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材料齐全材料不齐申请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电话:0415-61682280415-3869916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电话:0415-616882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核审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结案、归档复议或诉讼责任单位对处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罚决定60日内上报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执行责任单位对处罚无异议在规定时限接受处罚处罚决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听证申请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第三十七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执法监督人员补充证据,对定性不准、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不当的予以纠正。调查取证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收集证据,形成材料立案受理经交通质检处负责人批准立案现场监督检查其他上级交办举报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来源行政复议和诉讼责任单位:运管处客管科责任人:科长经办人:科员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公示责任单位:运管处责任人:处长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不予确认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责任单位:运管处责任人:处长办理时限:5-10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确认发放许可不予许可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22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流程图材料齐全材料不齐申请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电话:0415-61682280415-3869916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电话:0415-616882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审核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责任人:科长经办人:科员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公示责任单位:运管处责任人:处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予确认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责任单位:运管处责任人:处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确认发放许可不予许可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3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图材料齐全材料不齐申请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电话:0415-61682280415-3869916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经办人:分中心工作人员责任人:分中心首席代表电话:0415-616882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告知不予受理原因,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审核责任单位:运管处货管科责任人:科长经办人:科员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及许可前公示责任单位:运管处责任人:处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予确认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行政复议、诉讼权利责任单位:运管处责任人:处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确认发放许可不予许可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44权限范围内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交通分中心收件首问责任人:张丽瑶电话:0415-3126972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办结时限:2日受理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经办人:李东健责任人:张振平电话:0415-6168228受理时限:1日审核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责任人:科长办理时限:3日确认责任单位:港航处责任人:处领导上报时限:5日交通分中心发放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不予确认责任单位:港航处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责任人:处领导办理时限:5日交通分中心不发许可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行政法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22号令)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电话:0415-61682280415-386991655权限范围内的非深水岸线使用许可申请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交通分中心收件首问责任人:张丽瑶电话:0415-3126972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办结时限:2日受理责任单位:交通分中心经办人:李东健责任人:张振平电话:0415-6168228受理时限:1日审核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责任人:科长办理时限:3日确认责任单位:港航处责任人:处领导上报时限:5日交通分中心发放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不予确认责任单位:港航处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责任人:处领导办理时限:5日交通分中心不发许可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3年6月28日颁布)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行政法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04年11月26日颁布)第十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三、监督机构和联系电话:交通局法规科:0415-3139672交通局监察室:0415-3139673四、办公场所地址及联系电话:振兴区福春街15-1号电话:0415-61682280415-386991666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申请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首问责任人:张丽瑶电话:0415-3126972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办结时限:2日受理责任单位:港航处责任人:张丽瑶电话:0415-3126972受理时限:1日组织专家评审责任单位:港航处港口科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责任人:科长办理时限:6日确认责任单位:港航处责任人:处领导上报时限:5日上报市交通局行文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伤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不予确认责任单位:港航处经办人:科室工作人员责任人:处领导办理时限:5日上报市交通局行文专家会通过专家会未通过提示:一、申请人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法律依据:【行政法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