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工业产权法第一节工业产权法的概述一、工业产权概念工业产权也称知识产权,是法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工业产权的范围:发明创造;显著标志二、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三、工业产权的立法1、国内立法:专利法、商标法2、国际立法:第二节专利法一、专利法和专利权的概念(一)专利法概念: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因实施发明创造2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5年的《专利法》,1992年修改一次,2000年8月25日通过《专利法》的修订案,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已于2008年12月27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二)专利权概念:专利权人依法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3二、专利法的主体(一)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4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它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三)外国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它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5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它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给予国民待遇。三、专利权的客体(一)专利法保护的对象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与发明的共性:都属于技术方案(2)与发明的区别:申请手续简便、保护期限短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6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7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二)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即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知)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公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新颖性例外原则:为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8(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五、专利的申请(一)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1、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3、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94、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二)申请日的确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三)优先权的取得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10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六、专利审批(一)发明审批程序初步审查: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其格式是否正确。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况。公布申请: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11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授予专利权并登记公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批程序初步审查授予专利权并登记公告(三)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复审和诉讼12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诉讼: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三)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13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八、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标记权;获益权;署名权14(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交纳专利年费;实施专利权九、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部门依法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措施。1、依申请给予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单位均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153、根据专利之间相互关系给予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0、专利权的保护(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界定1、界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2、处理程序:协商、诉讼、主管部门处理(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16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17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三节商标法一、商标法和商标权的概念(一)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保护商标权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1982年8月23日通过了《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18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二)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二、商标的概念和构成条件(一)商标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它必须具有显著性。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3)缺乏显着特征的。前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19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2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它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三)商标种类1、商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