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第一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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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第二编总论第一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是相对于作为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的称谓。公民与自然人:民法总则第二章的题目为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但是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还包括无国籍人、外国人,这与公民的概念不完全同一,所以从表征民事活动参与主体的作用发挥角度看,宜用自然人的概念。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的前提和资格。(一个人获得权利的权力)1.概念自然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又叫权利资格。亦称自然人在民法上的人格。2.民事权利能力的来源与历史沿革西方自然法理论:天赋人权。事实上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对应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历史上,(1)奴隶社会里,奴隶是权利的客体,而非权利的主体,不具有权利能力。而其他人的权利能力是分等级的,如果一个人欠债不还,则其人格减等,甚至人格大减等,由自由民变为奴隶;(2)在封建社会,依然存在农奴,其权利能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人格是不完整的。在家庭中,妻子相对于家长权利能力还是不平等的。(3)进入资本主义后,法律渐渐地确立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法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法国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德国民法典从一个国家的公民扩展到了所有的人,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平等。但是这种权利能力的平等仅体现在财产方面,在人身方面、家庭方面,这种平等是受限制的。法国民法典规定丈夫应该保护其妻子,妻子应该顺从其丈夫。德国民法典规定丈夫有权决定共同生活中的一切事务。(4)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才得到改变。现在各国民法在民法中都开宗明义地阐明,民事权利能力生而具有。而这种权利能力对于现代人从事民事活动,亦即生活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十分重要的。3.特点。(1)广泛性自然人有权享有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法律上消极地规定当事人不能享有的权利,例如自然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个人不能拥有武器等。此外的各种权利法律是不予限制的。(2)平等性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仅是拥有权利的平等,而且在承担义务、责任方面也是平等的。(3)不可放弃、剥夺性对于现实得到的权利,权利人是可以放弃的。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都是可以放弃的。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也是可以被剥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可以享有权利的能力。区别于权利本身,民事权利能力是不能放弃和剥夺的,因为民事权利能力是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甚至可以讲,是生存的前提。244.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权利能力的开始A、出生:法理上一般的认定,婴儿活着离开母体认为是出生。出生时的状态会影响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e.g.对于某父亲的遗产为100万,对于遗腹子,如果活着出生,则与其母亲,即其祖父平分其遗产,各得33.3万。但是如果出生五分钟后小孩死去,则其33.3万归其母亲所有。B、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律上是不具有的。胎儿没有自己的意识,其利益与其母亲的利益时融为一体的,不具有单独的权利能力。(刑法上还涉及到堕胎是否合法的问题)但是在具体的情况下,胎儿可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利。e.g.对于遗腹子,其父亲的财产继承上应该为其保留一定的份额。罗马法:只要是对胎儿有利,则视其为出生。e.g.台湾:以活体为限,胎儿就其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为时,视其为出生。e.g.德国:遗腹子亦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出生时活体则交予抚恤金。)怀孕期间输血感染艾滋病,胎儿也可能感染,则出生时,小孩也有请求赔偿的权利。e.g.父母工作环境导致小孩的畸形,则小孩及其父母都有索赔权。e.g.父母导致小孩得病(吸毒、明知有遗传病),不可能支持其索赔权。(造成家庭内部的紧张)(2)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其时间确定是十分重要的。(现在死亡证明上死亡时间精确到分)A判定死亡的标准:(1)以前标准:呼吸、心跳——现代医学不认为是不可逆的现象,作为死亡的标准时不准确的。(2)现代观点:脑死亡,不可逆的。植物人:大脑死亡——死否已经死亡,有争议。因为有重新活过来的案例。日本对死亡判定的标准有六项——对死者的尊重。B死亡时间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重大的影响。e.g.夫妻共有100万,丈夫有一个哥哥;妻子有一个妹妹。如果在煤气中毒事故中,妻子如果比丈夫晚死5分钟,则丈夫死后妻子继承遗产,妻子死后遗产归其妹妹所有,如果是妻子先死,则100万最终归丈夫的哥哥所有。C对于那些无法确定真实死亡时间的情况,法律上有死亡推定的制度。(1)法国民法典: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而且无法确定确切的死亡时间,则推定老人、小孩比成年人先死。(2)德国民法典:在同一事件当中,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时,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3)我国的规定:如果在同一个事件中死亡:a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上例中,丈夫没有兄弟,则推定丈夫先死。b都有其他继承人的。比如父子都有另外的继承人,推定长辈先死。又如两个死者是同辈人,则推定两者同时死亡。D死亡时间不是定的越晚越好。——不利于器官移植。(角膜——需要在死后一定时间内加以利用)E作为一种民事法律事实(状态)死亡会引起下列的法律后果:25a继承开始。