额后,任何业务即使进行了审查和报批,原则上不予批准办理。(二)统一授信管理的要求统一授信管理授信管理要做到四个方面的统一:1、授信主体的统一。商业银行必须确定一个管理部门或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授信对象的授信,各部门既不能分别对授信对象进行授信,也不得对授信对象就不同信贷品种分别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商业银行对同一授信对象各种形式的信用发放都应置于该授信对象的授信限额以内,即要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的贷款业务、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等业务和表外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信用发放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4、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直接从商业银行取得的授信与其为其他授信对象担保而从商业银行间接取得的授信要统一管理。(三)统一授信管理的意义统一授信管理在信贷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使风险管理数量化、具体化和制度化,并且简单易行。2、可以防止对某一授信对象提供过度授信,保证一定程度的风险分散化。从宏观上讲,可以体现银行的经营战略。银行依据可用资金的规模决定资产25的规模,通过对某一客户、行业、区域、国家给定一个信贷业务最高限额,把银行经营战略落实到每一笔业务的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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