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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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刑法学》════════════════════════════════════════════════════════════════════自考365(-)第五章犯罪构成学习要点: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特点和意义,明确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掌握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熟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重点理解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具体内容,学会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真题情况:本章非常重要。其中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历年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考试的重点。第一节犯罪构成的概述一、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表明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而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1.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是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要说明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成立犯罪;所以,必须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实质依据。3.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除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事实上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何护法益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意义: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区分重罪与轻罪。二、犯罪构成要件具体要件与共同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刑法学》════════════════════════════════════════════════════════════════════自考365(-)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从具体要件中抽象出来的。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诬告陷害罪。这表明,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时,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在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时,其中的情节不是指特定的某一方面的情节,而是指任何一方面的情节,只要某一方面情节严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认定为犯罪。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1.概念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而成,同样,各个要件也是由不同要素所组成,组成要件的要素,就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构成的三个层次: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要素。2.分类(1)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是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即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即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行为人的年龄、辨认控制能力、身份归入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但国外一些学者常常将它们归入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构成要件要素,是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这种要素就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例外地也存在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便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4)共同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构成要件要素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行为是客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再如,故意或者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的要素,也是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刑法学》════════════════════════════════════════════════════════════════════自考365(-)第二节犯罪客体一、概念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犯的利益(法益)。侵犯包括:一是实际侵害事实;二是造成了威胁或危险。法益表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也表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二、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例:《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直接客体,是指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三、直接客体的确定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类罪确定法益内容各种具体的犯罪,总是隶属于某一类罪,而刑法对类罪的同类法益内容都作了明确或提示性的规定,明确了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便可以通过同类法益的内容,大体上明确分则具体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内容。由于具体犯罪隶属于类罪,因此,对具体犯罪的法益内容的确定,不宜超出同类法益的范围。2.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确定法益(1)通过刑法条文对保护法益的明确规定确定具体犯罪的客体要件。有的条文明确规定了保护法益,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明文规定确定法益内容。(2)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特征确定法益。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因此,可以通过行为特征确定法益内容。(3)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结果特征确定法益。由于对法益的侵害表现为结果,故可以通过对结果内容的规定确定法益内容。(4)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对象特征确定法益。一般来说,犯罪行为要通过作用于行为对象侵犯法益,行为对象本身又是体现法益的,故可以通过刑法对行为对象特征的规定确定法益内容。(5)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所违反的法规内容确定法益。任何法律、法令都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刑法条文指明的某种犯罪所违反的法规,也以保护法益为目的,因此,通过该法规所保护的法益,可以确定分则条文的保护法益。例如,刑法第322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刑法学》════════════════════════════════════════════════════════════════════自考365(-)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6)通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孳生之物、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的性质确定法益。例如,对于制作、复制、出版淫秽物品的犯罪而言,淫秽物品为犯罪孳生之物;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而言,淫秽物品是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概述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特征:法定性、客观事实特征、法益侵犯性、犯罪必备条件。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以外,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但一般认为它们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二、危害行为(一)概念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有害性(实行行为性)三个特征。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包括积极活动与消极活动。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因而也是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或者说是意识在外的表现。因此,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的行为,如果行为根据不可能侵害和威胁法益,就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作为积极的身体动作;违反禁止性的罪刑规范。2.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禁止规范,也违反了命令规范。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辅导《刑法学》════════════════════════════════════════════════════════════════════自考365(-)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法律性质的义务;义务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一般来说,作为义务来源有以下几种: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第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第三,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第四,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先前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应分清两种情况来讨论。其一,在刑法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者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例如:行为人故意重伤他人,在具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予救助,导致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伤害致死。其二,在刑法没有就某种犯罪行为规定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例如,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例下时砸着他人头部,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不立即救助他人就会导致死亡结果,但未予救助。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是《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第344条并没有就该罪规定死亡结果,换言之,造成死亡的行为以及死亡结果不能评价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中。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犯罪行为,视为导致行为人负有抢救义务在先前行为,从而视案情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实行并罚。(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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