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矿井瓦斯管理矿井瓦斯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的好坏,不但制约着矿井安全生产正常进行,还影响矿井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与瓦斯检查工的本质工作密切相关。矿井瓦斯管理中的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工的交接班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盲巷管理制度、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浓度的规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大部分都是瓦斯检查工的工作,瓦斯检查工必须掌握与严格遵循。同时,局部瓦斯积聚的处理方法、瓦斯排放方法是瓦斯检查工必须熟练掌握的操作技能。第一节矿井瓦斯管理制度矿井瓦斯管理制度是矿井瓦斯管理不可缺少的内容,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措施。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措施,没有制度就没有统一的行为标准。煤矿井下生产是在极其复杂和恶劣的环境中进行作业,如果出现某一个人的行为不规范,就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使通风与瓦斯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正常的开展,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每个矿井都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下面介绍矿井瓦斯管理中的主要的一些制度。一、瓦斯检查制度《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2)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经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批准,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其他采煤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可以不设专人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连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3)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工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4)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5)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计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栏杆、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6)瓦斯检查工作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版、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7)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交手接班制度。(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9)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工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二、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为了使瓦斯检查工能在交接班时双方见面,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避免误会;为了防止瓦斯检查工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工井下手交手接班制度。该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井下交接班地点。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工时,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有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决定。(2)瓦斯检查工井下交接班时间。交接班时间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出入井所需要的时间因素确定。瓦斯检查工不能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应避免分工区域出现长时间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的状况。(3)交班内容。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工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①分工区域内的通风及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②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措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③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④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⑤其他应该交清的工作内容。四、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楚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五、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未到班,交班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工继续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中断瓦斯检查工作。为了防止发生“空岗”,通风部门值班领导(或班组长)在每班进班之前要详细清点瓦斯检查工人数,发现缺人时必须立即采取替补等措施。六、瓦斯排放制度矿井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瓦斯积聚。瓦斯积聚就像定时炸弹一样,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发生矿毁人亡的爆炸事故。一般来说,多数是采用排放瓦斯的方法来消除瓦斯积聚,所以排放瓦斯是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何一个矿井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制度。排放瓦斯制度的内容有:(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2)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②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③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④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作明确规定。⑤排放必须采取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风流一侧控风进行。⑥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3)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①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②进入排放区,排放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③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下令排放。④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⑤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4)不同情况下的排放瓦斯规定:①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不超过1.5%时,由通风部门值班领导制定措施,可由瓦斯检查工按措施要求排放。②巷道瓦斯浓度在1.5%--3%时,由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措施,经通风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指派现场负责人,并组织排放。③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救护等部门派人参加排放。参加现场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④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编制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排放。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⑤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高冒区、突出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⑥全矿井或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排放顺序由矿总工程师确定。⑦串联通风的排放瓦斯,必须先排放串联工作面,后排放被串联通风工作面。⑧石门揭开突出煤层时,一般都积聚大量瓦斯,在揭煤之前,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所揭石门的情况,先组织编制措施并组织排放。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①无比准的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②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③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④无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⑤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当班瓦斯检查工应参加分工区域的排放﹚;⑥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通风设施等没有或没有全部标注在排放瓦斯系统图上。⑹无计划停电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追查,严肃处理。四、盲巷管理制度盲巷管理是矿井瓦斯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盲巷(只有一个通道且未通风的巷道)内一般都积存有大量瓦斯,检查和处理不当,容易发生人员窒息或瓦斯爆炸事故。因此,每个矿井都必须建立盲巷挂历制度,并按制度严格执行,杜绝瓦斯事故发生。盲巷管理制度的内容有:⑴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部署及现场是工关,做到一掘比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路线、专用开关﹚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⑵矿井生产过程中一经出现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⑶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①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棚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②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密闭完毕。③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部必须切断同乡盲巷的所有管线、铁道,抽房管不能切断时,必须进行绝缘处理,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④栅栏或封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2m的支护完好、四周煤岩坚固的地方。密封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方法》的规定。临时停风的盲巷由生产班组长或瓦斯检查工设置临时栅栏,下一班由通风部门设置永久性的栅栏;封闭前也必须设永久性栅栏。永久性栅栏的设置:巷小于或等于1.8m时,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大于1.8m时,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栅栏。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mmⅹ200mm,并牢固可靠。⑤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⑷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账,内容包过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等。⑸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情况及密闭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用栅栏处理的盲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栅栏内的所有巷道每周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每次检查都取其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及处理依据,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处理。⑹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见第二张﹚。⑺盲巷管理要做到现场牌板、台账、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四对号。”第二节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规定(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