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市政及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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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市政及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市政及管线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1、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2000现状地形图(长距离市政及管线工程地形图比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跨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及管线工程的选址申请由市局受理;其他的由各区分局受理。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的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市局或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市局或分局经办人;3、市局或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分别提交市局市政业务办公会(以下简称“市政会”)或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市局或分局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政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申请人向市局或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市政会或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建设项目市政规划管理会审表》(以下简称《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市政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市政会审查。(2)市政会同意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必要的,可将已确定的规划要求一并函告建设单位,供其编制规划研究方案用。经办人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2日内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市政处负责审核道路控制线、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2、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分局负责在《市政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2)市政会同意的,分局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必要的,可将已确定的规划要求一并函告建设单位,供其编制规划研究方案用。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返回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按审签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3、分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提交协办部门分别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选址示意范围,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必要的,可将已确定的规划要求一并函告建设单位,供其编制规划研究方案用);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四)公布依法应当公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时同时公布。九、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决定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区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不列入审批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选址意见书办理期限。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市局或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申请人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计时恢复通知》。十、选址意见书的注销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6个月内未申请延续且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十一、选址意见书的效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是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第二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市政及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函的办理一、办理规划条件函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国家有关部门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4、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二、规划条件函受理范围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三、办理规划条件函所需材料1、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原件1份);2、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的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拟出让土地范围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四、规划条件函受理机关跨区级行政区的市政及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函由市局受理;其他的由各区分局受理。五、规划条件函决定机关市局及各区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的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决定。六、办理规划条件函的程序(一)受理1、土地主管部门按窗口公示的办理要求,向市局或分局窗口送交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市局或分局经办人;3、市局或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分别提交市政会或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市政会或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政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在申请人向市局或分局窗口送交补正材料后,按程序提交市政会或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受理复函》,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不同意受理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不予受理复函》;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土地主管部门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查与决定1、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市政会审查;同意受理,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市政会审查。(2)市政会同意的,经办人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2日内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市政处负责审核道路控制线、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2、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综合有关材料,草拟《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分局负责在《市政会审表》中提出初审意见,3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2)市政会同意的,分局1日内将工作草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至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控制线工作图、送市政处审核道路等相关规划控制线,5日内返回分局(工作草图由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存档)。分局核算建设用地面积、划定规划拆迁范围线等其它规划控制线、按审签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报市局审签;不同意的,分局负责办理《审查复函》。3、分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1)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在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5日内,综合有关材料,拟定《市政会审表》,提出经办意见并绘制工作草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2)分局业务办公会同意的,办理《规划条件函》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三)送达《规划条件函》及其附图或《审查复函》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国土部门送达。其中不同意核发规划条件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七、办理规划条件函的时限(一)时限自同意受理土地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拟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函等材料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限内作出的,经有权作出决定的市局领导或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国土部门。(二)不列入办理时限的情形在作出是否核发规划条件函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的上级机关审批(审查)、需要听证(或公开征询意见)、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划条件函办理时限。规划条件函的办理因上述原因中止时,市局或分局应在办理时间中止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土地主管部门发出《计时恢复通知》。八、规划条件函的注销土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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