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一)税款专款专用一般情况下,税收收入都直接纳入国家预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到国家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税法并不规定各个税种收入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方向。但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同,其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二)属于一种附加税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征税的目的物,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而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负担水平,不是依据纳税人获取的利润水平或经营特点而定,而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的。城镇规模大的,税率高一些;反之,就低一些。例如,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这样规定能够使不同地区获取不同数量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进行城市的维护和建设。(四)征收范围较广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居主体税种的地位,占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70%左右,其征税范围基本上包括了我国境内所有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作为税基,从这个意义上看,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乎是对所有纳税人的征税,因此,它的征税范围比其他任何税种的征税范围都要广。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一)补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不足城市在国民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城市的中心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使城市的维护建设欠账较多,远远跟不上工农业生产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在1984年以前,国家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除了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外,还在部分城市试行从上年利润中提取5%的城市维护费的办法。采用这种办法集中城建资金,不仅面窄、量少,而且极不稳定。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利润减少,又直接影响了城建资金的提取量。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商品劳务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征收,这样,不但扩大了征收范围,而且还可以保证城建税收入随“三税”的增长而增长,从而使城市维护建设有了一个比较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来源。(二)限制了对企业乱摊派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有些地区和部门借口城建资金不足,随意向企业摊派物资和资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国家把地方政府用于城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这就为限制对企业的乱摊派提供了法律保证。(三)调动了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维护和建设的积极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政府确定。这就明确了城市委会建设税是一个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地方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与当地城市建设直接挂钩,税收收入越多,城镇建设资金就越充裕,城镇建设发展就越快。这样,就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其关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从另一角度看,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个地方税种,也充实和完善了地方税体系,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规模,为整体税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但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三税”不征收城建税。第三节税率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第一种情况: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第二种情况: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第四节计税依据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朴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自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第六节税收优惠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建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建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建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四)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第七节征收管理一、纳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建税的环节。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建税。二、纳税地点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所以,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二)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所以,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三)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四)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三、纳税期限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根据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规定,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均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根据营业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在1994年分税制前制定的,1994年后,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因此,在缴税入库的时间上不一定完全一致。附: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一、教育费附加概述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开征了农村教育事业经费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必须在国家增拨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经费的同时,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开辟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此,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决定从同年7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三、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四、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巅峰之云独家奉献更多精彩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比率【例5-2】某市区一家企业5月份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00元,缴纳消费税300000元,缴纳营业税100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征收比率=(200000+300000+100000)×3%=600000×3%=18000(元)五、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