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跨国公司与国际直接投资[本章目录]第一节跨国公司的产生及其发展第二节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第三节跨国公司投资与世界经济[教学内容]第一节跨国公司的产生及其发展一、跨国公司的定义(常见的几种划分标准)、基本要素(一)跨国公司的名称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许多种不同的名称。有的学者认为这些名称不能通用;有的学者认为这些名称大同小异,可以相互通用。常见的名称有:1、国际公司:一般说来,国际公司与跨国公司、多国公司是可以通用的,特别是在二十世纪60年代,国际公司更流行。2、超国家公司: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所建立的经济实体,按国籍的尺度衡量,该企业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也超过了任何一国法律的制约,而受其据以成立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约束。所以称它为“超国家公司”。3、多国公司: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都曾使用过这个名称。4、跨国公司:联合国机构的文件和出版物几乎都使用这个名称。这些不同的名称都是在强调其“多国性”,以区别于那些只在一个国家内经营的“单国性公司”。不过,这种术语使用上的差别并不妨碍人们了解把握所要共同描述的经济实体,即从事跨国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二)跨国公司的定义1、定义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名称定义也就不同,就是同一标准,定义也不会完全相同。对于跨国公司的划分标准有这样几种:(1)结构标准:凡采用“地区分布”、“生产或服务设施”、“所有权”等作为划分标准的,都属于结构性标准。例如: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的数目,最开放的学者认为,只要是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就可以称为跨国公司,持保守观点的学者认为要在六个以上的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才可以称为跨国公司。美国的通用电器公司在世界26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50多家工厂。1996年GE在中国拥有8000名员工,建立了22家合资或独资企业,总资产达到11多亿美元,总收益超过13亿美元;我国的小天鹅在印尼、马来西亚拥有子公司;无锡飞马纺品有限公司在巴基斯坦设有一家子公司;丽珠集团在美国设有一家美国安仕公司。有人提出一个企业要称为跨国公司,它的所有权必须被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士所掌握。有人认为作为跨国公司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必须具有一个以上的国别。(2)营业标准:主要以在国外的生产、销售、盈利,或资产等绝对额或相对数作为标准,但金额或百分比的具体数据应该是多少,则无统一的说法。如企业在国外的生产经营(F)占总生产经营(T)的比率(F/T):该比率又可从销售收入、资产、职员等指标来衡量计算。一般认为,企业的F/T比率大于某一任意选定的比率如25%,即可算是跨国公司。但是,这种标准在实际运用时会遇到困难。比如,一些大公司的F/T比率虽然不太高,但其绝对量则很大,而一些规模小的公司则由于海外经营活动较多而F/T比率较高。所以有的学者在运用这一判断标准时,提出总营业额不低于一亿美元的限制条件。实际上,一F/T比率来划分跨国公司,就是以企业的海外业绩为标准。例如:通用电器公司营业收入1996年约为800亿美元;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在美国的芝加哥的割草机公司1999年的营业额为2000万美圆,在以后的五年内,为5000万美元。(3)行为标准:行为标准是指企业在经营和决策时的心态、思维方法和战略取向。2有的学者主张以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层的思想及决策行为来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属于跨国公司。杜鲁克在《不连续的年代》一书中指出,跨国公司的总部虽设在某一国,但其组织、业务及活动范围等都应是全球化的,即具有全球经营的战略和计划。它的最高主管不能只关注某一国家或地区中该企业的活动,而应关注所有国家或地区,即作为“国际企业家”来平等对世界各地为该企业提供的最佳机会,而不偏爱其母国或企业所在国的机会。与此相类似的观点由珀(Po)尔马特提出来的。他认为企业管理阶层的经营态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本国中心型的经营态度,即总是着眼于母国而作出决策;二是多中心型的经营态度,即从所在国或东道国的角度来规划其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以系统的方式将散布在多个国家的企业分支机构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三是全球型经营态度,即完全以世界性的经营态度来规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珀(Po)尔马特认为可以把经理阶层考虑问题在多大程度上是全球性的作为判断跨国公司的标准,即只有全球型企业才是真正的跨国公司。上述划分标准,都从不同的角度勾画出跨国公司的轮廓。1980年5月联合国公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所有成员对跨国公司的达成了共识,在《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以及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发表的第三次《世界发展中的跨国公司》的报告中的定义相同,就是:由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实体所组成的公营、私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不论此等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领域如何;该企业在一个决策体系下运营,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决策中心得以具有吻合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该企业中各个实体通过所有权或其他方式结合在一起,从而其中一个或更多个的实体得以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行有效的影响,特别是与别的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责任。”将上面的意思综合起来,跨国公司的定义应该是:(杨大楷P90)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的总部不一定设在本国,可以设在对本公司发展最有利的地方。例如:通用汽车公司将人员公司转移到欧洲。1996年4月23日世界上第一家将总部迁入我国大陆的跨国公司是日本八百伴国际集团。紧接着斯米克、西门子、汤臣、联信、阿尔卡特等跨国公司纷纷表示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的强烈愿望。跨国公司从本质意义上来讲是没有国籍的全球性企业。但就跨国公司所在地来看,90%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设在发达国家,不到1%的总部设在中欧和东欧,8%的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从以上概念中可以得出跨国公司的三要素。2、跨国公司的三要素以联合国对跨国公司的定义,可归纳出以下三个要素:(1)位于多国的经济实体,母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对其他实体进行控制,也即施加有效影响。(2)统一决策体系下的共同战略和配套政策。(3)分享权利和分担责任。二、跨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一)跨国公司的产生源于垄断资本形成、资本过剩、资本输出。