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美国宪法第一节美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美国1788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从其实施到现在,已逾二百多年。在这两百多年时间,美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期间也发生过象南北战争这样长达四年的内战(1861.4-1865.4),美国宪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正,产生了27条修正案,美国最高法院也产生了无以尽数的宪法判例,但宪法的基本构架一直没有重大的变化。美国宪法为何能成功实施?这其中有什么值得我们深思的事物?学过宪法的人都知道一句话,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有宪政不一定有宪法。英国一直没有成文宪法典,但宪政所要求的分权结构及臣民的自由得到了比较有效的保障。法国自1789年革命、我国自清王朝覆亡之后,都产生了不少宪法,但长时间内都未能建立稳定的宪制。宪法成功实施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不在宪法自身的优越,更大程度上是在支持宪法秩序得以维续的人民的生活实践上。拉塞尔.阿莫斯.柯克:“宪法不只是写在羊皮书上的条条。如果一部成文宪法持久存在,而其他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却没有存在许久,那就说明这一文件成功地来自长期确立起来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并且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业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简而言之,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美国宪法之所以至今已存在两个世纪,是因为它是从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和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的健壮根系中生长出来的。1787年宪法在极大程度上正式表达了已经为新的共和政体的人民所承认、实践和信奉的东西。一部宪法如没有深厚的根基,就根本不是真正的宪法,因而就无法持久存在。”1与很多因年代悠远而难以考究其起源与开端的古老的民族不一样,美利坚民族是个新生的民族,拥有一个清晰可辨的起源和开端。一般都将这一开端溯源于1620年一些虔诚的清教徒和其他人所签订的《五月花公约》2。一、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1、《五月花号公约》的制定背景与经过1517年路德引发了宗教改革。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颁布《至尊法案》,英国成立国教会(安立甘Anglican),从此英国脱离了罗马教廷的权威3。但英国国教会的信仰不能令那些接受加尔文宗教义的信徒满意,这些信徒被称为“清教徒”。在1560-1660年间,英国发生了一场清教运动:这场运动始于个人对神救赎恩典的体验,但继而强调选民在这个世界上的传教使命,即按照圣经原则塑造1拉塞尔.阿莫斯.柯克:《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诸源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第41页。2欧洲各国奉行神学契约原则,任何基督教王室,只要发现了为所谓异教徒和野蛮人占领的土地,即有权宣布对其拥有主权。1496年,英王亨利七世颁赐特许状与探险家约翰.卡伯特。卡伯特在北美登陆后即宣布北美领土为英王财产。但直到1607年才由弗吉尼亚公司建立第一个永久殖民地詹姆斯敦,即后来的弗吉尼亚殖民地。3英国脱离罗马教廷的权威,是由于亨利八世和皇后凯瑟琳没有子嗣。因凯瑟琳曾为其兄长之妻,亨利八世怀疑两人的结合为神所咒诅。1533年,亨利八世秘密娶安妮并生下一女。教宗予以绝罚,亨利八世于1534年颁布《至尊法案》(ActofSupremacy)宣布:国王的王权公正和正当地是,且应当被认为是英国国教会即安立甘教会在世惟一最高元首,但仍坚持天主教教义。爱德华六世(1547-1553)继位时年幼,掌握权力的王室顾问同情新教,因而英格兰沿着新教方向界定英国国教会的信仰。但随之是天主教徒玛莉继位,在其统治的四年间,将近三百名新教徒送上了火刑柱,因而被约翰.福克斯称为“血腥玛莉”。