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司法鉴定意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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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鉴定意见的应用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CompanyLogo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1、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意见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2、鉴定意见的诉讼功能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是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主要手段。一、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3、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鉴定意见不可替代,但是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先于其他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1、举证责任概述重点阐述举证责任的概念及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举证责任承担重点区分三大诉讼法中举证责任承担主体及立法的区别。二、司法鉴定意见的举证3、履行举证责任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双方作为对等的诉讼主体,平等地参与诉讼程序,给调查和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据声明提供程序保障。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1、质证的概念和作用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质证主体就法庭上所出示的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的询问、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质证主体质证主体是在质证程序中享有质证权利、承担质证义务的当事者。他们与案件事实、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质证主体略有差异。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内容和对象内容是否科学:序言—是否准确;案情—是否客观;资料摘要—是否重点突出、恰当;检验所见—是否全面客观,无主观因素;分析说明---论证是否有理有据,建立在客观检验结果的基础上;结论—是否是论证的必然结果,是否科学客观、明确。结论是否针对委托要求作出。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质证的作用证据质证的前提是证据出示。证据出示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展示证据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出示证据后,法官才可以组织当事人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1)质证是实现证据诉讼功能的必然要求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发问,解答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性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当事人等对在法庭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予以质疑和说明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2)质证是当事人为实现胜诉目的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诉讼主体在正当程序中藉以维护其实体权益的保障,是诉讼正当程序的标志。这种程序保障是为保障审判的公正,而在程序上设置特定的程序要求和规范性的规则,使法官不能凭借自己的好恶或从某种利益观念出发来对是非问题加以判断,而是以某种特定化的、能够反映客观公正的准则来解决纠纷。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3)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证据的法定方式质证作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主体举证与法院认证中的关键环节,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提出相应的证据。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证据争执不下时,法院或者出示依法调查的证据,以便当事人质证,或者决定案件延期审理,由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判决。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庭审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存真,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质证的原则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交叉询问规则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质证主体平等和法官中立原则只有坚持法官中立地位,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位和平等质证的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质证活动才能正常开展。同时,坚持这一原则,也有利于防止法官产生偏见或者先入为主,使质证能够真正取得实效。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交叉询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5条规定:“向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要求传唤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证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第2款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为庭审质证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直接原则是指法官调查证据,必须以直接的方式进行。言词原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法庭审理活动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对证据保持直接接触,并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证据调查,也即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及检验物证、审查书证和鉴定结论,从而产生直接的感知,进而形成对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质证程序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依据自有的知识往往不能适应诉讼上的需要,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也是在法律上有专长的律师,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说不清楚。为了对司法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法上的正当权利和实体法上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法官居中裁判和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创设了专家辅助人的制度。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所谓的专家辅助人,又称为诉讼辅助人或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委托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讼争的案件事实所涉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发表专业意见和评论的人。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三、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当事人聘请专家作为技术顾问是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必要手段,缺少了这些专家,当事人的质证活动就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本质,从而达不到质证的效果。鉴定人名册对当事人选择专家或技术顾问没有约束力。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基本原则和方式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内容和对象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司法鉴定结论认证的概念和特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是指法官在审理事实过程中,通过司鉴定结论的举证、质证等系列活动,根据一定的原则或规则,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力大小与强弱的一种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1、认证的主体只能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合议庭成员),而不是人民法院,更不是其他诉讼参加人。2、认证的的对象是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3、认证的的任务是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4、与质证的动态活动方式比较,认证则是一种静态的心理活动。它要求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的地位,完全依据良知和理性,依法独立进行证据判断。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基本原则1、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独立地审核证据。2、遵循法官职业道德。应当有具有良好的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在.审查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而非受制于利欲、权势与各种偏见。3、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基本方式1、当庭认证。法官者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庭认证。2、认证的“心证”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3、司法鉴定认证应依据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适用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司法鉴定结论冲突解析产生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由于被鉴定的客观事物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2)鉴定人认识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案件客观事实的发现,对客观事物本质的认识难免会有不全面之处;(3)鉴定人认识事物的主观性将会使鉴定结论产生失误或不同(4)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不是所有的客观事实都是能全部查明的;(5)一些司法鉴定的标准难以做到绝对的量化。我们应该以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看待司法鉴定过程中产生的不同意见。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鉴定人“自由心证”的不同1.对现象的认识不一致性。以精神鉴定为例,由于精神诊断是以症状学为基础的,因此对鉴定医师的对精神症状有准确而深刻的认识,不同水平的鉴定人的精神检查技巧、对精神症状的敏感性和理解力确实存在差异。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对诊断标准的理解的不一致性。如现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式行)》中第十条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行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为轻伤。对颜色的描写:画家们,也会大相径庭。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一些鉴定标准或规范不严密。如在司法会计鉴定审计过程中,由于在会计制度和审计标准制定得不严密,造成了某些纪录项目位置的不确定性。既可以放的这里,又可以放在那里。使得最后结算出现按照这种算法可以营利,按照那种算法可以亏本的现象。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鉴定人的经验水平不一致。由于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鉴定结论由鉴定人最终作出,是鉴定人鉴定能力的体现。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与鉴定人的经验水平直接相关,有经验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发现一个现象往往联想很多,想到很多可能性,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往往不会立即作出鉴定结论。如人脸部的伤创形成的新鲜疤痕3.1cm,但过了三个月,由于疤痕的收缩长度仅为2.9cm了,没有经验的鉴定人有可能在新解疤痕时就作出鉴定,而有经验者则会经过一段时间,待疤痕稳定后才作出鉴定结论。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司法鉴定的鉴定时机被鉴定的客观事物不断变化着,客观事物在检验这一阶段能否反应出其本质特性并被鉴定人员发现,与鉴定的结果密切相关。尽管在多数情况下鉴定时机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不大,但有时同一个案件由于鉴定时机的不同,会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影响,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在精神病的鉴定过程中,在精神异常的“高峰”或“低谷”进行检查,定会看到不同的表现四、司法鉴定意见的认证办案人员的态度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在案情的提供及各类鉴定材料的搜集过程中,一些相关鉴定资料都要由他们来提供。如对精神病的鉴定如果鉴定人对鉴定当时被鉴定人的症状的掌握感觉不是很踏实的话,一般会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即依照推定无病的原则,如无确实证据,不能认为其有精神障碍。而在重新鉴定中,往往因案情影响重大,经过深入调查,资料获得详尽并容易核实,再结合精神检查的情况,就可能会得出与原先鉴定不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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