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根据新浪技术频道“百度mp3侵权专题”及相关资料整理案例内容版权所有者对互联网的态度仍然是半信半疑的。一方面它代表一个美妙的新分销媒介;另一方面,出版业中的许多人把它看作一个“巨大的、无法控制的复制机”。在中世纪,教授们采用一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他们在黑暗的屋子里面讲课,这样学生就不能记笔记了。案例内容一、复印机历史也许不会重复,但是它是有节奏的。印刷机、复制机和互联网使得文字的复制变得越来越便宜了,而特快专递与传真机大大减少了文字传输的成本。随着每次成本降低,被传播的信息量都剧增。今天的出版物数量和出版业赚的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复印机曾被认为是出版业的丧钟,但实际上,便宜的复制使得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对提供的内容索要更高的价格。案例内容二、录像带的出现录像带本身就是一个开始时显得对出版业造成威胁、最后却大大扩展了出版业的创新的例子。80年代,录像带出租店出现,好莱坞开始时很不喜欢出租生意,制片厂试图通过各种授权安排控制这些商店。开始时,录像带卖给出租店的价格是60美元,出租的价格是2美元到3美元,但后来,好莱坞发现如果价格合适,人们会购买录像带。案例内容迪斯尼的第一部录像带《女士和流浪汉》是针对家庭购买的,以29.95美元售出了320万部。从1990年开始,录像带出租市场一直保持平稳,而录像带的降价幅度超过了90%。好莱坞以前从来没有赚到这么多钱。有内容的录像带远远没有成为好莱坞的丧钟,反而成为了它的救世主。案例内容三、互联网时代的百度侵权2005年9月16日,百度对外证实,四家全球著名唱片公司索尼BMG、百代(EMI)、华纳、环球联手起诉其侵权。事实上,在百度上市之前,已经有版权官司上身。百度的代理律师透露,早在2005年1月,百度公司已经收到至少八家以上音乐制作公司关于其侵权的律师函或者诉状,其中就包括上述四家。案例内容2005年6月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及其成员向百度发出了律师信,随后各公司分别针对百度提起诉讼。6月20日,EMI在上海的分支机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MP3搜索侵权案全面曝光。该案在9月16日,一审判决宣判,百度被判侵权成立,并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000元。案例内容百代、索尼、华纳及环球唱片起诉百度侵权案于9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原告方由最初的四家变为七家,新加入者为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和索尼BMG在中国的子公司新艺宝和正东唱片。他们状告百度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9月26日,此案的一审已经完毕,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而进入调解阶段。案例内容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席约翰·肯尼迪就世界上首例因mp3搜索服务而对簿公堂的案件发表观点:虽然中国市场在网络和手机铃声下载等多媒体方面给国内外的唱片公司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前景,但唱片公司不能让非法下载不受约束地发展下去,使本来很好的事情成为一个真正的危机。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应当给予著作权人提供很好的条件,使得网络下载和唱片业可以同步的发展。案例内容现在全世界该协会有超过三百个网站是合法的,他们为消费者提供了两百万首歌曲,因此数字化的音乐在全世界应该有着很好的前景,这种情况在中国也是时候了。音乐和电影是网站最主要的下载内容,如果网站要利用这些内容替网站增加点击率,他们就应该尊重这些艺术的创作者,他们应该通知这些内容的使用者停止非法使用。案例内容唱片公司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当的,但是作为行业组织我们不希望用这种手段解决问题,我们希望通过教育和交流使得这种侵权行为得到制止。案例讨论题结合案例,试分析版权保护在网络经济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如何解决。案例分析思路在数字化时代,版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网络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案例中,数字音乐市场的版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意义。案例分析思路一、网络经济中版权保护遇到的新问题:1.盗版的成本降低作为网络经济时代的核心产品,数字产品的公共物品性质、可变性和可复制性决定了它很容易成为盗版的对象。案例中,搜索引擎指向的那些数字音乐文件都可以零成本地复制、传播。案例分析思路2.版权保护的成本提高在一个由无数节点组成的开放网络环境中,任何一个节点都有条件成为侵犯版权的主体。严格控制盗版行为的监督成本过于高昂,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3.版权保护与互联网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Internet作为一种自由且不受管制的传播媒介,它的飞速发展归因于它互联互通,免费共享的文化,这与版权保护的思想是相冲突的。案例分析思路4.法律上盗版行为认定的困难这一点在案例中体现为搜索引擎提供的下载链接与在线播放是否构成侵权或帮助侵权,应当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传统的版权保护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不基于判例的大陆法系中这一问题尤为严重。案例分析思路二、解决数字产品版权保护问题的思路1、版权保护存在的必要性在案例中,唱片公司作为音乐的内容提供者,在制作音乐时投入了大量的沉没成本,而通过网络复制与传播这些音乐的边际成本为零。非授权的复制与下载会对损害内容提供者的生产激励。如果不对数字产权进行保护,将从根本上影响到数字产品的再生产过程,网络经济存在的本源也就相应枯竭了。案例分析思路2、版权保护应当如何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更宽松的保护条件和条款会增加产品对顾客的价值,相反严厉的保护则会减少销量,产生知识产权垄断导致的效率损失。从政府的角度讲,数字产品的保护的原则应当是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实施保护。在数字化时代,版权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网络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问题。案例分析思路对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应当如何设定,才能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利益,保持必要的激励,同时又能实现和鼓励数字产品的发行与传播,使得整个社会都能最大限度地从数字产品的发明中受益。这其中需要对不同的行为加以界定,哪些行为需要禁止,而哪些行为可以允许进行。案例分析思路3、在版权法之外,市场本身已经部分地找到了一些避免适用法律和人为设置市场壁垒而又实现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市场效率。例如数字产品内容提供者可以积极地与互联网产业寻求合作,探索新的营销组织方式与利润分配规则。