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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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第一节国际金融法与国际货币体系一、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内容国际金融法(Internationalfinancelaw)是调整资金跨国流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其调整范围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比较复杂,本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国际货币法律制度1944年签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构成国际货币法律体系的基石,确立了战后国际法律体系。各成员国的涉外货币法律制度,以及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均不得与协定相抵触。依《协定》成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货币市场具有管理和金融机构等职能。因此,在此主要研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等。(二)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国际融资是国际金融活动的主要内容。国际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国际融资是融资各方通过签定有关法律协议来实现的。因此,我们要研究国际融资协议的一般法律条款和特殊法律条款的内容;同时,国际融资往往需要担保支持,因此,也要研究常用的融资担保制度,如见索即付保证、备用信用证、浮动抵押和意愿书等。(三)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跨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各国的金融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成为跨国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涉外金融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二、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一)有国际条约。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具约束性惯例,如《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任意性惯例,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ACE惯例规则;(二)涉外金融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国家对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所确立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和,无论其以何种规范形式表现,如办法、条例、规定、法律等,主要涉及到:(1)对外筹资,如借款、发行证券(股票、债券等):(2)金融资产的向外移动,如对外投资、国际支付;(3)担保,如对外筹资和投资的担保和对外来投资的担保。2三、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Internationalmonetarysystem)是指国际经贸、金融交易中,各国对主导货币发挥国际货币职能,所规定的规范和采取的做法的统称。其内容包括:汇率制度,如本币对外币的比价及其确定、维持、调整等;货币转移的界限,如货币能否自由兑换和转移,国际支付是否限制等;国际储备的确定,国际收支的调节等。这种体系可以通过国内制度和国际惯例缓慢发展而形成,如国际金本位制;也可以通过国际协定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如布雷顿森林体系。然而,这种体系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调整和变化发展。国际货币制度大体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1)自19世纪初期形成至一战爆发而终结的金本位制;两次大战之间的金汇兑制和30年代的货币集团制。(2)二战后,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缔结到70年代,为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WoodsSystem)时期,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3)由于这个制度的内在矛盾导致其演变直至崩溃,国际货币体系出现多元化局面。(一)金本位制(Goldstandard)金本位制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由于19世纪初欧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各国实行金本位制后到19世纪后期已具有普遍性,形成了以英镑为中心,以黄金为基础的国际金本位制。这是由英国当时在世界经济和金融中的突出地位决定的。从19世纪末到一战爆发,国际金本位制持续了30年左右。总体上说,在金本位制下流通中的货币除黄金铸币外还有银、铜、镍等金属辅币和银行券,但黄金是国际结算的最后手段。金本位制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用黄金来规定货币所代表的价值,每个货币单位都有法定的含金量,并据以确定对外币的比价;(2)金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流通,自由输出输入;(3)银行券可以兑换金币,黄金是各国的储备。但金本位制有其严重缺陷:其稳定和健全的前提取决于各国黄金储备充裕,各国经济发展平衡而经济实力相当。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到1913年,绝大部分黄金为少数列强占有,极大地削弱了其他国家的货币基础;同时,各国多用纸币流通,影响了货币信用。一些国家为备战而支出剧增,大量发行纸币,使纸币兑换黄金愈益困难,破坏了自由兑换原则;在经济危机时黄金大量外流,各国纷纷采取限制措施,侵蚀了黄金自由输送原则;一战爆发时,各国停止纸币兑现,禁止黄金输出,实行浮动汇率制。于是,国际金本位制不复存在,而国际金汇兑制取而代之。一次大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大大改变,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而黄金3生产萎缩1/3,导致各国黄金储备不足,因此汇率难稳定,传统金本位制难以实行。然而,到1928年25个主要国家的储备中外汇占42%,实际具备了实行金汇兑制的基础。1924年德国最早实行金汇兑制(也称虚金本位制),随后有30余国仿效。金汇兑制是依附性货币制度,一般为殖民地和附属国采用,其贸易和财政金融受到中心国的控制和影响。虽然一些工业国也采用,但它们一般有较强的经贸金融地位。在有几个货币中心国时,通过国际合作来稳定汇率十分必要,但金汇兑制没有国家间协议和协调,自发运行,具有松散的特征。由于各中心国国情不同,储备资产的突然转移难以避免,在30年代前后持续的经济大危机的打击下,各国先后被迫贬值货币,实行外汇管制,禁止黄金输出,黄金集团到30年代中期都放弃了金本位制,国际金汇兑制完全崩溃。此后一段时间,各主要国家组成各自的货币集团。(二)货币集团(Currencygroup)货币集团是30年代至二战期间形成的以美元、英镑、法国法朗为中心的汇兑制。1.英镑集团形成于1933年,1939年9月组成有拘束力的英镑区,包括英国,英联邦国家以及与英国经济联系密切的国家。其机制是:成员国黄金和外汇卖给英国,作为共同储备。各成员国货币同英镑维持固定比价,可以自由兑换;区内资金流动自由,贸易支付等用英镑结算。2.美元集团于美国1933年放弃金本位制后形成,1939年发展为美元区,包括美国及其属地、加拿大、菲律宾、利比里亚、中南美一些国家。