在伊莉莎白统治期间(1558-1603),英国颁布了《三十九条信纲》,属于新教信仰,但教会仪式仍然保留着许多天主教的要素,并且由使徒统绪的主教管理教会。2社会。清教徒有很重要的“圣约观念”,强调社会靠两重互约建立:一是神人之间的互约。这是恩典之约,神以他至高无上的主权拣选人得救。人要服从神的旨意,谨守道德,传播基督的福音;基于人的承诺,神保证人世的福祉和繁荣;二是在人神互约之下,人们彼此之间订下进一步的信约,言明政府的目的乃是阻止人的堕落,防止人的罪恶。政府领袖如果恪遵神意,为民造福,则人民接受其领导,若他们不能克制自己罪恶性,因而违反神意,背叛信约,则人民可以起而驱逐他,否则整个社会,必获神谴,蒙受各处天灾人祸。4可以看出,清教的教义在许多方面掺有极为绝对的民主和共和理论。5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主导签约的清教徒即来自詹姆士治下、因不满英国国教的奢侈腐败而离开国教会的清教徒。他们被称为分离主义者。因受逼迫,他们于1608年迁往荷兰的莱登。6但荷兰的宗教自由和宽容的氛围使这些清教徒的后代不愿严守其父辈的生活方式,他们又不愿回到英格兰社会罪恶的生活方式。于是他们决定移民到美洲这个充满未知因素的世界。他们与开发北美的弗吉尼亚公司协商,获得在哈德逊河口定居的特许状,以建立一个宗教殖民地。在“五月花号”船上,清教徒占三分之一,其他为宗教意识比较淡薄、主要为求生存而到美洲的人。经过在海上66天的漂泊之后,由于航行遇到的麻烦,他们偏离了航线,遂决定于1620年11月11日在科德角外普罗温斯顿港抛锚。由于他们所到达的地方不是一个有执照的地方,这样原来与弗吉尼亚所签订的协议就无效。而清教徒的宗教团契和约法习惯也不能约束其他人。但他们面对严寒、贫瘠的北美大陆,需要结成一个紧密的共同体以共度难关,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大家都能受到约束的自治基础。为此,经过郑重和反复协商,船上的41名成年男子在上岸前签订了一份公约,此即《五月花公约》。清教徒的双重互约观在这份短短的公约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上帝的旨意是高于一切的神圣法律,是世俗政府的基础。通过公约,他们相互认可自己与神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转化为政治权利。在公约上签字的41名这批人中有一半未能活过6个月,剩下的一半就成为殖民地的政治的核心成员。他们每年举行一次大会,通过法律,选举总督和总督助理,并在1636年通过了“统一基本法”,对殖民地的政治结构和居民权利作了文字上的规定。普利茅斯殖民地建立后始终未能得到王室特许状或其他批准件,而只是从后来的马萨诸塞得到了土地的赠予。1639年后,殖民地代表大会变成了殖民地议会,非教会成员的自由人也可以被选入议会。72、文本《五月花公约》:TheMayflowerCompact我们所有在下列文件上签署姓名的人为了荣耀上帝、传播基督的信仰和我们国君的荣誉而远涉重洋,(我们)立志在弗吉尼亚北部地区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在上帝和相互之间面前共同而神圣地宣布:为了建立良好的秩序,保护我们的生命,推进上述的目的,我们在此立约组成一个公民的政治实体;我们将不时地实施、制定和建立那些(在我们)看来是最有效的和最有利于殖民地共同利益4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1,第28页。5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6页。6布鲁斯.雪莱:《基督教会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1,第333-334页。7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第20页。3的公平的法律、法令、宪法及官员,我们承诺将服从和遵守这些法律和官员的管理。3、《五月花号公约》的意义《五月花号公约》被看作是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政治契约性文件,被称为“美国的出生证明”。普利茅斯也是美国第一个契约殖民地。其中体现的圣约观念,殖民地人民的参与、自治的精神对美国之后的政治发展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五月花号公约》中体现的自治原则在美国各个层级都得到了实施。(1)在乡镇这个层次上他们形成了乡镇自治的政治习惯。各个乡镇各自任命自己的各种行政官员,规定自己的税则,分配和征收自己的税款。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事务,均在公众场所召开公民大会讨论决定。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五月花号公约》签订后两百多年,法国托克维尔意识到民主时代将不可避免地来临。