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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141-FS-2013-01R2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3年8月13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目录一、目的.....................................................................................................3二、适用范围.............................................................................................3三、境外学校的资质和管理要求............................................................3四、外送单位的职责要求......................................................................12五、其他要求...........................................................................................15六、生效日期...........................................................................................18附件一:初次审定信息..........................................................................19附件二:更新审定信息..........................................................................21附件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差异课程培训要求......................22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前往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境外学校)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满足外送培训学生需求量较大的航空公司需求,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制定本咨询通告。二、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仅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以及其选送学生实施训练的经民航局批准的境外学校。按照CCAR-91部或者CCAR-135部运行的公司所需飞行员,或者私用飞行员,在境外取得执照后可回国按照AC-61-01的规定换发执照,不适用本咨询通告。三、境外学校的资质和管理要求1.申请和受理飞行标准司负责受理境外学校的申请。初次申请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2)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其中,美国学校应为按照FAR-141部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欧盟国家和加拿大应为具有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的实施ATPL(A)整体课程资格,其他国家的学校应具有类似的资格能力,具体情况由飞行标准司确定;(3)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训练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4)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5)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6)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7)具有至少10名在该航校就职一年以上的全职飞行教员;(8)具有至少10架学校自有的训练飞机;(9)近三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无飞行事故;(10)通过了符合本咨询通告第四条1款要求的航空公司的考察,双方达成了为该航空公司培训外送学生的合作意向。2、申请审定程序2.1满足申请条件的境外学校应填写并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与其有合作意向的航空公司也应向飞行标准司提出书面申请。2.2境外学校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的电子版本:(1)所在国民航当局首次颁发和最近两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以及现行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清单;(2)运行手册(如适用),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和SMS有关政策的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3)学生英语水平评估方法和测试标准;(4)满足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大纲和满足咨询通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要求的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如适用),填写完整的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以及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5)学校近三年飞行安全记录及近二年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6)本通告附件一要求的所有信息。2.3飞行标准司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该学校的申请,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对于受理申请的,成立审查小组,对境外学校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文件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审查。2.4现场审查主要审查学校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训练设施和设备、训练教材和训练记录等。2.5审查小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提交审查报告。飞行标准司将依据审查小组的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出申请的航空公司外送学生至该境外学校训练的决定,并以临时认可(明传电报)的形式告知航空公司,有效期24个月,在此期间,其他航空公司不得外送学生到此学校训练。2.6待24个日历月到期时,飞行标准司将根据本条3款“更新审定程序”的要求对该境外航校进行审定,并依据审定结果做出是否颁发境外学校认可证书的决定。境外学校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认可证书载明如下信息:(1)使用的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如适用);(2)经批准的所有训练课程名称和负责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姓名(3)完成所有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后可申请中国驾驶员执照相应的执照和等级;(4)容量限制;(5)初始颁发日期、重新颁发日期、到期日期。2.7对于在现场审查后六个月内,因整改不到位等自身原因而未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认可证书的境外学校,审查小组应中止审定程序,飞行标准司将不再受理该境外学校的申请。3、更新审定程序3.1境外学校应在认可证书或临时认可有效期到期之前3个月,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申请更新认可证书,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电子版本的其他资料各一份,包括:(1)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2)自上次现场审定以来上二年内安全记录及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飞行事故报告;(3)本通告附件二所要求的所有信息。3.2飞行标准司在接到更新申请后,应成立复审小组,进行文件审查和实施复审现场审定。在完成所有工作后,复审小组应向飞行标司递交复审报告,飞行标准司将依据复审小组意见做出是否更新其境外学校认可证书的决定。3.3境外学校在两年之内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飞行标准司将责令其立刻停止招收新的学生,认可证书到期时,将不再受理或批准其更新申请:(1)理论训练或飞行训练发生弄虚作假;(2)不按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3)不按照要求保存学生训练记录或不向航空公司提供训练记录副本;(4)未得到批准,擅自开设训练基地实施训练;(5)具有无法满足中国民航局相关政策要求而严重影响训练质量和安全的其他原因。4、管理要求4.1容量限制的要求境外学校首次批准的最大训练容量为30名,在其按照经批准的课程至少培训10名中国学生取得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后,方可申请增加训练容量,增加额度最多30名。此后,每6个月可以再次申请增加最多30名的训练容量,对于只有一个经中国民航局批准的训练基地的境外学校,训练容量最多为200名,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中国民航局批准的训练基地的境外学校,训练容量最多为360人,同时境外学校中国学生的训练容量不得超过该校最大训练容量的70%,学校最大训练容量应参照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确定。境外学校在实施中国学生训练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飞行标准司将视情降低其容量限制:(1)中国学生数量超过容量限制;(2)因学校原因未及时办理学生签证,致使学生非法滞留;(3)飞行训练中发生事故,所在国国家当局确定为学校责任事故;(4)未为学生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5)出现事故或事故征候,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飞行标准司;(6)当出现本条4.6款所列的变更状况时,未按规定报告飞行标准司并获得批准。4.2英语评估的要求境外学校对拟接收的学生英语水平应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和测试筛选,确保学生具备进入训练的语言能力。4.3信息通报的要求境外学校应定期向航空公司报告学生训练情况,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终止学生训练前应当与航空公司协商决定。在训练中国学生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征候以上不安全事件都应当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如果出现人员伤亡事件,24小时通报飞行标准司,并随后提交所在国事故调查主管部门的最终报告。4.4训练记录的要求境外学校应为每个中国学生建立完整的训练记录,并保存该记录至少5年。当学生毕业或终止训练回国时,应向外送单位提交完整的训练记录副本,如果是电子记录,则可以提供一份可验证的电子记录副本。当中国学生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每一个训练阶段时,应由带飞教员或检查员在学生飞行经历记录本上为该学生所接受的训练签字证明。4.5完成训练的要求除训练过程中终止训练的学生外,所有外送学生在境外学校应完成经批准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如适用),通过了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如适用),取得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仪表等级和带有ICAO英语通信能力4级(含)以上等级签注的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境外学校应向中国学生提供表明该学生已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的结业证书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结业证书(如适用)。4.6变更的审批要求(1)所有权变更对于仅所有权发生变更而学校设施、人员和训练课程方面没有任何变化的境外学校,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之内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更改,同时附上详细说明,飞行标准司将视情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查。(2)主运行基地或辅助运行基地变更境外学校拟变更主运行基地或者增加辅助运行基地,应当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书面申请变更,飞行标准司将视情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训练中国学生。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电子版本的其他资料各一份,包括:(a)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文件;(b)有关基地设施的情况报告,包括基地的所有权情况、训练保障情况、飞机和训练装置的清单、主任或助理主任飞行教员简历等。(3)主任飞行教员变更(a)境外学校更换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仪表等级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60天之内,应当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供教员简历和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书或认可函(如适用)。(b)境外学校更换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主任飞行教员后30天之内,应当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供证明新的主任教员满足咨询通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有关经历要求的简历。(4)容量限制变更境外学校在申请增加训练容量时应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提交下述资料:(a)过去12个月内中国学生训练进度报告;(b)学校增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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