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H型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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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H型钢柱第一节需求一览表1.设备需求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瓦塘至洪洞北站前魏家滩至瓦塘联络线GH240根GHT240根注:1.高度H一般为9.5m,也存在11m及8.5m及其它情况。H型钢柱支柱选型仅供投标参考,最终H型钢柱型号的选择及细分在设计联络时与施工图设计院共同确定,最终以施工图为准。2.交货期、交货目的地见“商务文件”。3.设备数量供投标参考,最终采购量以施工现场需要的工程量为准。2.服务需求序号内容数量地点1技术服务(供货方派人)安装督导现场开通、调试督导2设计联络(采购方派人)工厂3设备预验收(采购方派人)工厂4技术培训工厂或现场注:上述各项费用应为所参加设计联络人员、设备预验收人员及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食宿、往返火车或飞机票及当地交通费用,该报价需纳入总价,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3.推荐易损件、备件及专用工具: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1专用工具2系统维护2年所需备品、备件注:要求提供详细清单,单独报价,纳入总价。第二节主要技术规格1.应用范围及工作用途用于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的H型钢柱。2.环境条件和工作条件(1)最高温度:40℃(2)最低温度:-25℃(3)最大运行风速:30m/s(4)结构风速:40m/s(5)覆冰厚度:5mm(6)雷暴级别:多雷区(7)地震烈度:≤Ⅷ度3.规格类型3.1规格类型制造H型钢柱的柱身材料必须为热轧H型钢,其尺寸、外形、参考重量及静态参数应满足标准GB/T25020.4-2010。3.2支柱外形尺寸和技术规格3.3主要技术参数3.3.1H型钢材应经投标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并确保H型钢柱其尺寸、外形、参考重量及静态参数应满足GB/T25020.4-2010、通化(2008)1301规定。3.3.2接触网支柱根据要求考虑预留腕臂底座、下锚装置底座、附加线(正馈线、保护线、回流线、架空底线等)肩架、设备底座、电缆固定卡座、接地连接、精测网设备底座的安装预留孔的精确机加工,以及电缆固定卡箍和局部加强肋板的加工,并应在报价中包含此部分费用。具体开孔要求在设计联络中确定。3.3.3投标人或其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应具有一级钢结构制造安装或施工资质。3.3.4投标人或其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应具备国家认可的钢结构设计资质。3.3.5投标人或其所提供产品的制造商应获得钢厂的授权。3.3.6一般性描述(1)产品H型钢外型尺寸应符合技术规格书及本工程施工图纸要求,法兰规格和螺栓开孔孔径需满足本工程的土建预留的施工安装要求,详细加工设计应在施工图设计联络中确定。(2)材料及力学性能:型钢柱及其它零部件材质应为Q235系列碳素结构钢,底板(或法兰盘)采用热轧钢板,材质还应适应环境的最低温度要求,具体环境条件见技术规格共同条款。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的质量证明书和硫、磷含量的质量证明书,材料及力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GB/T700及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对钢材的质量有异义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查。(3)各型钢柱的检验弯距、扭矩需满足GB/T25020.4-2010、通化(2008)1301规定,同时应满足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弯矩的检验要求。(4)支柱挠度要求:运行风速35m/s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接触导线高度6000mm处的支柱挠度不大于25mm。钢柱加载至标准检验弯距时,其柱顶挠度不大于支柱高度的5/100。(5)钢柱加载至承载力检验弯距时(为标准检验弯距的150%),各构件不应产生明显的屈服,锌层不剥离、不凸起。3.7接口要求接触网支柱根据要求考虑接触网设备、零件安装预留孔的精确机加工,以及电缆固定卡箍和局部加强肋板的加工,并应在报价中包含此部分费用。4.技术标准和文件资料4.1接触网H型钢制造及验收应符合下述标准:《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钢柱第4部分:H型钢柱》GB/T25020.4-2010《客运专线铁路接触网H型钢柱》通化(2008)13014.2文件资料的提交4.2.1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条件、企业标准、工艺规程、试验方法及验收规则等技术工艺文件。4.2.2资质证书、产品检验报告。4.2.3钢材、原料等的原始出厂证明。钢材的名称符号、大样图、柱顶及柱底部位的细部构造图、材料、重量、防腐方法及详细的工艺流程。4.2.4H型钢柱交货时,每批产品均应附有详细的试验报告。4.2.5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H型钢柱的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方法的说明及注意事项。4.2.6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应具有相应的现场服务的经验和满足工期要求的供货计划和供货能力证明资料。4.2.7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产品制造的质量保证体系。5.工艺要求5.1原料进厂检验(1)投标人应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确认H型钢材尺寸、外形、参考重量、静态参数满足通化(2008)1301与GB/T25020.4-2010规定。(2)所用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标准:(a)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b)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5.2钻孔及焊接(1)钢柱的加工、制作应符合《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2694)及《电气化铁道接触网钢支柱第4部分:H型支柱》(GB/T25020.4-2010)的要求。(2)钢柱上预留孔的位置、数量和加工精度在施工设计联络时确定。(3)钢柱焊缝的质量应符合钢柱制造图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的规定。(4)焊接可采用电弧焊或气体保护焊,焊接构件的所有焊缝都应是密封焊缝,不得有气孔、沙眼等焊接缺陷。所用焊接材料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焊条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3热浸镀锌防腐(1)锌层附着量应不低于610g/m2,且任何局部锌层厚度不低于86μm。