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学习目的]了解贸易术语的含义、作用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理解《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掌握FOB、CIF、CFR、FCA、CIP、CPT术语关于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国际货物贸易的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涉及到运输、保险、清关等多方面的问题。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商订合同时,必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点、以何种方式来完成交货?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及清关手续?4.由谁负担办理上述手续所需的各种费用?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相关的单据?如果买卖双方在每笔交易中都对上述这些问题逐一协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可能影响交易的达成。经过长期实践,国际贸易中逐渐出现了贸易术语。第一节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一、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贸易条件,是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也被称之为“国际贸易的语言”。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格构成不仅包含货物本身的价值,还包含卖方因承担风险、责任而产生的成本及相关的从属费用。如果卖方承担的风险大、责任广、费用多,货价自然会高;而如果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费用少,货价自然就低。也就是说,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它又表示了商品的价格构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商品的价格也各不相同。所以,贸易术语也被称之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二、贸易术语的作用1.简化交易手续。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了一定的交货条件和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只需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即可明确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从而大大缩短了交易洽商的时间,节约双方的费用开支。2.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成本核算。由于贸易术语表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便于卖方在报价前核算好自己所承担的各项费用,以便作准确的报价;买方也可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需负担的具体成本,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达成。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早在19世纪初,国际贸易中已开始使用贸易术语。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术语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使用地域也不断扩大。最初,对各种贸易术语并无统一的解释,经常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争议。为此,相关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制定了一些解释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逐渐得到法律界和工商界的承认和运用,成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即《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订的。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波兰的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1932年在英国的牛津会议上作了最终修订,共21条,并重新命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s1941)该惯例是美国的九个商业团体于1919年制订的,原名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它进行了修订,更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共解释了六种贸易术语,即:(一)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二)FOB(Freeon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三)FAS(FreeAlong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四)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五)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六)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该修订本在美国及美洲一些国家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与这些国家交易时,应明确贸易术语所适用的惯例,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1936年,国际商会制定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统一规则,称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为INCOTERMS,后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颁布其修订本。2000年,国际商会再次颁布了最新的修订本,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简称《INCOTERMS2000》,中文简称为《2000通则》,为国际商会的第560号出版物。《2000通则》具有如下特点:(一)将其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2000通则》共解释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的义务不同,将这13种贸易术语作了如下分类:1.E组。E组只包含EXW一种术语。按此术语成交,卖方在自己的处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矿场、仓库等)向买方交货。2.F组。F组包括FCA、FAS、FOB三种术语。按此组术语成交,卖方须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及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3.C组。C组包括CFR、CIF、CPT、CIP四种术语。按此组术语成交,卖方要订立运输合同,并在指定装运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及额外费用。4.D组。D组包括DAF、DES、DEQ、DDU、DDP五种术语。按此组术语成交,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13种术语的中、英文名称见下表:组别标准代码英文全称中文名称E组(启运)EXWEx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表3-1《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二)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各分为10项,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以“A”代表卖方义务,以“B”代表买方义务。具体如下: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支付货款A2.许可证、核准书及海关手续B2.许可证、核准书及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A4.交货B4.受领货物A5.风险转移B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B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B7.通知卖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A9.核查、包装及标记B9.货物检验A10.其他义务B10.其他义务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导言中指出,《2000通则》只限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关于货物的交付和收取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涉及为履行买卖合同所订立的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及融资合同等;而且只限于有形货物的贸易,不包括电脑软件等无形商品的交易。《2000通则》也只涉及货物和单据的交付,不涉及所有权和产权的转移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及其后果等问题。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2000通则》是包括的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影响力最大的一种。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贸易惯例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买卖双方可自愿选择采用哪一种惯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此时,该惯例才对双方具约束力;买卖双方也可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相同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但如双方在合同中既未排除,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往往也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其判决或裁决的依据。因此,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法律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相关链接三个惯例的约束力《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总则:“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本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此修订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方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000通则》引言:“希望适用《2000通则》的商人应明确注明他们的合同适用《2000通则》。”第三节常用贸易术语在《2000通则》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中,有6种是大家经常使用的,即F组的FCA、FOB和C组的CFR、CIF、CPT和CIP。掌握这6种常用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的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非常重要。一、FOB术语FOB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早出现的贸易术语。FOB的全文是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习惯上称之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根据《2000通则》的规定,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卖方交货前,应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等及时通知卖方。(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支付货款。(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实际含义。按《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OB术语时,卖方应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或“装上船”,其交货点为船舷。但从严格意义上而言,“船舷为界”只是用来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即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而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则不能完全以船舷为界。因为装船是一个连续过程,卖方不可能只负责至船舷为止,而必须完成这一整个过程。因而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会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2.船货衔接。按FOB术语成交,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卖方则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因而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