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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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方法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是社会规范,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行为说),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说),因此需要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抽象出归属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独立法律部门一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但在具体的表述上,各位学者有一定的差异。杨紫烜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例如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和人身关系都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言之,是国家经济协调关系。(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大、高教出版社)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王保树认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是以不同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为各自的调整对象,其中,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经济法仅以具有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笼统地说,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这就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昌麒著:《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单飞跃、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漆多俊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它具有特殊的规定性,不能由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调整,而必须由经济法调整。(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刘文华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关系。(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所立足的基础——市场经济思考: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自由竞争派生属性:垄断性与盲目无序性总之,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这种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作为规制者的政府与作为被规制者的企业和个人之间。第一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一)经济性(二)不对等性(三)社会公共性(四)时代性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一、微观经济规制关系(一)市场规制一般关系1.市场主体规制关系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客观必然性:(1)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2)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3)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二)市场规制特别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二、宏观经济规制关系经济法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规制的客观必然性:1.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2.由宏观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3.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一)宏观调控一般关系(二)宏观调控特别关系第三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一、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内涵是指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所采取的规范、引导、纠正等基本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的总称。(一)经济法有独特的规范方式体系(二)经济法的规范方式之内涵1、授权性规范方式2、任意性规范方式3、义务性规范方式4、禁止性规范方式5、提倡性规范方式第三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三)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形式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1、追究财产或经济责任2、经济行为责任3、经济信誉责任4、经济管理责任思考: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有何不同?[案例分析]第三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四)经济法调整方式的具体法律措施1.经济(财产)制裁。2.经济行为能力的限制或剥夺。3.经济信誉的贬损。4.经济行政制裁与处罚。5.经济性奖励措施。(1)物质奖励(2)精神奖励第三节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色香港“仙股风波”香港联交所在2002年推出一连串改革证券市场的建议,希望提升香港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却不料有关除牌机制的内容引发了一场“仙股风波”。面对市场的激烈反应,有关机构紧急刹车,宣布收回引起争议的有关建议。2002年7月25日中午,港交所发表“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咨询文件,建议建立除牌机制,把股价持续30天低于0.5港元的低价股扫出市场。正是这一建议,成为本次“仙股风波”的导火线。2002年7月26日,许多投资者担心“仙股”大限将至,为了避免血本无归,一开市就立即抛售自己所持有的“仙股”。“仙股”全线下跌,一些低价股也受到拖累。据香港传媒统计,366家股价低于0.5港元的股份中,当天共有259家下跌,近20家股份跌幅超过30%。面对这种市况,小股东们和证券行都感到愤愤不平。2002年7月28日傍晚时分,有关机构正式宣布撤回有关除牌机制的建议,待予以完善、形成独立的咨询文件后,再推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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