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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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一、中国共产党监督的意义/作用(一)党内监督的意义和作用1、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保持党的性质的纯洁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2、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增加决策民主的程度使党的领导干部防微杜渐调动群众积极性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3、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二)中国共产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意义和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总领导作用的重要保证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监督对客体有极高的权威二、中国共产党监督的特点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监督机制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监督渠道的多样性监督内容的多项性党员在监督面前人人平等监督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权利和被监督的义务并存三、中国共产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1、宗旨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实现这一宗旨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群众之间的关系。2、政治方向监督最根本的政治方向就是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选人用人问题上的监督在选人用人上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要任人唯贤,而不能任人唯亲,任人唯貌。4、作风监督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作风监督主要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监督。5、纪律监督政治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党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出新要求十七大报告在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首次提出,以后在选人和用人上要提高公信度。主要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延伸考察、任前公示等方法,着力把干部选拔的标准和要求,把干部选拔的程序都交给群众。在干部监督工作方面,几年来,全国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133467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7520人。根据审计结果,有2585人被免职或降职,有1363人受到纪律处分,有42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全国共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人员9378人,并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31起换届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处理。6、对腐败的监督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防治腐败的必由之路。——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四、中国共产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方式方法1、日常工作监督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来实施的方式由行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来实施的方式•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由行政机关内部的全体党员模范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来实现全面系统的监督2、专门机关的监督(1)含义专门机关的监督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行政机关中的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以及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的监督。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府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她的党员,因此,纪检机关对党员的监督实际上也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2)优势:由党的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监督具有权威性双重领导体制既要管好党纪,又要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自上而下的监督网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3)党的纪检机关对同级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监督“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中国共产党党章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解决好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强化“一把手”的自我监督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好民主生活会,强化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把好“进口”,严格考核,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一把手”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实现决策民主化,强化人民群众对“一把手”的监督抓住“源头”,从严约束,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强化对“一把手”的经常性监督第六章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涵义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他们的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这是由我国“议行合一”的宪法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决定的,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能像实行分权制的国家那样实行否决权。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对象广义上讲,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各党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组织。从行政监督的角度上讲,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对象一是由其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由其选举或决定产生的执行机关组成人员。主要是对由它选举和任命的政务类公务员的监督,即主要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对业务类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由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对象不包括政府机关中的一般工作人员。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法律性人民性根本性集体性间接性四、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模式世界范围内,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立法监督的模式可分为三大类:至上性的立法监督(中国、英国)制衡性的立法监督(美国)有条件的立法监督(法国)五、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最高层次,最有权威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问责缺位的原因:1.政府官员的“官帽”形式上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实际上是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2.人大代表的“代表性”不足3.人大问责缺少相应的程序六、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作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是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需要七、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监督内容从整体上讲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具体到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工作进行监督对财政预算工作进行监督对贯彻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办理议案和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监督对选举和任命的行政机关组成人员履行公职和廉政方面的监督八、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质询和询问任命罢免或撤销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定期听取行政机关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行政机关的活动实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导检查和视察询问和质询的区别询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或委员对有关问题不清楚或不了解,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种形式。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的议事原案。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询问只具有介绍、说明的性质,帮助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报告或议案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不具有议案的性质。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即必须写明质询是针对政府或者政府的哪个部门、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的;必须写明质询什么事情和为什么质询。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是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同时,受质询机关的口头答复人须是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询问的运作程序则简便、灵活,没有规定要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与否。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代表个人即可以提出询问。对回答询问的人也没有严格要求,一般由有关机关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即可。九、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原则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原则监督大事原则注重效率原则全过程监督原则纠偏原则十、如何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党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不断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三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九章附则《监督法》强化监督权:人大如何监督“一府两院”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确立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及同级政府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立法监督制度建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机制第七章司法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一、司法监督的涵义及特征1.司法监督的涵义: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所进行的监督。2.司法监督的特征:国家意志性专职性集中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司法监督实行民主集中制经常性和群众性普遍约束性和广泛性二、司法监督的地位和作用重要地位: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整个法制的统一实施国家赋予的强制监督手段国家赋予的专项监督权力司法监督是国家政权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重要作用: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违法行政的损害,对行政相对人实行司法救济三、司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一)司法监督的内容1、检察机关司法监督的内容:依照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特殊职责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予以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或利用职权进行犯罪的案件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2、审判机关司法监督内容人民法院是我国专门的审判机关,其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和人民检察院配合,依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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