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某年9月,走私分子王某以人民币120元从一中学生许某(15岁)手中买到家中收藏的银元40枚。许某的父亲得知后,请求王某返还银元,遭到王的拒绝,许某之父遂诉诸法院。问:此案如何处理?答:首先,宣告该次买卖经济法律关系无效。理由是:第一,当事人一方不合格。因为许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二,行为的内容违法,因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金银及其制品禁止在公民间自由流转,故公民间以金银为标的的买卖关系视为无效。其次,将王某所得的银元40枚返还原主——许某之父。许某所得价款120元,可以收归国库。这是因为王某的行为性质是严重违法,许某应视为无行为能力故不追究其违法责任。其父对此无明显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违法责任。2.1986年2月,林东市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黄海市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批配件合同。同年7月,甲方发来某种配件300,价款为1.5万元,乙方以该配件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货款,要求退货。双方发生争执,甲方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方遵守合同,如数付款。乙方在答辩中却坚持拒付,并提起反诉称甲方发来的配件均为翻修次品,要求全部退货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经法院查明:1986年1月,甲方推销员王某来黄海汽车修理厂推销配件时,为了让乙方同意签订购销合同,达到多推销、多提成的目的,竟在洽谈时,隐瞒了该配件为翻修再生产品的主要情节,欺骗乙方签订了合同。乙方进货后在修理过程中,用户屡屡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因此拒绝付款。问: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答:此合同应当无效,因为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达到一致协议,才能产生法律后果。该案中甲方推销员王某,采取欺诈手段诱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与其签订合同是违法的,是属无效的经济行为。乙方要求退货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是合理的,法院应予以支持。3.试说明下列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及如何处理?1.某甲患有精神病,将家中钻石戒指拿出,同乙交换了两包香烟。2.三新五金商店谎称拼装彩电是原装进口货,对外销售谋取暴利。3.甲委托乙购买一台环保型无氟电冰箱,结果乙买了一台普通电冰箱,甲极为不满,两人因此发生争执。答:例一,该行为无效。因为甲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甲、乙双方应各自返还对方的财物。(可以由甲的法定代理人替其行使)。例二,该行为无效。因三新五金商店行为牟取暴利而欺骗消费者应负责退货,退还货款。如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同时对该商店还要给予行政处罚。4.1998年6月,某钢铁厂购买某设备厂40T冲床一台。钢铁厂提货后,付给设备厂1.2万元。8月,钢铁厂安装试车,因产品质量差不能使用,于是钢铁厂要求退货,经双方协商决定作出退货处理。钢铁厂将冲床退给设备厂后,货款却一直不能收回。同年9月,钢铁厂要求返还货款。这时,设备厂在经济调整中已并入某机械厂,而机械厂认为原设备厂所欠货款不能由机械厂承担,钢铁厂无奈起诉到法院。问:该笔欠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答: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承担”。设备厂经主管单位批准,已并入机械厂,其原法人资格已不存在,按法律规定,原设备厂所欠钢铁厂的债务应由机械厂负责偿还。机械厂认为不是自己所欠债务为由推脱责任,是没有道理的。5.1996年11月10日,某物资服务中心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铝锭购销合同(发案后经法院审查劳动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经营铝锭”这一项目)。合同规定:由劳动服务公司供给物资贸易服务中心优质再生铝锭400吨,共计货款146万元;交货时间为1997年元月10日;交货地点为某市火车站;付款方法为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由物资贸易服务中心预付货款50%。合同签订后物资贸易服务中心按合同规定向劳动服务公司预付货款73万元。劳动服务公司收款后,无货履行合同,又不退还预付款,因而酿成纠纷。于是,物资贸易服务中心起诉至法院。问:双方当事人有哪些过错?该经济行为是否有效?答:法人参加各种经济活动,必须在法人章程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果越过了法人章程或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法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该案中,某劳动服务公司超越了经营范围;某物资贸易服务公司也超越了经营范围,因此,该经济行为无效。此外,某物资贸易服务中心,对无效合同预付了货款,这是违反了银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有一定过错。从以上分析可知,该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某劳动服务公司既不能经营铝锭,又不退还货款应承担该纠纷的全部责任。第三章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1.农民许老汉吧一头误认为得了传染病、即将病死的牛抛弃,被邻村养牛专业户林某发现,赶回家中,精心饲养了半年多,逐渐恢复健康,成为高产奶牛。后来,许老汉听说此事,找到林某要牛,并且愿出300元作为林某的饲养费。遭到林某拒绝。许老汉向法院起诉,此案应如何处理?答:首先,农民许老汉把一头误认为得了传染病、即将病死的牛抛弃,就失去了所有权,该牛属于无主财产。其次,既然该牛属于无主财产,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主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林某和许老汉都没有所有权,许老汉无权向林某索要,林某也无权继续饲养该牛,应当由有关部门将牛依法拍卖,价款上缴国家。最后,许老汉的销售牛奶所得收入属于不当得利。同时,许老汉精心饲养了半年多,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费用,其不当得利可以不予上缴国家。2.一个个体户,采取多计支出、少写利润等非法手段,几年来偷税15万元。该个体户偷税的这15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为什么?答:该个体户偷税的这1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是因为一方获得利益而引起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不是合法取得,即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该个体户,采取多记支出,少写利润等非法手段,几年来偷税15万元,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符合不当得利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条件,所以,属于不当得利,该个体户应当把15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国家,同时,按照税法,应当追究该个体户的法律责任。3.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000元、5000元、6000元在村里开办了一个小吃部。约定三人共同经营,平均分红,半年后,小吃部获取利润1.2万元,每人分得3000元,其余留作发展基金。这时甲被征兵入伍,甲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出去,乙给的价格是4000元,丙给的价格是5000元,丁给的价格是5000元,甲决定转让给丁。乙和丙不同意,甲的决定是否有法律根据?为什么?