在美国考察期间,他观察到人民主权在美国的地位:“人民之对美国政界的统治,犹如上帝之统治宇宙。人民是一切事物的原因与结果,凡事皆出自人民,并用于人民”。8而人民主权原则的根基正寓诸于乡镇自由。在托克维尔看来,在各种自由中,最难实现的是乡镇自由9,但乡镇是自由人民的力量所在。正是在这个基本的治理层次上日复一日实践着的自由,使得一个国家的人民养成自由的精神。而正是这群为了守护自己心灵的圣洁和信念的纯正而远涉他乡的天路客,在他们的神学信念支持下,产生和发展起了乡镇自主的制度与原则:对于每一个人,上帝都赋予他以能自行处理与己最有密切关系的事务所必要的一定理性——这同时是美国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据以建立的箴言;独立战争爆发后,这一箴言走出乡镇,而占领各州政府,乃至全国,成为人民主权原则,人们在它的名义下进行战斗并取得了胜利。(2)在州这个层级上ⅰ三种类型的殖民地从起源上来看,美国有三种类型的殖民地:(A)公司式(corporation):民间投资人组成股份投资公司,从王室获得特许状或宪章,建立殖民地(弗吉尼亚、马萨诸塞)。在发展过程中,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两院制议会。(B)业主式(proprietary):王室将北美土地作为礼物馈赠给拥有相当财力的王亲国戚和显赫贵族,赐予他们独占和统治领地的权力。贵族本人或代理人为业主。实为封建领地传统的延续。(马里兰、卡罗来纳、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佐治亚)。(C)契约式(compact):从公司殖民地得到土地而建立,其组成基于殖民者间的共同协定或契约(普利茅斯、罗得岛、康涅狄格)。其最初的政治和法理基础不是王室的特许状,而是带有自发性质的“公民契约”。普利茅斯后来并入马萨诸塞州。●殖民地政治架构总督————参事会————殖民地议会ⅱ殖民地的政治特点8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4页。9托克维尔认为,乡镇自由之所以不常见,因为乡镇层次上很多人并不理解立法工作的意义;而在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国家政权很容易侵犯其自由。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第66页。4不管这些殖民地的起源如何,其政府机制都包含相当成分的自治权或允许自治的机制生长的法律空间。契约殖民地自不待言。其他殖民地由王室获得特许状,特许状允许殖民地在不违背英国法的前提下制定一切必要的法律,这一特权对殖民政治自治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如最早的弗吉尼亚殖民地,虽然一开始王室特许状对殖民地管理机构作了详细规定,实行总督治理,但在随后发展的过程中,在政府机构中形成了总督、参事会和殖民者议会三个代表不同利益的部分,共享立法权,形成合治的政府模式。总督代表王室的权力,参事会一般由殖民地少数上层人物组成,倾向于王室,但在殖民地的利益上往往与殖民地议会走在一起。这种合治模式为其他殖民地所模仿,成为一种普遍的模式。马萨诸塞在发展过程中,由殖民地代表组成下院,总督助理组成上院,殖民地议会形成事实上的两院制。契约殖民地的权力结构也大体相似。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到18世纪初,选举产生的殖民地议会在殖民地政治中掌握了实权,有权决定征税、提出议案。所以在州这个层级上,通过殖民地议会的长期存在和运作,自治同样成为一种政治习惯。(3)偏好成文法与将政府和人民关系视为神圣的契约关系的特点早期殖民者在建立和争取政治自治权的过程中,形成了两个重要特征:ⅰ看重成文法,赋予其几近神圣的地位。这些成文法——或称基本法、特许状、契约——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组织的基本法,或成文宪法,对政府的功能和权限、政府权力的来源、殖民地居民参与政治的资格与方式及殖民地政治的运作都作出的规定。这种政治模式与英国政治遵循的不成文宪政传统有重要区别。美国宣布独立后各州制定州宪,美国制定成文宪法是这种传统的自然延续。ⅱ从契约或合同的角度理解法律,将殖民地内外的关系包括王室与殖民地、殖民地与殖民地政府、殖民地政府各部门与殖民地居民之间的关系看成一种相互的承诺。这一观念对美国的独立有很大的影响。二、《独立宣言》尽管殖民地享有自治习惯,但殖民地在英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殖民地居民在英国政治体系中的权利问题则长期悬而未决。10在这一问题上,殖民地与英国王室和议会的视角并不一样。在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