其机制是:各国黄金和外汇大部分存在美国;规定区内各国货币盯住美元,贸易支付等均以美元结算。3.法郎集团建立于二战期间的“自由法国中央金库”,其基本机制与英镑区大致相同。当时法国流亡政府在自由法国范围内发行自由法郎,以区别于沦陷本土的法郎。(三)纸币本位制(Papercurrencystandard)纸币本位制是以不含黄金量,不兑换金银的纸币及其金属辅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制度。纸币由国家一般通过中央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行,作为强制通用的货币,充当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储备的手段。现在各国均采取纸币本位制。在布雷顿森林制度下,成员国货币虽有含金量,但私人不能用纸币向发行银行兑换黄金,仅持有美元的成员国可按美元含金量向美政府兑换黄金。该体系解体后,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使黄金非货币化。4第二节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一)《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金本位制崩溃。1944年7月,四十四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举行了“布雷顿森林会议”,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布雷顿森林体系,是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建立的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这一体系从其建立、演变到崩溃,经历了近30年。(二)布雷顿森林货币体制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1、以黄金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的平价制度。以黄金或1944年7月1日通过的美元含金量(35美元=1盎司黄金的官价)为准,不经美国同意不得变动,美国则承诺各国可用美元向美国兑换黄金。另外,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即各国的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可依其含金量来确定,或者自行确定其与美元的汇价。即所谓的“双挂钩”制度。2、建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各国货币根据黄金确定其汇价,并维持在平价上下1%的幅度内。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根本不平衡时,允许该国货币的贬值或升值,但调幅超过货币平价的10%则需经基金批准。各国政府有义务干预汇率。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当一成员国出现逆差时,有可能采取有害于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来改善本国的收支平衡,为避免此等情形的发生,基金组织将向这些国家提供资金支持。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根据《协定》第八条的规定,除有协定允许的例外,各成员国不得限制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不得采取歧视性的货币措施,并应实行多边支付制度等。(三)对布雷顿森林体制的评价这一体制确立了以美元作为主要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以美元作为黄金的补充,弥补国际清偿能力的不足,符合美元的地位。但通过把美元作为稀有货币和低估黄金价格、并把两者挂钩的办法,美国积聚了他国的大量黄金,便利了美国的资本输出;外汇管制的解除,便利了美国的商品输出。然而,自1958年以后,随着西欧各国和日本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其货币先后成为可兑换货币,美元的霸主地位受到日益严峻的挑战。货币平价、固定汇率和消除外汇管制,促进了战后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从战后到1973年,国际货币体制相对稳定,对世界经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5然而,这一体制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1)由于美元的特殊地位,美国的货币政策对各国有重大影响,美元危机对各国货币有重要的反馈作用。战后由于黄金生产萎缩,增加了美元在国际储备中的比重。如果美国的国际收支长期逆差,必然会引起美元信用危机;若美国长期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则会断绝国际储备的来源,从而引起国际清偿能力不足的危机。(2)由于成员国承担义务稳定汇率,则必须对外汇活动进行干预以平抑汇价:若美元汇率下跌就需要买入美元,但因此会导致本国货币通货膨胀;成员国持有美元过剩时,如抛售则会引起美元危机,如持有则会承受美元贬值的损失。此外,固定汇率本身具有导致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缺陷,因为各国不能利用汇率的浮动来达到调节国际收支的目的。(四)布雷顿森林体制的演变和崩溃这种体系的固有缺陷在60年代显现出来,美元危机频繁,西方国家曾采用过各种措施来缓解危机。1961年3月,英、德、法、意、日、荷、比、瑞典8国达成“君子协定”,规定当某国发生货币危机时,其他国家采取必要援助措施,或贷给该国黄金或外汇,以维持同美元的汇率。1962年3月,美国同14国签订“双边互惠(备用)信贷协议”:两国央行相互开立对方货币的帐户,当某国货币受到压力时,该国随时用本国货币换取对方一定额度的货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当年,10国集团继而签订“借款总安排”,出资60亿美元贷给基金,其中美、英各获得10亿。后来协定不断更新,出资总额也有变化。1968年5月,基金又创设了SDR。但这一切未能奏效。1968年爆发了严重的美元危机,美国被迫宣布“新经济政策”。为缓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危机,1971年12月17日至18日,10国集团在华盛顿史密森学会紧急磋商,达成史密森协议(亦称华盛顿协定)。其主要内容是:美元对黄金贬值7.89%,黄金官价每盎司提为38美元;美元对其他9国货币平均贬值10%;汇率波动幅度提高为金平价下2.25%;在重新确定金价之前,各国暂设中心汇率,用美元,SDR等货币表示。1973年2月12日,由于各种危机交织,美元再次贬值10%,黄金官价提到42.22美元。同年3月,各主要国家实行浮动汇率制。史密森协议仅维持了14个月,布雷顿森林体系事实上就崩溃了。至此,国际货币体系进入多元化浮动时代。二、牙买加协定国际货币基金临时委员会于1976年1月在牙买加首都讨论修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78年“牙买加协议”生效。该协定是美国、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三者之间妥协的产物。其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修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确认成员国选择外汇安排的自由,因而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可以并存。但基金要6对成员国的汇率进行监督。(2)增加份额33.6%,发达国家的投票权与发展中国家比较相对减少。(3)实行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取消其作为各国货币的定价标准。(4)应以SDR为主要储备资本,建立了特别提款权本位制。(5)扩大信用贷款,由占成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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