答:甲的决定没有法律根据。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000元、5000元、6000元在村里开办了一个小吃部。约定三人共同经营,平均分红,因此,该小吃部属于三人的按份共有财产。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在期间,有权转让其份额。甲被征兵入伍,允许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出去。法律规定,共有人出售起份额,应当告知其他共有人,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丙与丁对甲的财产份额给出的价格一样,条件相同,所以,甲的财产份额应当转让于丙,不能转让于丁,因为丙有优先购买权。故甲的决定没有法律根据。4.张某出国学习,将自己的一套私房及房屋执照交给了朋友李某照管、居住。后来听说张某在国外定居,李某将该房屋进行了改造,并且将房屋更名为自己所有。张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答:张某应当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首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的财产所有权,将房屋执照恢复为自己的姓名;其次,可以请求李某将房屋恢复原状;再次,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最后,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将房屋收回或者另行委托他人看管。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1.有科技、贸易、机电三家企业协商同意,以募集方式设立“上海宏大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科技公司以自己的专利权评估作价480万元出资,贸易、机电两家各出100万元人民币,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三方做了大量工作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公司设立申请,结果未获批准。问:⑴未获批准的原因何在?⑵如何操作才能被批准?答:(1)该公司组建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是: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是5人,该公司的发起人是3个,没有达到法定人数;②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该公司注册资本是2000万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480万元,已经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③取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股份的35%以上即700万元。而3个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为68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法定比例;(2)正确的做法是:①增加发起人人数,达到5人以上,②降低无形资产的作价出资数额,使之不超过400万元,符合法定20%的比例;③增加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数量,应当达到700万元以上,符合法定35%的比例;④同时,还要有公司章程、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场所等法律规定条件。2.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现有净资产为7000万元人民币,一年前曾发行三年期的公司债券800万元,半年期债券1000万元人民币。为了筹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经股东大会决议再次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期限为一年。问:⑴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性条件有哪些?⑵该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大额度是多少?为什么?答:(1)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性条件是:①第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金的,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2)该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大额度是2000万元。因为按《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即7000万元X40%=2800万元,公司于1年前已发行的尚未偿还的债券是800万元,所以该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大额度是2000万元。3.现在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5人,计划共同组建一个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两人打算以人民币现金出资,一人以机器、房屋出资,另有两人拟用劳务出资。问:(1)上述5人出资方式合法吗?(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是什么?答:(1)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土地使用权。上述5人中有2人拟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是没有法律根据的。(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和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有2200万元人民币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几年造成亏损严重,董事长及三名董事将每人持有的本公司10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了公司。为了摆脱困境拟向社会再次发行1000万元股份用于弥补亏损。问:上述行为中那些地方违法?并说明理由。答:上述行为中,违反法律的有:(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应当是35%以上即1050万元以上。而该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2200万元人民币系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没有达到35%以上;(2)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其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3名董事在任职期内转让其股份是违反法律的,(3)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3名董事在任职期内将其股份转让给本公司是违法的,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4)该公司用发行新股办法弥补公司的亏损是违法的。我国法律感到,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赢利。在公司连续几年亏损严重,不符合发行新股的条件。同时,该公司用发行新股办法弥补公司的亏损,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是违法的。5.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一家集体企业和某大学约定,共同组建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是35万元人民币,其中以实物作价出资15万元,并依法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以货币出资20万元,已存入公司的临时账户的只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