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小学201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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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小学2013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一、为保证我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职权,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特制定本制度。二、计生办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教育局党委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2、制定并实施我校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计生工作制度,把好计划生育政策关,做好计生各种报表的填报,并进行分析、总结。4、做好计生对象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5、加强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普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计划生育公示制度一、为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为:审核计生有关手续和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落实计划生育行政奖励,提出计划生育行政建议。三、公开并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职工工作纪律和检查考评工作纪律;四、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计划生育过错追究制度第一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1、依法追究的原则;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3、责任自负的原则;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5、重大教育的原则。第三条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4、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五条由于执法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而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执法人负责。第六条作出处理决定的领导对执法人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人和执法人分别承担责任。第七条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同领导者承担从重追查责任。第八条由集体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主要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按其负责程度分别担。第九条执法过错人处分形式有:1、责令检讨;2、通报批评;3、减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4、经济处分(退赔、没收非法所得);5、纪律处分,直到解聘或辞退。第十条追究执法过错行为应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从重追究责任。第十一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视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以及责任人态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第十二条执法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先行赔偿后,再向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十三条一般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后,依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涉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计划生育部门或本级纪检部门查处。第十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上级批准。第十五条在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中,责任人有申辩权、陈述权和提出异议权。第十六条追究执法过错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七条对行政执法过错和违法的追究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决定实施。第八小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一、学校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要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扎扎实实搞好季度健康检查、避育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工作。三、实行持证生育制度,凡新婚夫妇要求生育的,必须申请领取生育证,方可生育;凡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夫妇要求生育二胎的,必须申请二胎生育指标,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理。四、凡生育一胎后的夫妇,在产后半年内必须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生育二胎后的夫妇,在产后3个月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对无特殊情况;又不按照规定采取节育措施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到采取措施。五、已生育一胎和未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三个月必须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检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检,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六、严禁弃婴、溺婴。如发现该行为的,除批评教育处,不再办理指标。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七、不得藏匿、收留外来躲避计划生育人员,对藏匿、收留者,按规定予以处理。八、严格控制二胎,禁止多胎生育。对强行生育二胎以上者,按《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九、不准刁难、围攻打骂计生工作人员,否则视情节给予党政处分,或交司法机关处理。计生班干部不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夫妇,可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还可优先入学、入托。十一、对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主动退回二胎生育证,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夫妇,给予按国家规定一次性奖励。十二、对晚婚晚育的职工,按计生规定给予晚婚假期21天。晚育产假6个月,剖加15天,男职工护理假1个月。采取四项手术的按规定享受假期,上环假期2天,取环期1天,长效结扎假期15天。2013年第八小学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201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实现,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和《乌兰察布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奖罚办法》和《四子王旗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精神,切实加强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旗教育局与学校签订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和目标,认真落实“严内部、抓外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负责、学校包干”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使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指标。三、工作任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分解责任,明确任务,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工作各项任务和工作指标的落实。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设立联系电话,并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分管领导负责抓,配备计生信息员具体抓;完善本单位职工、亲属、子女的档案。2、开展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法定生育率达100%,不允许不符合法定生育的已婚妇女生育。3、积极鼓励、组织本单位未满49周岁且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育龄人员参与诚信计生工作,参与率达到90%。4、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好,建档率达100%,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及时,及时率达70%以上。5、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完善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有专用记录本记录,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签订。6、认真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对计划生育的各项优先优惠和奖励政策。7、积极主动配合局党委计生办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调查登记,并接受其指导、检查与监督。四、领导机构职责(一)领导小组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立第八小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仝根喜副组长:白音孟和成员:赵国亮(二)职责与分工1、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具体计划生育工作,各成员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计划生育日常事务管理工作。2、制订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负责相关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完善工作。3、组织开展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及相关活动。4、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学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动态,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5、按时收集和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种报表及有关情况。五、责任追究学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问责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对有违反计划生育工作的教职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教职工要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不予及时处理的、不履行或者不协助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对重大计划生育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改正、不按规定兑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校长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1、符合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经批准或者核定安排生育子女,或者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核定或者批准生育,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超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审查、核定或者批准生育的;2、学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他人相互勾结,违法出具生育证明的;3、瞒报、谎报或是缓报违反超生、偷生情况的;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5、藏匿、包庇、转移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经教育拒不改正的;6、拒不落实避孕措施或者接受孕情检查的;7、妨碍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或者报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干扰其家庭生活和生产的;8、其他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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