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楚天支队3出台背景•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方式。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都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要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完善考核制度。2008年,部以文件形式印发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交体法发〔2008〕570号),两年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推行,收到较好成效。特别是在2008年,部开展了交通运输全行业行政执法检查活动,评选了68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78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101名文明执法标兵、37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并印发了2008年度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情况通报,在行业内外收到良好反响。5制定的必要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对加强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因此,为保证国家依法行政要求的顺利推行,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7颁布实施的意义•在总结历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实践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并将其从规范性文件提升到规章层面,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9设立的制度•制定过程中学习借鉴了其他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结合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和交通运输执法的特点,经过反复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主要设立了六项制度,分别为:•一是细化了考核评议的内容与标准,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直接规定了不达标的六种情况即考核的否决制度,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的整体结构,强化管理工作力度;•三是设立评议考核的加分制度,进一步发挥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四是考核结果复核制度;•五是执法反馈制度;•六是奖惩制度。•这些制度在《评议考核规定》中形成了有机的整体,相对完善了评议考核的工作机制,保障执法考评工作取得实效。11重点内容•(一)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考核标准是执法评议工作据以开展的基本准则。《评议考核规定》第六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予以了明确,这一基本标准将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工作,是一种普遍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为重点内容,这三类行政执法工作量大面广,容易引起社会反响,需要重点规范,因此《评议考核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专门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工作应达到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另外,由于行政救济手段对管理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评议考核规定》第九条对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述案件的考核标准作了规定;考虑到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评议考核规定》第九条对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也专门明确了评议考核标准。•(二)执法评议考核的计分制度第三章主要规定了考核评议的组织与实施、考核主体与形式等,执法考核评议计分制、执法考核评议结果的种类、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方式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评议考核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要采取百分制形式,同时,明确规定了考核不达标的六种情形,以及加分原则和扣分原则,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执法评议考核的计分制度。在《评议考核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曾有单位建议统一规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评分标准,经研究,我们认为,由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门类较多,地区差异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对执法评议考核具体计分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将难以兼顾不同地方和不同执法门类的需要,因此《评议考核规定》最终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三)执法评议考核的方法和奖惩制度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评议考核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开展执法评议工作应当以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对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的具体方法予以了明确。同时,《评议考核规定》在第四章中规定了考核评议的奖惩制度,特别是规定了考核结果不达标单位的法律后果,将执法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也是本规定得以推行并取得实效的基本保障与制度安排。15考核主体•《评议考核规定》规定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规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上报。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直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上级管理机构对下级管理机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和指导全国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和组织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四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22第二章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情况;•(二)在行政强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三)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情况;•(五)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第六条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二)行政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三)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七)依法制定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八)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的工作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第七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规定;•(二)行政执法符合执法权限,无越权处罚情形;•(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五)定性及适用法规准确,处理适当;•(六)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七)对依法暂扣、罚没的财务妥善保管、依法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等情形;•(八)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九)法律文书规范、完备。•第八条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权;•(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以及受理要求等相关内容予以公示;•(三)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四)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听证程序合法;•(五)法律文书规范、完备。•第九条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复议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和答辩意见等情形;•(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四)依法、及时处理控告申诉,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十条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严格执行上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二)对已经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三)依法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的情形。29第三章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照本规定开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和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对本系统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在本辖区内予以通报。•第十三条开展年度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可以成立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任组长,交通运输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四条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系统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第十六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第十八条对违法执法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第十九条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第二十条对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可以自结果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负责执法评议考核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可以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档案,如实记录日常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作为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反馈制度,适时邀请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反馈工作,改进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42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三条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考核结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