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1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的分类(P116)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外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3.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2)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2010年)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答案】ACD【解析】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数人共享一个债权或者共负一个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有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负连带债务。6.原物与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解释】苹果属于消耗物,房屋属于不消耗物。【例题·单选题】在物的分类中,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是()。(2009年)A.流通物B.动产C.特定物D.不消耗物【答案】B【解析】(1)选项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2)选项C: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3)选项D:不消耗物是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8.有主物与无主物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解释】苹果是单一物,咖啡奶糖是合成物,企业财产、破产财产、合伙财产等是集合物。民商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210.定着物与附着物(1)定着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附着物(如电梯、浮雕、挂橱),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2)定着物不是其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3)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如窗式空调、挂橱),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如电梯、墙上浮雕)。11.货币(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P118)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4)物权是绝对权①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②物权是法定权利,其内容、效力均由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物权人能够在合法范围内无限制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相关链接】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可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如物权)和相对权(如债权)。【例题·单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2009年)A.请求权B.支配权C.相对权D.对人权【答案】B【解析】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18)1.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例题·单选题】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2006年)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答案】D【解析】(1)选项A:一物之上可以既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又存在地役权,或者既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又存在地役权;(2)选项B:一物可以先抵押,后质押,也可以先质押而后又被留置;(3)选项C:一物之上可以既存在所有权,又存在用益物权,或者既存在所有权,又存在担保物权等;(4)选项D:共有物上成立的是一个所有权,只是该所有权由多人共享。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例题·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由法律直接规定。(2007年)民商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3A.内容B.种类C.抛弃D.争议解决方式E.救济请求权的提出【答案】AB3.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2)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四、物权的分类(P118)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1)自物权(即所有权)(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3.主物权与从物权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1)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案例】教材P119。(2012年教材新增)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例题·单选题】准物权由特别法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根据物权法理论,()属于准物权。(2008年)A.土地承包经营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探矿权【答案】D【解析】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五、物权的效力(P120)1.物权的支配力2.物权的优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C.乙既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也不得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丙享有物权,乙享有债权,丙的权利优先于乙【答案】D【解析】(1)选项A:甲乙之间、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于债权合同,根据债的平等性原理,其效力并无时间先后之分;(2)选项BC:丙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但由于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丙已经办理登记,享有物权,其权利优于乙。民商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4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2)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例题1·多选题】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2006年)A.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B.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请求权C.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D.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E.在内容上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答案】ADE【解析】(1)选项B: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发生前提,与债权无关;(2)选项C:物上请求权可以直接通过意思表示行使,并不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如要求排除妨碍。【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07年)A.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请求权B.物上请求权属于支配权C.物上请求权并非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D.物上请求权体现了物权的效用【答案】B【解析】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因此,选项B错误。4.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案例】甲的手表丢失,被乙拾得,甲请求乙返还手表的权利就是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1.所有权的权能(P121)(1)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2)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P122)(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2008年)A.国家所有权B.集体所有权C.个人所有权D.私人所有权E.法人所有权【答案】ABD【解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二、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P12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例题·单选题】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2009年)A.原始取得B.先占取得C.善意取得D.继受取得【答案】D【解析】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民商法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5(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P122)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P122)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4)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