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导读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各项原则的含义、内容、基本要求和意义;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一节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程序之间,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起着承上启下和桥梁纽带的作用: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范围,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完成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的基本保障;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是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实质精神的提炼和概括,而诉讼制度、诉讼程序则是各项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原则。作为部门法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要有自己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正确、顺利进行。某些原则虽然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是政治原则或理论原则,如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有错必纠原则等。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应当明确,只有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均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才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反之,只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只对某个专门机关或某些诉讼2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和概括,但各自都有明确的内容和要求,是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如果违反这些原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范围,从法治角度而言,应当以现行法律为依据,即现行法律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就应当作为基本原则来理解和执行。但是从理论上探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的若干原则和制度,包括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协助制度,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固有特征,而是属于审判原则或诉讼制度。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13项: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上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一个整体,其中任何一项基本原则如果遭到破坏,就会直接影响到其他有关原则的贯彻实施。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都必须全面和认真地加以贯彻和执行。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同时也是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学习借鉴,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思想,贯穿了实事求是、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和司法民主的理念,同时也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对于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和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对于规范公安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进而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所谓“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机关才可以行使这些权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四个机关对特定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1)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海关缉私部门对走私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3)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行使侦查权;(4)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此可见,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专门机关行使。同时这些权力的主体又具有排他性,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当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即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能混淆和相互代替。3.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具体操作规程和要求,又要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4织法》中有关刑事诉讼方面的规定,还要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抵制,并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或举报,乃至要求赔偿。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意义确立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可以防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擅自拘人捕人、私设公堂、抄家搜身、滥纠无辜,避免在追诉犯罪问题上发生混乱状态,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有利于突出国家权力同犯罪作斗争的主导地位和职能作用,实现犯罪追诉的专业化,加强专门机关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进而不断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从而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再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分别行使,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不断深化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并且在相互之间建立起彼此制约关系和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机制,从而保证办案质量,做到不枉不纵。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司法的廉洁与公正。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对此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二层含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国家将审判权、检察权只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5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独立自主地行使这些权力。对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干涉。这里所讲的“干涉”,是指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如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代法,强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服从等,而不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意见。如果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予以干涉,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抵制,直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所指的“法官个人独立”有明显的区别。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由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当然,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的领导体制不同,因此它们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范围是有区别的: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因而其独立行使职权是就每个法院而言的,即每个人民法院均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而其独立行使职权是就整个检察系统而言的,即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意义确立和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有以下二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落实到实处。否则,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将难以形成,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将难以建立,进而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公正与6高效,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第四节依靠群众一、依靠群众原则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依靠群众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要采取宣传教育等工作方法,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依靠群众,并不是说要把绝大多数诉讼行为交给人民群众去完成,而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注意走群众路线,向群众调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不搞“神秘主义”和“关门主义。”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彻与执行依靠群众的原则,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要依法办事,充分发挥专业工作的作用。因为,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取信于民,得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会损害自己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和威望,最终失去他们的拥护。同时,追诉犯罪是一项法律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采用各种专门手段查明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应当明确,群众对办案的支持和协助,代替不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专业工作,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始终要以专门机关为主导。2.要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只有相信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公安司法人员才会主动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而在调查研究时,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收集到真凭实据,进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3.要注意方便群众,并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公安司法人员在向群众调查研究时,应尽可能采取方便群众的方式,如应允许群众采取口头的方式控告、举7报犯罪;询问证人,应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