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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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子行新浪博客海商法教案(上)租船合同邢海宝一、订立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通常是在双方选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进行修改、删减和补充而达成的。二、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自由原则商订合同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也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或不作强制性规定。由于租船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目前又无调整租船合同的强制性法规或国际公约,对于第三世界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尤其是承租人),掌握租船业务及其复杂的法律关系确非易事。近年来,要求对租船业务进行研究并探讨一种比较公平合理的标准合同格式已提到国际航运立法的议程。20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贸发会议航运工作组曾对租船合同问题进行初步探讨。1988年12月,航运立法工作组又召开会议专门研讨租船合同问题,对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合同的一些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探讨。由于发达国家坚持租船合同法律问题应由民间组织研究,这次会议没有取得任何成果。第一节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既可以是单航次合同,也可以是连续航次合同。订立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是为了运输大宗货物,或者是因为班轮航线无法满足货物运输的需要。承租人也可能是为了转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运费按所承运的货物数量计算,与航程所用的时间无关,出租人承担了时间风险。出租人因而希望尽早完成约定的航程,以便投入下一航次,赚取更多的运费。为此,出租人在运输过程将尽力速遣,而无须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出租人的速遣义务。但是,由于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货物的装卸作业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则无法控制货物的装卸所耗费的时间。为了促使承租人尽速完成装卸作业,航次租船合同无一例外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承租人如果未在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须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滞期费,以补偿出租人的损失。在班轮运输中,由于货物的装卸一般由承运人负责,班轮运费已包括装卸费用,无须规定托运人装卸时间与支付滞期费的义务,因而,提单背面条款中一般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我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视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且在该第四章第七中作了特别规定。该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起着补充航次租船合同的作用。然而,我国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仍有两项强制性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负有与班轮运输承运人同等的使船舶适航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得不合理绕航的法定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时,航次租船合同不得违反我国海商法上述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航次租船合同适用外国法,而外国法又无强制性规定时,由于很难认定外国法允许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免除适航或不得绕航的义务为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不起作用。如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意在规范一切航次租船合同,不论航次租船合同本身的准据法如何,则必须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笔者认为,可适当借鉴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将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的上述强制性由子行新浪博客义务局限于进出中国港口的船舶。二、特征航次租船合同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不同于班轮运输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班轮运输中的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2、航次租船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海商法第43条),实践中多以标准格式合同为基础,加以增删或修改而订立。合同订立过程中,船东和承租人(货主)及他们的代理人通常通过国际租船市场,由双方经纪人在市场上洽订。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西方国家特别是英美国家都无制约租船合同的成文法,就是大陆法系海商法中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条款,也都属于非强制性条款或弹性条款,即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排除或修改后适用。而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要利用班轮服务就必须同意提单上的条款,双方当事人谈判地位不平等,因此主张合同自由的国家也都通过国内强行法制约提单条款。3、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能另有约定外,其他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4、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租船合同的运费按协议确定,按市场供求情况由双方洽定。运费计算办法有按约定的吨位计算和包干运费两种,前者按约定吨位及每吨约定运价计算。后者只规定个总金额。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时才以包干运费计算,称为整舱运费租船或包船。此时,不论承租人装运多少货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运费数额。5、航次租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班轮运输一般由承运人负责安排泊位进行装卸,以适应定期班轮的要求,因此提单上大多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一般只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按船舶所能够收受或交付的速度尽快提供或接收货物。如果港口拥挤,可能要托运人支付港口拥挤附加费。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作业,需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滞期费。反之,如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速遣费。6、规定货物的名称或种类、数量及装卸港口。7、出租人除负担船舶的责任外,还应对货物负责。出租人不但要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维持船舶的有效状态,还同运输件杂货一样,对货物负有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照料、保管、运送、卸船和交付等义务。三、标准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大多通过船舶经纪人在国际租船市场,或著名的英国波罗的海交易所(BalticExchange)洽谈订立。为便利谈判,通常采用标准格式合同。这些标准合同一般通过国际著名船东组织设在哥本哈根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ltie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uncil--BIMCO)的文件单证委员会审定和推荐。合同的协商通过电传、传真和电话办理,通常双方在同意以某一标准合同为基础,填明一些项目,删除、修改或补充一些条款后,即可形成一个完整的航次租船合同。目前,国际上没有专门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订,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由子行新浪博客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巴尔的摩C式》(BaltimeBerthCharterPartySteamer,Form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谷物运输,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GrainCharter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VoyageCharterParty),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1977年制订,专门适用于油船航次租船,租船合同代号ASBATANKVOY。《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VoyageCharterParty),由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制订,租船合同代号INTERTANKVOY。四、海商法的特别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将航次租船合同专门列为一节。为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保持一致,只有两条强制适用于航次租合同的出租人。这一节主要是参照金康合同格式制订的。(第47条关于承运人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规定,及第49条关于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包括其中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而不适用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航次租船合同。五、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船舶说明1、船名(Vessel’sName)2、船舶国籍(Vessel’s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Flag)3、船级(Vessel’sClass)4、船舶吨位(Vessel’sTonnage)5、船舶动态(Vessel’sPosition)(二)预备航次预备航次:当合同规定的航次与货物的运送航次(即从装货港至卸货港)不一致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有时是前一合同规定的卸货港)至装货港的一段航程。1、受载期(Laydays)2、解约日(CancellingDate)。解约日通常是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如合同中未规定解约日,则通常把合同规定的受载期限的最后一天,解释为解约日。问题:如船长或出租人明知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口或地点,并做好装货准备。是否还应驶往装货港?Key:只要承租人未提出解除合同,船舶仍应驶往装货港。实例由于海难船舶不能准时赶到,承租人能否索赔?(预备航次)由于碰撞船舶已经不能在约定的时间赶到装货港,出租人是否还应该去赴约?约定时间肯定将超过,出租人问承租人是否还要船,承租人称货物未备妥,不用来了,出租人告承租人违约。结论:过了解约日并不表明就能索赔,除非能够证明延误是由于违约造成的。解约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的权利。(三)货物1、货物种类;2、货物数量;满舱与满载由子行新浪博客如果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少于其有义务提供的数量,应向出租人支付亏舱费;如果船舶能实际转载的货物达不到出租人保证的数量,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赔偿短装损失。(四)装卸条款1、装卸港口与泊位2、装卸费用班轮条款(LinerTerms)出租人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In—F.I.)出租人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Out—F.O.)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FreeInandOut—F.I.O.)出租人不负担装卸费用、积载及平舱费用(FreeInandOut,StowedandTrimmed—F.I.O.S.T.)出租人负担装货费用,但不付卸货费用(LinerIn,FreeOut)出租人不负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In,LinerOut)装货与卸货案例:租船人以程租方式租入某轮,租约条款第8条订明租船人负责装船、卸货及积载。当船舶接近目的港时发生碰撞,在就近的锚地卸下货物转由驳船运到目的地。双方争议的是该较昂贵的卸货与驳船费用究竟应该由何方支付。Key:从租约来看应该由租船人负责卸货费用,但租船人只负责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此案中,双方没有同意该就近的锚地为租约中的卸货港,这些费用只能由船东支付。3、装卸时间(Laytime)(1)规定装卸日数,或规定装卸定额净日(ClearDays)、日历日(CalendarDays)、工作日(WorkingDays)、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s—W.W.D.)、连续24小时良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sof24ConsecutiveHours)、良好天气工作日,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WeatherWorkingDays,SundayandHolidayExcepted—W.W.D.SHEX)(2)按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QuickDe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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