镀锌质量、试验方法及检验标准应符合GB/T13912-2002《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并符合《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2694)和铁路工程建设通用参考图《接触网H型钢柱》(通化(2006)1301)的有关规定。(2)钢柱镀锌所用锌锭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GB/T470的规定。(3)在钻孔和焊接之后,热浸镀锌层厚不低于86μm。6.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无7.技术服务与培训7.1基本要求见《总则》及技术规格书共同条款。7.2现场调试安装所需服务时间、人数:无。7.3设计联络为见需求一览表。8.出厂检验与验收8.1出厂检验8.1.1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厚度、涂层厚度、质量、焊缝质量及标准检验弯矩和标准检验弯矩下的挠度试验、扭矩试验。8.1.2批量同材料同工艺的钢柱,每1000根为一批;如一年生产总数不足1000根,但不少于30根时,也可作为一个验收批。8.1.3抽样所有钢柱均应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锌层、漆层厚度检验。从以上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根进行标准检验弯矩和标准检验弯矩下的挠度试验、扭矩试验。8.1.4判定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漆层厚度及结构性能均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8.2型式检验8.2.1检验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1)当首次投产或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时;(2)当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当同类产品累计生产2000根或在两年内生产总数不足2000根时;8.2.2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厚度、漆层厚度、焊缝质量、防腐性能及标准检验弯矩、标准检验弯矩下的挠度和承载力检验弯矩检验、扭矩检验。8.2.3抽样(1)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厚度每批随机抽取5根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锌层厚度和漆层厚度检验。(2)结构性能从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锌层厚度和漆层厚度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每批随机抽取2根进行结构性能检验。(3)防腐性能从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镀层厚度均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根检验进行镀层结构性能检验,由企业提供相同工艺条件下的测试面积不小于100cm2的试板进行镀层均匀性检验。8.2.4判定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防腐性能和结构性能均符合本招标要求。8.3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见GB/T25020.4-2010。8.4投标者应在进行抽样试验及型式检验前一周通知买方,买方保留参加检验的权利。8.5试验报告8.5.1型式检验报告应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内提供。8.5.2例行检验报告在完成试验后两周内提供。8.5.3上述检验报告均应一式两份。8.6验收:H型钢柱的验收依据本技术条件及相关标准执行。9.投标技术文件9.1支柱型式和主要技术性能描述,必要的图纸。9.2主要生产设备情况和制造工艺规程(包括焊接工艺规程、热浸镀锌工艺规程等)。9.3相关的试验报告和省、部级鉴定证书。9.4制造厂的资质证书、ISO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供货业绩、在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9.5标志与包装说明。9.6支柱的安装与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所需的特殊工机具。9.7产品制造的质量保证体系。9.8若采用技术性能要求规定以外的其它新型结构,应提供该种结构的详细技术条件与技术参数、能够完整描述其功能的图纸、试验报告、与本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结构的详细经济技术比较,其它要求同上。10.质量保证10.1供货产品的质量控制应严格按照ISO9001标准进行。10.2投标者应随生产过程尽快提供必要的质量记录,如原材料检验记录等。10.3投标者应具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工艺装备、检测设备和试验设备。10.4钢材、原料、钢结构的加工及表面防腐处理应严格按照本技术规格书及相关标准执行。11.标志、包装、堆放、运输和出厂证明书11.1标志、运输和储存应符合GB/T25020.4-2010的有关规定。钢柱的包装应适应长距离运输的要求。11.2钢柱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无积水。钢柱应按种类、型号、特殊编号分区存放,钢柱底层垫枕应有足够的支撑面,并应防止支点下沉。相同型号的钢柱叠放时,各层钢柱的支点应在同一垂线上,堆放层不超过3层,层间应设草垫,并应防止钢柱被压坏和变形。11.3钢柱应根据杆段长度的不同,分别采用两支点或三支点堆放。支点距离杆端一般为0.2L(L为钢柱长)。11.4钢柱起吊运输时,应采用两支点法,装卸起吊应轻起轻放,禁止抛掷,严防撞击。支点位置同上第二条规定。11.5钢柱在装卸过程中每次吊运数量一般不超过2根。11.6钢柱支点外应采取防碰伤措施。11.7钢柱在装车、运输和卸车时,应将其妥善固定,保证不发生变形。11.8严禁用人工从车上推下钢柱的方式卸车。11.9钢柱采用的标志牌其内容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和生产日期。11.10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出厂证明书,内容包括:证明书编号、本标准编号、制造厂厂名及商标、产品规格数量及制造年月日、检验结果、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章。12.设计联络及监造12.1现场调试安装所需服务时间、人数:由投标人建议或根据买方施工需要确定。12.2中标厂家或卖方工厂在零件制造过程中的批量生产以前,应主动与买方进行设计联络和规格、数量确认,以保证产品的性能、尺寸及相互间配合无误及生产量的正确。关于在卖方工厂进行设计联络及监造的人数、时间应由卖方提出建议,往返交通费用及每人/周的费用(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由卖方提出报价,不包括在投标总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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