b婚姻关系终止c涉及到死者的代理的法律关系终止(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d债权债务关系有可能终止——可以按照继承程序转移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意义A、失踪:一个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到一定年限,成为失踪。(《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意义: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厉害关系人的利益。e.g.饭馆经理失踪两年,长期的债务关系不明确会给社会和本人带来负面作用。B、利害关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债权人债务人、遗赠接受人。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申请后,发出公告,三个月内依然没有被申请者的消息,则法院将发布判决,确定其为失踪人。C、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1.失踪人的财产有其配偶、父母及其他亲属代管。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e.g.债权人可以向其亲戚请求还清债务e.g.失踪人支付抚养费(2)宣告死亡A、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规定为4年)B、时间:有些情况下可以缩短:因意外事故而生死不明的,时间可以缩短为两年。(与此对应的是自然情况)两年太长了,德国最短时间为3个月。(e.g.矿难死亡概率很高——对亲属的赔偿金必须等到宣告死亡后才能给予)战争的起算时间(四年):战争结束日?战役结束日?战斗结束日?C、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债权人等)。两个角度看:失踪者的家人对失踪事实是最为关切的,而且对失踪者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从逻辑上讲,上述顺序是适当的。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一些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出于自己的利益,希望申请其死亡,但是其家人出于情感和利益考虑,可能不申请,则债权人的申请权利就被搁置了,这样对第三方利益的保护是不利的。佟老师观点:不必设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保证有利益者的利益实现。D、宣告死亡的公告:向社会作出某自然人死亡的公告。目的是排除下落不明者存活的可能性。公告期:1年和3个月。一般下落不明的: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3个月。公告期满的,法院正式宣告被申请者死亡,并且确定一个死亡时间。E、宣告死亡的意义:26在改变下落不明者与利害关系者民事法律关系不明情况这一点上,宣告失踪起着暂时的澄清作用,而宣告死亡则是比较彻底的确定方式。F、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婚姻关系消灭。2.相关的财产关系消灭:所有权、债权消灭(主体不再是他)继承关系开始:权利义务主体开始改变。3.代理关系(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终止。G、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是法律对事实的一种推定,而事实在这种推定面前是优先。所以当他回来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其生存着的,法院应该撤销死亡宣告。他在宣告死亡期间所进行的合法民事行为有效。对于婚姻和继承关系,情况比较复杂。基于死亡宣告产生的各种民事法律后果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出于保障生还者的生活需求的考虑。但是如果规定“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则可能会给财产取得人使用处分财物带来压力,所以还需法院平衡双方的利益。生还后,如果配偶没有结婚,则他们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补办相关手续)如果配偶重新结婚的,则其配偶在原配和现配之间作出选择。(这时候不能认为后一个婚姻关系不成立)《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行为能力的概念及确定行为能力的标准。1、概念:自然人凭借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2、标准及规定:一个人处理法律关系时,能够做到正确审慎地处理事务,是否能够准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比如对行为方式、客体的理解)个体对事物理解能力不同,但是法律在确定这种行为能力时,应该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标准:法律上一般以年龄为统一的判定标准,同时考虑成年人的精神状态(智障者)。这种表面上是对他们参与民事活动活动的限制,事实上是对他们权益的一种保障。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三种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完全行为能力人1、定义行为人能够独立地,不依靠他人而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充分的判断力)272、标准(1)世界各国的年龄标准是不同的:15岁-25岁。(大多数是18岁)(2)有些国家除了年龄标准外,还有辅助性的条件:结婚年龄可能早于成年年龄,则一旦结婚则具有行为能力。授权行为能力:父母认定子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则授权其为成年人。(一些外国的立法认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成年。(3)我国以18岁为界认定公民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宪法中规定年满18岁,则拥有政治权利。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前:人民公社有关规定:农民年满16周岁可以入社;城里面年满16周岁可以当学徒工。有国家以此为工作成年制。司法解释:以自己独立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其收入应该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疑问: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应该要求达到一般生活水平?“视为”: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否自己承担责任,父母不再是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些人的生活积蓄很少,如果其父母不承担责任,则有可能对受害人不公平。以上可以解释高院的解释对民法通则条件的提高。三、限制行为能力人1、规定: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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