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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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煤矿的有关规章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指挥、协调与控制,保障生产过程中人、物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安监总煤行[2007]107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条款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瓦斯检查员和测风员必须坚持每天24小时跟值班制度,随时了解矿井通风、有害气体含量,防消尘情况并认真记录、汇总每月报表,按规定如实填报,审批后分别报送有关单位。2、发现矿井气流局部紊乱,通风设施损坏,风流反向,有害气体异常涌出,应立即向调度部门汇报,同时汇报分管领导及矿长,依据领导决策迅速果断处理。3、建立一通三防汇报记录,做好一通三防的上传下达、信息反馈工作,按要求将有关情况送达矿领导。4、矿部每月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布置有关工作。(二)、一炮三检管理制度1、瓦斯检查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度。2、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不准放炮,炮后达1%严禁作业。3、对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应做到随时检查,确保瓦斯不超限作业。(三)、防治水管理制度1、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矿井水害因素分析和预测,认真编制并组织完善矿井防治水计划。2、在受水害威胁的井巷施工,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生产技术科要事先写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提出防治措施。3、矿井排水能力应符合20小时之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外加备用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1/2-1/3,并有不小于4小时矿井正常涌水量的储水能力。4、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含水层探水注浆设计,地面防洪、防汛工程设计、均需报矿长审批,矿井防治水规划需报矿长审批。(四)、顶板管理制度1、严格按光面爆破要求施工,减少对围岩的破坏。2、爆破后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检查通风、拒爆、残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进入工作面敲帮问顶。3、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清除顶板、工作面上的活矸危石、排除隐患。4、未进行支护前,每次进入工作面工作时,必须由班长监护,找掉浮矸危石,确认无安全隐患,方可进入。5、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措施。6、支护和敲邦问顶工作必须按照由上到下、从外向里、先顶后帮的顺序进行。7、采用树脂药卷锚杆支护的全部使用锚索机施工,确保施工人员安全。8、在施工锚杆过程中,要安排专人监视顶板安全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消除隐患。9、各班安全管理人员、带班矿领导每天下井后必须首先到各工作面检查顶板情况。10、井下发生冒顶预兆时必须停止工作面一切工作,立即采取戴帽点柱、搭设木垛或架设支架等措施制止事态扩大。(五)、煤矿防尘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2、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后应喷雾洒水降尘。3、井下溜煤眼放煤口和装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洒水装置。4、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5、加强个人防护,坚持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了能及时收集矿井安全信息,传达上级安全决议,及时解决处理有关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矿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的当天下午为矿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间,临时决定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由矿调度室负责通知。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矿长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的副矿长主持召开。3、下列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由当班带办矿长负责考勤。矿领导(生产、安全、机电、带班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瓦检员、电工、放炮员、带班班长、绞车司机、运输工,外包队的负责人等。4、除了参加上级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因特殊情况参加不了安全办公会议人员,必须向主持或组织会议的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进行处罚。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办公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6、凡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会上要求处理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组织整改,同时要求认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诿,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按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由于不整改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7、由于难度较大,确定不能按时整改的项目,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矿长或技术负责人。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1、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组织召开。2、安全生产会议,由当班带办矿长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生产、安全、机电、带班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瓦检员、电工、放炮员、带班班长、绞车司机、运输工,外包队的负责人等。3、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或当班带班矿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4、各班组长(外包队长)在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元,外包队长罚款50元。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1、矿必须在年前制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3、各班组必须认真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班组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4、矿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5、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6、全矿所有职工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8、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班组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9、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10、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2、煤矿应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煤矿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3、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4、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领导(生产、安全、机电、带班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瓦检员、电工、放炮员、带办班长、外包队的负责人等。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元。6、除了参加上级会议的人员外,原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当班带班矿长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7、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条20至1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8、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工具、材料,矿领导予以重视,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江西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赣煤行管发[2010]10号)的规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负责人及经培训合格,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的实际控制人等。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负责人及取得煤矿安全资格的实际控制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4、带班人员应将其姓名和职务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且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出井。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6、每月30日前矿应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三)、考核及相关规定1、矿组织有关人员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100元/次。5、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主体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及《江西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赣煤行管发[2010]10号)的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信号硐室内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安全事故。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的事项,交代完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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