第一家跨国公司为1882年由27家公司合并组成的美浮石油公司到后来的埃克森石油公司现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即现代跨国公司是第二次大战后的产物,它产生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是:科技革命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二)跨国公司的发展全世界跨国公司统计数据年份总公司数分支机构数19707000——19809481——1988110001120001992370001700001999600005000003资料来源:《世界投资报告》。全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总额年份总额(亿美元)1990200019986400十六世纪全球范围内有些公司就开始了跨国经营活动。四百多年的跨国经营的历史并不能说明就是跨国公司的历史,因为在16——18世纪,欧洲的英国、荷兰、法国商人就活跃于海外经营贸易,他们的主要活动就是进行商品交易,而很少从事产品的制造活动,这种跨国经营企业与现代意义哂纳感的跨国公司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真正现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是随着国际直接投资导致跨国生产制造活动的产生而出现的。因此,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的雏形是在19世纪下半期形成的。跨国公司的发展演变简要如下:1、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年)以前是跨国公司的雏形阶段从18到19世纪,殖民地时代的海外经营活动已经开始了从商品贸易向生产经营的转变。2、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是跨国公司的成型阶段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六十年代,是现代跨国公司突飞猛进的扩展和美国跨国公司称雄于世的阶段4、七十年代以来是“大三角”国家跨国公司“三足鼎立”,跨国公司形成全球网络的发展阶段过渡:跨国公司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大发展是在二战以后发生的,其发展的原因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探讨。宏观方面分析其宏观条件,微观方面分析其直接动机。下面就分述:三、二战后跨国公司与国际直接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一)跨国公司与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宏观条件1、科技革命引起的社会生产力大发展是其大发展的物质基础2、国际分工的新发展是其大发展的客观前提3、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为跨国公司扩大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提供了渠道4、发达国家的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资本过剩、政府鼓励对外投资是其大发展的主要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5、发展中国家需要引进外资,促进其大发展(二)跨国公司进行国际投资的微观动因1、开发和利用外国自然资源2、利用国外廉价的劳动力、土地等资源,降低成本3、分散和减少企业面临的风险4、维护和开拓市场5、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6、实现全球发展战略四、跨国公司的特点(一)(生产经营活动)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二)(实行)全球战略(GlobalStrategy)(三)(公司)内部(一体)化(Internalization)(四)(经营策略、活动方式)多样化(Diversification)第二节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一、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一)企业的法律(法定)组织形式其可分为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三种形式。1、个人企业(SoleorIndividualProprietorship)4由个人单独出资设立并经营管理的企业,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按法律性质说,它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资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区别,即个人(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在亏损或倒闭而进行清偿时,不仅限于企业资产,还要以个人的动产和不动产抵偿;个人对企业有最高决策权和控制权。2、合伙(Partnership)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设立、共同经营、共同享受利润的企业。各国法律对合伙规定互有差异,故其法律特征也不仅相同,但大体上有以下几点:(1)原则上不具有法人地位,它只是“人”的组合,合伙人的死亡、退出、破产均可导致企业解体,但有的大陆法国家如法国、荷兰等,其法律认定合伙企业也是法人。(2)合伙契约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契约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3、公司(Corporation)按照“公司法”注册登记、进行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即为公司。“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设立、经营、清算、解散以及调整其内外关系的法规,有的国家作为单行法规颁布,有的国家则将它写在民法或商法中。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如下:(1)公司是法人(Legalentity)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按法律说已归公司所有和支配,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了这份财产,它与股东的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是分离的。(3)公司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经营业务,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就是说公司与股东在法律地位也是分离的,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4)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5)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6)股东的死亡、退出,破产在原则上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在英美法中,公司有“永续性”(PerpetualExistence)通常公司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LiabilityCompany):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故将此公司称为“有限公司“,它与合伙类似,但它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故仍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0mpany):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即限于股东对公司投入的股本金额,故简称“有限公司“。这类公司具有法人地位,股东人数少,不发行股票,且不得随意转让股权。股份有限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byShareorwithshareCapital):股东对公司债务也只负有限责任,也是独立法人,与上述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可公开向社会让渡其股权,它已成为当代最主要,最流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因为它具有以下优点:可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本,故能迅速集中资本,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